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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房产律师——夫妻一方死亡另一方怎么继承共有房产

来源:未知   作者:未知   时间:2021-04-22


北京房产律师靳双权团队,专注房产纠纷15余年,办理大量房产买卖,二手买卖纠纷,离婚房产分割,继承房产纠纷,拆迁房产纠纷。经验丰富,值得信赖。
 
 
原告诉称
张小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李大名下位于B市1号房屋(以下简称1号房屋)归张小继承所有;2、李大、张小、李二名下位于B市2号房屋(以下简称2号房屋)归张小所有,并由其个人独自办理过户手续;3、其他查明的李大的遗产由我和李二共同继承,不区分份额,以法院查明的为准,包括李大名下及张小名下,只要涉及李大的遗产都由我和李二共同继承,以2017年11月9日李大去世时间为节点。
被继承人李大与我于1985年2月结婚。双方婚前各育有一子,分别是张二与李二。李大与我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用双方工龄购买了1号房屋,于2002年6月11日取得房产证。双方购买了2号房屋,于2008年5月6日取得房产证。李大父亲于2006年10月25日去世,母亲于2010年5月11日去世,李大于2017年11月9日去世。
李大去世后,我辗转多人联系,主动找到李大与前妻所生之子张二,此前我从未见过张二。经双方协商,于2017年12月20日达成协议,约定张二继承李大遗产份额中的70万元,放弃其他全部被继承财产的所有权。我考虑到李大去世不久,为逝者安息,等到清明节之后,按照双方约定将协议递交法院进行确认,但张二单方违反合同约定,不按照协议履行义务。鉴于张二的违约行为,应按照协议中的违约条款的约定,我有权收回张二对李大的继承权及70万元现金。李大的遗产应全部由我和李二继承。
故诉至法院。
 
被告辩称
张二辩称,1号房屋我方继承17%份额,2号房屋我方继承11%份额,李大和张小名下所有存款基金保险我要求享有17%份额,以法院调查为准。张小居住的B市3号房屋(以下简称3号房屋)我主张享有17%的份额。
李二辩称,1号房屋和2号房屋我主张享有份额,由法院依据法律规定依法裁决。李大及张小名下的以2017年11月9日李大去世时间为节点,属于李大的遗产我要求按照法律规定确认我应享有的份额。
 
本院查明
1985年,张小与李大结婚,两人均系再婚,两人婚后未生育子女。李大与前妻育有一子,名为李一,经本院调解,离婚后,李一由母亲抚养,与母亲共同生活。张小与前夫育有一子李二,张小与李大再婚时,李二未成年,其随两人共同生活。李大于2017年11月9日去世,李大父母均早已去世。
张二称其即为李一,其存在更名情况。张二提交独生子女证、派出所出具的证明信、户口本佐证。张小、李二对于张二身份提出质疑。
1号房屋系李大与张小婚姻存续期间购得的房屋,该房屋于2002年6月11日取得房产证,登记在李大名下,该房屋现由张小、李二居住使用。2号房屋系购置的商品房,于2008年5月6日取得房产证,登记在李大、张小、李二名下,现该房屋空置。
3号房屋产权于2017年9月25日登记在张小名下。张二主张该房屋系张小与李大的夫妻共同财产,其中属于李大的部分应作为遗产进行分割。张小称该房屋系其母赠与给其与妹妹张小二的,不属于李大遗产,并提交房屋赠与协议及视频光盘佐证。房屋赠与协议写明:赠与人陈小,受赠人张小、张小二,赠与人为受赠人姐妹二人的母亲,为了张小、张小二二人今后更好的生活,共同对母亲尽赡养义务,陈小将位于B市3号的房屋赠与姐妹二人;赠与的房屋是赠给张小、张小二姐妹二人的个人财产,与她二人的配偶无关,房屋永远不能作为张小、张小二姐妹二人的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
张小、张小二姐妹二人应对母亲陈小尽赡养义务,照顾母亲的日常生活,带母亲看病等;赠与房屋赠与张小、张小二姐妹二人,即使将来过户到张小个人名下,但该房屋还是对于张小、张小二姐妹二人的赠与,并且母亲陈小在世时,即使房屋已经过户到张小名下,其也不得将房屋出售等等。落款处有张小、张小二、张小四签字,时间为2017年4月26日,张小称赠与人处的手印为陈小所盖。视频显示陈小、张小、张小二、张小四签订房屋赠与协议的过程。
张二不认可上述证据。
张小(甲方)与张二(乙方)曾于2017年12月签订协议意向草书,约定:就李大遗产继承事宜达成协议如下:“1、一次性支出柒拾万元(700000元)支付张二,分三次付出(第一次30万元,第二次20万元,第三次20万元);2、张二同意全部放弃现有李大遗产继承份额权,房产、基金、储蓄等财产分割数额决不反悔(含祖产房);3、以上协议即日生效,待日后经法律公正后正式生效,一式两份,各持一份”,落款处有张小及张二签字捺印,落款时间为2017年12月20日。
在该份协议意向草书背面写有如下内容:“时间节点:1、办理向司法机关提交关于李大遗产继承与手续当日(正式授理),当日支付给张二30万元;2、待李大遗产分割事宜结束,即法律正式文书生效下达后再支付张二20万元(2个月内);3、待遗产法律文书生效后4个月内再支张二20万元,至此全部支付完毕;4、以上双方若违约,甲方全部收回张二对李大遗产继承权及柒拾万元现金额。乙方可以继承李大遗产110万元现金。签订法律遗产继承无效。”
协议意向草书的题目为张二书写,其余内容为张小书写,且有多处涂改、添加字迹内容。协议意向草书正面右上角写有“正面”字样,下面写明2017年12月21日,协议意向草书正面底部写有“见背面”字样,协议意向草书背面上部写有“背面”字样。
张二称张小向其隐瞒财产,夸大了费用让其误判,并非其真实意思表示,并称该份协议只是一个意向草书,并非正式文案,张小说先签这个材料,再找律师做公证,签订时并无背面的内容,也没有“见背面”字样,不同意按照协议履行。张小称正面和背面是同时完成的,系张二口述,张小书写的,要求按照协议背面的违约条款履行,不向张二支付70万元,并全部收回张二对李大遗产继承权。
 
裁判结果
一、登记在李大名下的B市1号房屋由张小继承68%份额,由李二继承18%份额,由张二继承14%份额;
二、登记在李大、张小、李二名下的B市2号房屋,由张小继承46%份额,由李二继承45%份额,由张二继承9%份额;
三、驳回张小、李二、张二的其他诉讼请求。
 
律师点评
被继承人李大配偶为张小,其系李大的法定继承人,依法享有继承权。
李二系张小与其前夫所育之子,张小与李大再婚时,李二年仅5岁,并随两人共同生活多年,由张小及李大抚养、教育,李大与李二之间已形成抚养关系,李二作为李大的继子享有法定继承权。张二称其为李大与前妻所育之子,并就此提交相关证据证明,张二提交的证据可以证明李大与原配育有一子,后该子经过几次更名为张二,故张二系李大之子,享有法定继承权。
对于继承人享有的继承份额问题,本案中,被继承人李大生前未留有遗嘱,故本案应按照法定继承进行处理。
根据查明,张二曾与张小就继承问题签订协议意向草书,内容为张小支付张二70万元,张二放弃继承李大遗产份额,但签约之后,双方未按协议履行,张二称张小隐瞒遗产,张小称张二应承担违约责任,收回张二对李大遗产的继承权。
首先,该份协议系关于李大遗产分配问题,但其中并无继承人李二的意思表示,存在影响其他继承人合法权益的情况。其次,张小称该份协议存在正反面,背面约定了违约条款,但通过双方在正面签字书写日期,而在背面并未签字书写日期,且背面也未出现任何张二书写字迹的情况看,现无法认定该份协议意向草书存在背面内容,故对张小要求适用违约条款,收回张二继承权的主张,无法支持。最后,根据相关法律规定,遗产处理前或在诉讼进行中,继承人对放弃继承翻悔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其提出的具体理由,决定是否承认;遗产处理后,继承人对放弃继承翻悔的,不予承认。据此,在遗产未处理完毕之前,当事人可对放弃继承予以翻悔。
本案中,双方虽签订协议意向草书,但并未实际履行该份协议,且双方均表示不同意继续履行该70万元的约定,故该份协议已不存在继续履行的可能,因此,法院将按照查明的遗产情况进行判定,不再履行协议意向草书内容。
根据查明,李大生前与张小、李二共同生活,由两人对李大进行照顾,张小、李二对于李大尽到了主要的扶养、赡养义务。张二系李大与其前妻所育之子,李大与前妻离婚后,张二即与母亲共同生活,其未与李大共同生活。根据上述情况,法院依法确定对于李大遗产,张小、李二应多分,张二应少分。
对于遗产范围及具体分配问题。
首先,1号房屋系李大与张小的夫妻共同财产,其中的一半属于李大财产,现李大已去世,该部分可作为遗产进行继承,各继承人继承的具体份额,由法院按照上文中确定的分配原则进行判定。
其次,根据登记情况,2号房屋系李大、张小、李二所有的家庭财产,其中的三分之一属于李大的财产,可作为遗产进行继承,各继承人继承的具体份额,由法院按照上文中确定的分配原则进行判定。
再次,根据查明,登记在张小名下的3号房屋,系张小母亲赠与给张小姐妹二人的财产,属于张小母亲家庭内部对于财产的分配,根据张小提交的赠与协议及视频光盘可知,该赠与行为与张小配偶无关,并非赠与张小夫妻二人的财产,因此,3号房屋中并无李大份额,也非李大遗产,故对于张二要求将该房屋作为遗产分割的请求,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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