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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房产律师——用父母名字和房屋拆迁款买房,房屋归谁

来源:未知   作者:未知   时间:2021-04-22


北京房产律师靳双权团队,专注房产纠纷15余年,办理大量房产买卖,二手买卖纠纷,离婚房产分割,继承房产纠纷,拆迁房产纠纷。经验丰富,值得信赖。
 
 
原告诉称
张三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B市3号房屋由原告继承,被告协助原告办理该房屋的过户手续;2、判令被告王五和张小五支付原告房屋租金(占用费)。
张大与李小婚后共生育一子四女,长女张一、次女张二、三女张三、四女张四、子张五。王五系张五之妻,张小五系二人之女。张大于2005年10月14日去世,李小于2016年2月5日去世。张大去世后,李小未再婚。二人之父母均先于二人去世。张五于2019年10月5日去世。位于B市3号房屋是张大与李小的夫妻共同财产。因继承该房屋,双方至今未达成一致意见。
故诉至法院,要求判如所请。
 
被告辩称
张一辩称,同意张三的诉讼请求。
张二辩称,同意张三的诉讼请求。
张四辩称,同意张三的诉讼请求。
王五、张小五辩称,不同意原告诉讼请求,理由如下:
一、涉诉房屋并非张大与李小的共同财产,不属于遗产范围。
张大与李小生育四女一子,一家七口都住在C区。1979年4月,张大之子张五和王五结婚,并没有其他住房,一家八口人均住在C区。之后,张大以张五结婚无房居住为由向单位申请,希望能解决住房问题。单位为了照顾张大的情况,就在K区分了一间排房,给张五夫妇居住。1987年,张大单位进行房改,张五夫妇便和张大单位申请将位于K区的排房换成楼房,后单位将张五夫妇居住的排房换为了诉争房屋。诉争房屋自分配下来后一直由张五夫妇居住,张大夫妇及其他子女均未在此居住过,与该房屋有关的所有费用(如燃气费、暖气费等)亦均由张五夫妇缴纳。
1999年,单位表示该房屋可以购买产权,张五欲购买,但因为是父亲张大单位的房屋,故只有借张大名义方可购买该房屋。后该房屋以张大的名义购买,但实际房屋所有权人为张五,购房款26819元亦是张五所出(其中20000元是张五和王五从银行取出,剩下的6819元是从其母李小处借款),现该房房屋购买协议、房本及购房款收据原件均在王五处,也足以说明该房屋系张五借张大之名购买,并非张大所有,不属于其遗产。
张大去世三天后,李小及其子女回到F区,张一便提到涉诉房屋的继承问题(当时各子女还不知道张大留有遗嘱),李小随即当着所有子女的面强调涉诉房屋是张五的,与其他子女无关,各子女均未提出异议。
二、退一步说,即使不考虑“借名买房”,张大对涉诉房屋的处分也存在遗嘱。
2000年2月,C区拆迁,张大及张五作为被拆迁人与拆迁人签订了货币补偿协议,后张大用拆迁补偿款购买了F区1号(下称1号房屋),后张大夫妇一直居住在F区。被拆迁人是张大和张五,补偿款当然也属二人所有,但张五同意将所有补偿款都用于购买1号房屋且登记在张大名下,就是因为之前张大认可涉诉房屋是张五所购买,也明确说明涉诉房屋归张五所有,与其他子女无关。
父母去世后,继承人便共同商讨遗嘱继承问题。此时,张四表示张大生前留有遗嘱,并从张大遗留的眼镜盒中拿出了遗嘱。遗嘱是一张信纸,遗嘱中明确说明:1、涉诉房屋归张五所有;2、F区房屋按照市场估价后,购买该房屋的一方按照市值估价的一半计算总价向其他继承人支付现金。随后张一表示希望购买1号房屋,张五也表示想购买,但张五的几个姐妹表示涉诉房屋已经归张五所有了,其不能再购买F区了。
最终根据该份遗嘱的要求以及各继承人达成因张五已经取得涉诉房屋故不能再购买1号房屋的一致意见,最终由张四购买1号房屋,并按照市场估价的一半120万向其他继承人支付现金。后张一又提出其应多分得现金补偿,故最终按照张四取得1号房屋所有权,分别支付给张一40万、张三、张二、张五各24万房款的方式继承1号房屋。后各继承人到房管局办理了房屋过户手续。
另,张大生于上世纪30年代,受传统思想的影响根深蒂固,其重男轻女和传宗接代的观念非常牢固,其也在不同场合多次表示涉诉房屋是张五的,要传宗接代,这也符合我国的传统思想和风俗习惯。而且张一也曾亲口承认过张大是将涉诉房屋留给张五的,其他继承人也都同意并认可。综上可知,张大留有遗嘱,并且遗嘱中明确说明涉诉房屋归张五所有,与其他继承人无关。
三、再退一步说,即使按照法定继承,张五多尽了赡养义务,亦理应多分得遗产。
张五自1989年就没有固定工作,经常去照顾张大夫妇。后张大夫妇独自住在F区时也是张五经常去照看两位老人的生活起居。张大2005年4月突发脑血栓生病住院,张五每天都在医院陪护,将近五个月,直至张大去世。张大去世后,由张一陪同李小居住,期间张五也经常来照顾李小。后张一陪同不足4年就因为生活矛盾,不再与李小居住。张一离开后,由张五来负责照顾李小的生活起居。从2009年到2016年李小去世,张五由于照顾李小而无法参加工作。张五对老人尽了绝对主要的赡养义务,继承遗产时应得到照顾。
四、关于遗嘱,从各继承人对1号房屋的继承方式看,各继承人未按法定继承的方式平分房屋,且分配方式并不常见,各继承人关系不和睦,可以看出是有遗嘱存在的。各继承人只对1号房屋进行了分割,未对涉诉房屋进行分割,说明有遗嘱的存在。另外,张五生前,其他姐妹均未提出过要求分割涉诉房屋,说明她们也是认可该房屋归张五所有。而在张五刚去世后,她们便提出分割涉诉房屋,欲通过隐瞒遗嘱的方式达到分割涉诉房屋的目的。
综上,本案存在遗嘱而其他当事人拒绝提供遗嘱,是对事实的严重歪曲和恶意隐瞒。根据法律规定,应酌情减少其应继承的遗产。请求法院责令张四出示遗嘱,以查明事实。
 
本院查明
张大与李小系原配夫妻,婚后共生育一子四女,即长女张一、次女张二、三女张三、四女张四、子张五。张五与王五系夫妻,共同生育一女张小五。张大于2005年10月14日去世,李小于2016年2月5日去世。张大去世后,李小未再婚。张五于2019年10月5日去世。
张大、李小去世后留有位于B市3号房屋一套(下称3号房屋),登记在张大名下,系张大于2000年12月1日作为购房人签订《出售公有住房协议书》并折合张大夫妇二人工龄购买,购房款收据显示的交款人为李小。王五、张小五主张系借张大之名购买,但未就此提供充分证据。现因继承该房屋问题,双方无法达成一致意见。
王五、张小五主张张大去世时留有遗嘱,3号房屋由张五继承,其他当事人不认可。
王五、张小五向本院申请调取了F区1号房屋档案,档案材料中包括张大、李小子女共同在公证处就该房屋所做公证书,载明有:“据被继承人张大、李小的继承人张一、张五、张二、张三、张四称,张大、李小生前均无遗嘱,亦未与他人签订遗赠抚养协议。”王五、张小五向本院提交2020年2月11日张小五与张三的通话录音,佐证张三亲口承认张大将3号房屋留给张五,其他继承人也认可。录音内容有:
张小五:……我问过我爸,我爸说,当时爷爷奶奶去世以后,就是这个房子,你们在一起商量的时候,我爸说,你们说好了,3号的房子是我的,他是这么说的。张三:对对对,是。……
张小五:所以您突然这么和我说,我就会有点懵。因为按照我和我爸沟通过这几次这么了解,我爸的意思是,爷爷奶奶把3号这套房子留给我爸了,只是没有过户。
张三:对,你这没说错,你这个说的肯定是对的,但是呢,咱们有什么说什么,你也成年人了,你也懂,这房子是爷爷奶奶留给你爸了,我们也同意,这房子肯定是你爸的,如果你爸要活着的话,这永远都是你爸的,永远都是他支配,他爱怎么着就怎么着,他爱卖就卖,我们一点意见都没有,我们这些人,但是你爸现在已经走了,跟原来情况不一样了,你要明白这个,如果你爸要在世,我们永远不提房子的事,我们永远都不提,他爱给谁给谁,他爱卖不卖,他爱干嘛干嘛,我们不管,明白吧,关键是你爸不是走了嘛。
张小五:我明白您的意思了。就是爷爷奶奶跟你们5个这一辈人,你们的意见就是说我爸在的话,这房子我爸爱怎么着怎么着,但是我爸不在了,这房子就和我爸没关系,和我和我妈也没关系……。
张三认可该录音的真实性,但主张录音中要表达的意思是张五活着就允许他住在这个房屋,居住、出租原告不干涉,但从没说过把房屋给张五,张五去世后应当依法继承。张一、张四、张二主张录音是张小五和张三的意思,不能代表自己意见。王五、张小五未就其主张提供其他证据。
庭审中,王五、张小五申请赵六出庭作证,佐证3号房屋一直由张五一家居住,张五经常去照顾二被继承人。赵六当庭陈述自己与张小五父母年轻时即一起在平房居住,隔一堵墙,后来搬迁,都搬到3号楼,是一梯两户的对门邻居,没有看到张小五家将房屋出租;自己和张小五一家是关系很好的邻居,跟一家人一样;不认识张大、李小夫妇;张五老回桥北照顾父母。其他当事人对赵六所述张五照顾被继承人情况不认可,认为证人自己陈述与张小五一家关系密切,陈述不客观,有倾向性。王五、张小五未就张五对父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提供其他证据。
另查,张三主张张小五、王五将3号房屋出租,主张分割房屋租金,但未就此举证。另,双方均认可3号房屋现价值为250万元。
 
裁判结果
一、登记在张大名下的位于B市3号房屋由张三继承;
二、张三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给付张一、张二、张四上述房屋折价款各500000元,给付王五、张小五上述房屋折价款各250000元。
三、张一、张二、张四、王五、张小五于收到上述房屋折价款之日起十五日内协助张三办理B市3号房屋的所有权变更登记手续。
 
律师点评
遗产是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继承开始后,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办理,无遗嘱的按照法定继承办理。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
本案中,王五、张小五主张3号房屋系借张大之名购买,但该房屋购房协议系张大所签,购房款收据载明的交款人系李小,且折合了张大、李小夫妇二人工龄,王五、张小五亦未就其主张提供其他证据,故王五、张小五此意见法院无法采信。
王五、张小五主张张大去世时留有遗嘱,3号房屋由张五继承,张三、张一、张二、张四不认可,相关继承人亦均在公证处表示张大、李小夫妇未留有遗嘱,张小五与张三的录音亦无法单独证明其主张,故对王五、张小五中的该意见,不予采信。
王五、张小五主张张五对二被继承人尽了主要赡养义务,但张五并未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根据证人陈述张五经常照顾父母亦无法得出张五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赡养义务,故对该意见,亦无法采信。
综上,3号房屋应按照法定继承进行处理。房屋租金一节,张三未提供证据,不予支持。当事人的其他意见,依据不足,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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