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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北京律师咨询——遗嘱继承人必须是法定继承人吗

来源:未知   作者:未知   时间:2021-04-06


一、原告诉称
  王一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决王一继承a号房屋中刘二所占的60%的份额,其余40%按法定继承,不主张分割,只确认所占份额。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被继承人刘二与袁三共育有四女,袁四、袁五、袁六、袁七。袁三于2008年4月3日去世,未留有遗嘱。刘二于2015年6月21日去世,去世前留有代书遗嘱。现原被告因房产继承无法协商一致,故现起诉至法院。
  袁四诉称,同意王一的诉讼请求。
  二、被告辩称
  袁五、袁六、袁七共同辩称,对a号房屋进行遗嘱继承,4个女儿各占25%。不主张分割,只确认所占份额。
  二、本院查明
  刘二与袁三系夫妻,二人共育有四女,袁四、袁五、袁六、袁七。王一系袁四之子。袁三于2008年4月3日去世。刘二于2015年6月21日去世。袁三生前未立有遗嘱,袁三的父母均先于袁三去世。现有位于×号(计算机学院内)×门×号房屋(以下简称×门×号房屋)登记于袁三名下,房权证显示该证书填发日期为1998年12月23日。
  王一主张依据刘二生前所立遗嘱,a号房屋应由其本人继承60%份额,其向法庭提交了落款日期为2013年9月3日遗嘱(以下简称9.3遗嘱)一份以及立遗嘱过程的视频光盘一张,三被告对9.3遗嘱的真实性不予认可,对视频主张刘二按手印不是老人主动按的,主张老人不清楚遗嘱的内容。三被告主张依据刘二在2013年11月16日所立遗嘱(以下简称11.16遗嘱)涉案房产由四个女儿各继承25%,并提交遗嘱一份。
  四、 裁判结果
  房屋由王一继承60%,由袁四、袁六、袁五、袁七各继承10%。
  五、律师点评
  公民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指定由法定继承人的一人或者数人继承。公民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赠给国家、集体或者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人。代书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注明年、月、日,并由代书人、其他见证人和遗嘱人签名。本案中,双方当事人争议的焦点为9.3遗嘱与11.16遗嘱中哪份遗嘱是刘二的真实意愿。两份遗嘱均为代书遗嘱,作为代书人、见证人有必要到庭接受法庭、双方当事人的询问,两份遗嘱的提供者均有义务向法庭申请证人到庭并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代书人是遗嘱的直接书写者,其在代书遗嘱的过程中是执笔者,亲历代书遗嘱的全过程并记录立遗嘱人的真实意愿,代书人的到庭对法庭查明立遗嘱人的真实意愿意义重大。法庭在经三被告申请给予举证期后11.16遗嘱中的代书人仍未到庭,三被告亦不能向法庭说明原因。
  同时,三被告提交的《人民调解口头协议登记表》中无被继承人刘二及其4个女儿的签字确认,亦不能表明刘二将诉争房产作平均分配的处理意愿,且录音证据亦不被王一、袁四认可,故三被告未能就11.16遗嘱的系刘二真实意愿向法庭充分举证,故本院对三被告依据11.16遗嘱主张房产继承的诉讼主张不予支持。9.3遗嘱中的代书人、见证人均到庭陈述遗嘱过程并接受法庭、双方当事人的询问,且王一、袁四就立遗嘱过程提交了视频光盘,据此可以认定该遗嘱是刘二的真实意愿,二原告主张依据该遗嘱进行房产继承,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因×门×号房屋系刘二、袁三夫妻关系期间取得,属夫妻共同财产,二人各占50%份额。袁三先于刘二去世,去世前未订立遗嘱,故在其去世后房屋作法定继承处理,刘二占60%份额,四个女儿各占10%份额。依据9.3遗嘱,刘二将其所占份额赠与王一,故王一占该房产60%份额,袁四、袁六、袁五、袁七四人各继承10%份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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