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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北京继承律师——父母购房中出资能否要求多分遗产

来源:未知   作者:未知   时间:2021-04-24


一、原告诉称
  程四诉称:我母亲张二于2000年10月24日去世,我父亲程三于2012年4月1日去世。我父亲名下留有一套房产,位于a号。我父母只有我和程六两个子女。我父亲去世前留有遗嘱。父亲去世后不久,程六给我看了父亲留下的遗嘱,主要内容:“将来房屋产权属程四和共同所有”,“将来将房屋变卖或长期出租,收益中的三分之二归四所有,其余三分之一由程四 和程六各分一半”。程六告诉我,我应得该房屋六分之一的遗产。对遗嘱我俩一直没有异议。之后我曾多次提出按父亲遗嘱去办理房产继承,程六一直不愿去办理。现我起诉,要求继承a号房屋三分之一份额;字画二幅。
  二、被告辩称
  程六辩称:我父亲程三去世前立下书面遗嘱,明确房屋交由我继承。除此之外,程三生前曾多次口头承诺并对亲友表态,去世后遗留之住房由我独自继承。程三在遗嘱中也明确指出,房产系由我出资购买。根据谁出资购买房屋产权谁受益的惯例,房屋应由我继承。我一直与程三共同生活,长年照料身患癌症30余载并饱受视网膜脱离及白内障病症折磨从而失去大部分视力功能与生活自理能力的老父亲,多次陪伴及护理老人住院抢救,屡屡助其越过生死难关,终使老人得享92岁高寿并于睡梦中含笑而逝。根据遗产继承权与赡养老人方面谁出力赡养老人谁受益的惯例,上述房屋应由我继承。
  三、本院查明
  程三与张二系夫妻关系,二人生育二名子女,分别为:程六、程四。2000年10月,张二死亡。2012年4月1日,程三死亡。程三与张二生前共同购买a号房屋,房屋建筑面积138.93平方米,房屋的所有权人登记在程三名下。程六现在该房屋内居住。
2001年1月8日,程三自书遗嘱,内容包括:“房屋已向外交部购买。分期付款未付清款项由四继续付清。付清后由四向外交部房管处办理产权证书和继承手续。房屋由程四继续使用,房屋产权属程四和程六二人共同所有。如将来房屋变卖或长期出租,根据程四出资情况,收益中三分之二归四所有,其余三分之一由四和程六各分一半。程四之后房屋由山泉继承……从家里带来的两幅字画,如有可靠关系和适当途径,可予变卖,所得款项留用于补助 学习费用”。审理中,程四、程六均表示要求继承房屋份额,不要求折价分割。
 
  四、裁判结果
  位于a号房屋由原告程四继承十八分之五的份额,由被告程六继承十八分之十三的份额。
  五、律师点评
  继承从被继承人死亡时开始,继承人继承的遗产是被继承人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房屋系程三与张二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共同所有的财产,张二死亡后,其中一半归程三所有,其余为张二的遗产,由张二的继承人程三、程四、程六继承,各继承六分之一的份额。程三生前于2001年1月8日立自书遗嘱,其中处分张二遗产的部分属无效,程三对其享有房屋份额的处理意见,应当予以尊重并遵照履行。根据遗嘱中“如将来房屋变卖或长期出租,根据程四出资情况,收益中三分之二归四所有,其余三分之一由四和程六各分一半”的内容,故应由程四继承程三遗产六分之一的份额、程六继承程三遗产六分之五的份额。程六主张由其继承程三对房屋享有全部份额,缺乏依据,不予采纳。现在程六手中的字画二幅,属于程三与张二的遗产。程四、程六对字画分割已达成一致,不持异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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