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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房产律师——用他人工龄购买房屋,工龄折抵房屋份额归谁

来源:未知   作者:未知   时间:2021-04-22


北京房产律师靳双权团队,专注房产纠纷15余年,办理大量房产买卖,二手买卖纠纷,离婚房产分割,继承房产纠纷,拆迁房产纠纷。经验丰富,值得信赖。
 
 
原告诉称
原告李五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B市1号(以下简称1号)房屋由原告李五继承,李五给付其他人折价款。
李大与王小系夫妻关系,于1943年登记结婚,婚后育有李一、李二、李三、李四、李五、李六、李七七名子女,王小一与王小二系李一之女。2005年11月,李一去世,2015年4月30日,李大去世。2019年4月29日,王小去世。李大与王小夫妇于2012年出资购买位于B市1号房屋,产权登记在李大名下。李大、王小去世,其遗产应由其法定继承人依法继承,现因遗产分割未达成共识,故诉至法院。
 
被告辩称
被告李二辩称,没有异议,要求继承依据法定继承的部分。
被告李三辩称,同意分割的意见,依法分割遗产份额。
被告李四辩称,认可原告李五的诉讼请求。
被告李六辩称,认可原告李五的诉讼请求。
被告李七辩称,我一直照顾父母8年,父亲自2010年不能自理,其他子女至今未给付老人生活费用,全靠父亲与我的工资支撑;李五仅是照顾母亲一年半,但他把母亲安排在阳台居住,未做到敬老的义务;李四、李六也没有尽到赡养义务。另,房屋是我一人购买的,八年前我父亲已经老年痴呆了。
被告王小一、王小二辩称,同意分割的意见,依法分割遗产份额。
 
本院查明
李大与王小系夫妻关系,婚后育有李一、李二、李三、李四、李五、李六、李七,2005年11月20日,李一去世,王小一与王小二系李一之女。李大、王小的父母均先于其去世。2015年4月30日,李大去世。2019年4月29日,王小去世。李大与王小均未留遗嘱或遗赠抚养协议。
另,2012年1月6日,李大与房屋经营管理中心签订《房改出售直管公有住宅楼房协议书》,载明:李大按照成交价47243元的价格购买1号房屋,享有工龄折扣及旧楼成新折扣后一次性付清房价款;2012年2月9日,1号房屋登记至李大名下。
李五提交民事判决书,主张王小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李五是王小的监护人,王小一直居住在李五家里,李五对母亲尽到了主要赡养义务,分割遗产时应予多分。
根据上述证据,本院可确认,2019年3月26日,本院宣告王小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2019年4月29日,本院指定李五为王小的监护人。另,李五提交受理案件通知书,证明被告李七对父母未尽赡养义务,母亲曾起诉李七要求其支付赡养费,当时李七未向王小支付赡养费,在分割遗产时应少分。李二等人对上述证据无异议,但李七称自己也尽了主要赡养义务,在上述赡养案件中,当庭已和解,并已支付完毕。
庭审中,李五提交医疗费及护理费票据证明李五、李六对父母尽了赡养义务,且母亲晚年一直由李五照顾;李二等人对上述证据无异议;李七称母亲仅在李五家住了一年半,那时候母亲已不认识人,其提交医院病历、发票、护工单据、发票等证据材料,称自己照顾父母较多,在李五照顾母亲之前一直是自己照顾父母,并且支付父母的药费、水电费等,要求予以多分,另主张父母医药费及墓地费用在本案中一并处理,其中购墓明细单中载明:实收墓费34726元;李七提交2011年3月15日的预收购房款通知及2015年8月13日的收据,主张1号房屋系由自己购买并由自己支付房款。李五称父母有退休金,其他人也曾支付过保姆费用。
庭审中,双方当事人对1号房屋的市场价值、分割意见未达成一致意见,故本院依法委托房地产评估有限公司对上述房屋进行评估,评估价值为233万元,折合单位建筑面积价值为人民币50509元/平方米。李五与李七均主张1号房屋归自己所有并过户,自己给付其他继承人折价款;李二、李三等人主张继承自己的份额。
 
裁判结果
一、B市1号房屋一套由李七继承,李五、李二、李三、李四、李六、王小一、王小二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协助李七办理上述房屋的产权变更登记手续;
二、李七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七日内给付李五房屋折价款344468元;
三、李七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七日内给付李二、李三、李四、李六每人房屋折价款227992元;
四、李七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七日内给付王小一、王小二每人房屋折价款113996元;
五、驳回原告李五的其他诉讼请求。
六、驳回被告李二、李三、李四、李六、李七、王小一、王小二的其他诉讼请求。
 
律师点评
不动产权属证书是权利人享有该不动产物权的证明。不动产权属证书记载的事项,应当与不动产登记簿一致;记载不一致的,除有证据证明不动产登记簿确有错误外,以不动产登记簿为准。就本案诉争房屋而言,李大与售房单位就1号房屋签订购房合同并支付了购房款,并登记在李大名下,可确认李大与其配偶通过购买取得房屋所有权,不动产登记状态与事实权利状态并无不符,李七仅以支付房款行为主张物权的答辩意见,不予采纳。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除有约定的以外,如果分割遗产,应当先将共同所有财产的一半分出为配偶所有,其余的为被继承人的遗产。继承从被继承人死亡时开始。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
本案中,1号房屋系被继承人李大与王小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系夫妻共同财产,李大去世后,应将王小的一半分出为王小所有,其余为李大的遗产依法予以分割。因李大未留遗嘱,故上述房屋的一半作为李大的遗产应由王小与李三等人依法按法定继承予以分割。后王小去世,份额部分应由其继承人李五与李三等人继承。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三条规定,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有扶养能力和有扶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应当不分或者少分。李五与李三等人作为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应当均等,李七提交医疗费票据、水电费票据等证据佐证其与父母共同生活并要求多分,法院结合现有情况,对李七酌定考虑予以多分;依据现有证据,李五在母亲生前与母亲一起生活,法院对李五酌定予以多分;李五称李七未尽赡养义务的证据不足,对此答辩意见不予采纳。
综上,本院确认李五等人依法定继承继承上述房屋,其中,李五为15%份额,李七为35%份额,其他继承人分别为10%份额,王小一与王小二分别为5%份额。关于具体分割情况,法院结合各方意见及现状确认房屋归李七为宜,对于李七给付其他继承人的折价款数额,结合房屋评估价及扣除当年房改成本价1%土地出让金后依法予以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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