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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房产律师——工龄购买的房改房可以作为遗产继承吗

来源:未知   作者:未知   时间:2021-04-22


北京房产律师靳双权团队,专注房产纠纷15余年,办理大量房产买卖,二手买卖纠纷,离婚房产分割,继承房产纠纷,拆迁房产纠纷。经验丰富,值得信赖。
 
 
原告诉称
三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继承B市1号房屋,三原告各占四分之一份额,2、请求被告分别向三原告支付B市1号房屋自2015年9月至2017年4月期间及2018年11月的租金收益。
被继承人李大与王小系夫妻,李四系王小之女,李一、李二、李三系李大与王小之子女。王小1995年10月12日死亡注销户口,李二015年8月去世,2017年9月20日死亡注销户口。
B市1号房屋(以下简称诉争房屋)登记在李大名下,该房屋原系李大生前所在单位的公租房,1993年底1994年初房改时,由李大利用工龄折抵并支付购房款后买断,变为私有产权,1996年5月15日取得房产所有证。李大去世后,三原告与被告共同核算李大名下资金的收入及支出情况,一致确认去世时存款余额为277787.4元。诉争房屋自2015年9月至2017年4月期间及2018年11月的租金收益共计89822元亦应属于李大的遗产。
李大与王小生前未留有遗嘱,但李二011年3月27日留下书面意思表示,写明诉争房屋由四个子女平均分配。因无法协商,现起诉至法院,请求法院依法裁判。
 
被告辩称
被告辩称,母亲生前有口头遗嘱,其房产给被告,希望由被告为她养老,母亲去世后,三原告和被告一直按母亲遗嘱落实。
李大与被告起草了一份房屋分配意向书,双井房屋是李大与王小的共同财产,李大的房产部分由四个子女平分。李大去世后,被告主动把父母所有现金收入支出、房租费用使用情况,列明细表交给三原告,经过核算得到了三原告确认。被告要求依照父母的口头和书面遗嘱,双井房产和其所产生的租金被告应得到八分之五份额,李四、李二和李三各得八分之一。2015年9月到2016年4月租金33750元,2016年5月分配,李四、李三已经接受,李二没收。2016年5月到现在一共有49500元租金。2018年11月出租,每月7100元减去维修金和空置期,目前到账70867元。
 
本院查明
被继承人李大与王小系夫妻,两人均系再婚,李四系王小与前夫之女,被告、李二、李三系李大与王小子女,李五系李大与前妻之子。李五1983年去世,李五有两子,分别为李小一和李小二,2019年11月30日,两人出具声明,放弃继承诉争房屋及相关收益,放弃李大生前存款继承权。
李四与李大形成抚养关系。王小1995年10月12日死亡注销户口,李二015年8月去世,双方父母均早于自己子女去世。王小与李大生前无有效遗嘱。
1994年3月7日,李大8支付诉争房屋购房款10000元,1994年3月30日支付维修基金900元,1996年4月3日支付购房款3158.6元。1996年5月15日,诉争房屋登记其名下。
2018年6月,经核算,李大遗留277787.4元,现由被告掌握。被告称后续其支出诉争房屋相关的2018年物业费1241元,暖气费1687.2元,2019年物业费1241元,暖气费1687.2元,2018年垃圾费36元,2017年5月至2018年11月有线电视费340元,共计6232.4元。2015年9月至2017年4月期间租金,被告称支付李四、李三各4220元,李四、李三认可收到该款项。2018年11月起,诉争房屋委托北京自如生活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出租。
 
裁判结果
一、被继承人李大名下B市1号房屋由原告李四、原告李二、原告李三与被告李一各继承四分之一的份额;
二、被告李一于判决生效后七日内给付原告李四五万元、给付原告李二五万四千二百二十元、给付原告李三五万元;
三、驳回原告李四、原告李二、原告李三的其他诉讼请求。
 
律师点评
无法认定存在有效遗嘱,本案应适用法定继承。继承从被继承人死亡时开始,遗产是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包括收入、房屋、生活用品、法律允许公民所有的生产资料或其他财产。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代位继承,代位继承人一般只能继承其父亲或母亲有权继承的遗产份额。
本案中,李小一与李小二放弃诉争遗产的继承权,因此,三原告与被告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诉争遗产。
关于诉争房屋,法院平均按份分割,但房号以房屋所有权证书标注为准。关于现金遗产277787.4元、2015年9月至2017年4月的租金,考虑到被告付出较多,公平考虑,现金遗产由被告继承127787.4元但需负担其主张的后续费用6232.4元及本案诉讼费用,剩余由三原告平均继承,2015年9月至2017年4月的租金由被告另行给付李二4220元,剩余款项由被告继承。2018年11月份的租金,考虑到租赁尚在继续,后续另有租金产生,可以待法院判决确定房屋份额后一并解决,本案中不予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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