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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房产律师——子女在父母购房时出资的,房屋如何分配

来源:未知   作者:未知   时间:2021-04-22


北京房产律师靳双权团队,专注房产纠纷15余年,办理大量房产买卖,二手买卖纠纷,离婚房产分割,继承房产纠纷,拆迁房产纠纷。经验丰富,值得信赖。
 
 
原告诉称
原告张小、李小四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二原告与被告共同继承被继承人李大与王小所遗房产-B市1号房屋(以下简称涉诉房屋),二原告与被告各占四分之一份额,李小四将自己应继承的份额都给予张小。
被继承人李大与王小系原配夫妻,婚后共生育四个子女,即本案三被告和李一,没有过继、收养子女。两位被继承人的父母均先于两人死亡。李大于2009年10月10日死亡,王小于2005年3月7日死亡。李一于2007年3月21日死亡。
李一生前只有一段婚姻,配偶即本案原告张小,婚后只生育一女,即本案原告李小四,无过继、收养子女。
据二原告所知,被继承人王小曾留有一份遗嘱,无其他遗嘱。李一无遗嘱。遗嘱非法定形式,本案中二原告也未按遗嘱主张,但遗嘱记载的内容属实。
涉诉房屋为危改房回迁安置所得,原房屋为李大、王小夫妻承租的公房。1991年危改拆迁回迁安置取得涉诉房屋,回迁后仍是公房,2000年支付购房款32000元,后续补交过购房款,总计39880元,2003年时签订购房协议购买为产权房,使用了李大、王小夫妻的工龄,由李一、张小夫妻支付39880元购房款,应先从遗产中抵扣。
 
被告辩称
被告李三辩称,认可原告所述亲属关系、婚姻状况、子女情况、死亡情况。认可有王小的遗嘱,另外我持有一份李大书写的一份遗愿。
涉诉房屋是祖宅拆迁后按人扣安置分给父母和李四的,当时父母承诺将涉诉房屋两居室给我,让我把拆迁应得的一居室给李四。我也按父母的意思把一居室给了李四。李一出资39880元购买涉诉房屋大概属实。涉诉房屋可以作为遗产分割,但是应该将我给李四的一居室的面积扣除,剩余的部分作为遗产分割,具体的份额我不会算。
被告李二辩称:认可原告所述亲属关系、婚姻状况、子女情况、死亡情况。认可有王小的遗嘱,另外李大书写了一份遗愿。认可李三关于涉诉房屋部分的陈述。我认为涉诉房屋扣除一居室的面积的份额后由其他继承人继承。
被告李四辩称:认可原告所述亲属关系、婚姻状况、子女情况、死亡情况。认可有王小的遗嘱,但是当时老人在弥留之际,是由李二写的,按手印是李二拿着老人的手指按捺的,四个子女签的名字,老人不知道。不知道李大书写了一份遗愿。据我所知没有其他的遗嘱之类的材料。
涉诉房屋是遗产,同意按四份平均继承。认可原告张小、李一夫妻出了39880元购房款,不同意从遗产中抵扣该笔款项,因为李一生前留有10万元遗产,张小欺骗了李大让李大放弃了继承。李大知道被骗了就说两笔款项进行折抵。关于李三所述的涉诉房屋的情况都是父母的安排,我没有参与。关于365000元,是我父母都健在的时候,当时李大从其账户里支取了现金365000元交给了我,跟我说“你去该办什么办什么”。当时我家里拆迁除了我其他人都领了钱,父母说之后再给我,这笔钱是补偿给我的,我用这笔钱在出租车公司办了集资。
 
本院查明
被继承人李大于(2009年10月20日因死亡注销户口)与配偶王小(2006年7月11日因死亡注销户口)育有子女四人,即长子李一(2007年3月21日死亡)、长女李二、次女李三、次子李四。李四与张小系夫妻,生育一女,即李小四。
诉讼中,各方当事人均认可王小于2005年死亡,李大、王小、李大生前仅有一段婚姻,无过继、收养的子女,李大与王小的父母均先于两人死亡。
涉诉房屋系李大与王小生前承租的房屋拆迁安置所得,后经房改购买,房屋所有权于2004年2月23日登记在王小名下,系王小与李大的夫妻共同财产。购房款及相关费用35940元由李一出资。
李三曾以所有权确认纠纷为由诉至本院,主张涉诉房屋中有属于其本人的所有权利益,后撤回起诉。诉讼中,李三提交李大书写的遗愿,欲证明涉诉房屋有其应得的一居室的面积,上述部分不属于遗产范围。
张小、李小四对真实性、关联性不认可,认为这不是李大的遗嘱,也无法证明其真实意思表示。李二对真实性及证明目的认可。李四对真实性认可,但表示对李三所述事实不清楚,父母在世时曾经说过把一居室给李三,把父母的两居室即涉诉房屋给自己,但后来没办。
诉讼中,李四称,李大大约在2004年自其账户中支取365000元交给自己,说“你该办什么办什么”,因为家里拆迁时给了钱,自己当时没结婚没分到钱,所以父亲将上述款项赠与给自己。张小、李小四表示,2004年左右,李四单位要集资,父母给李四这笔钱是代为集资获益,且在“母亲的遗愿”中也有记载,体现为这份钱要给五人平分,包括四个儿女和孙女,只是当时集资款项还未收回交给李一。李三及李二表示该款项系遗产,应由四方平均分割。李四、李三表示不知道“母亲的遗愿”中提及的“那钱分五份”中的“那钱”指什么,李二表示指的是父母的存款,具体金额不清楚。
诉讼中,各方当事人均表示除本案所涉财产及“母亲的遗愿”中所列明的首饰,被继承人无其他遗产,遗产未进行过分割。
 
裁判结果
一、登记在王小名下的B市1号房屋(建筑面积59.64平方米)由张小、李三、李二、李四继承,各占四分之一产权份额;
二、驳回张小、李小四、李四、李三、李二的其他诉讼请求。
 
本院查明
继承从被继承人死亡时开始。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
被继承人李大未留有遗嘱,王小按捺的“母亲的遗愿”并非符合法定形式要件的遗嘱,故本案应按法定继承处理。因李一先于李大、晚于王小死亡,故李小四作为代位继承人继承李大的遗产,李小四与张小作为转继承人继承王小的遗产。现李小四与张小就两人之间的遗产分割事项达成一致,不持异议。
涉诉房屋为李大与王小的夫妻共同财产,李三虽主张其中有属于自己的份额,也曾就此提起诉讼,但此后自行撤回起诉,现其未提交证据对此加以证明,法院对该项答辩意见不予采信。涉诉房屋应由各方继承人平均继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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