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线咨询 | 联系我们
咨询电话:13426037149

遗嘱继承

团队介绍
业务领域
联系我们
说房网

在线咨询

  • (*仅律师可见)
  • (*仅律师可见)
您现在的位置是: 遗嘱继承 >

  北京北京律师咨询——农村宅基地继承后可以买卖吗

来源:未知   作者:未知   时间:2021-04-05


 一、原告诉称
  李一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法院依法撤销(民事调解书中第一项:坐落于x院内北正房三间中,西边一间半归原告李二继承,东边一间半归被告李三所有。2、案件受理费由六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9年6月,原告收到北京市密云区法院应诉通知,方知原告所有的坐落于x号院,在原告不知情的情况下已由六被告向调解分割,北正房三间中,西边一间半归李二继承,东边一间半归李三所有。系由李一通过合法形式购买,六被告的行为严重侵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因此原告系第三人撤销之诉的主体,有权向法院提起诉讼,以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恳请法院在依法查明案件事实的基础上,支持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
  二、被告辩称
  李二、李三、李四、李五辩称,不认可原告所述,亦不认可原告的诉讼请求。但认可房屋的门牌号和法院之前调解的情况。因为李八未婚无子女,所以是由李六、李七在此一起居住。李六是李八的父亲,李七是李八的母亲,他们是过继关系,不是亲生的。李八是后来来到村的。李六和李七就李一一个亲生女儿。原告对上述身份关系表示认可,并认为涉案房屋系被告家庭财产,应由各被告依法继承。
  李九辩称,事实部分认可,对诉讼请求不认可。
  李十辩称,事实部分我都不知道,开始谁也没有控制房屋,但是是我老叔李五用,我奶奶李零在世的时候,房子是前后院,开始是我奶奶用。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
  三、本院查明
  李六与李七系夫妻,二人共生育一女,即李零,李八系二人过继之子。李六与李七分别于1988年、2003年去世,生前未留有遗嘱、遗赠抚养协议。李零与李三系夫妻,二人共生育四子,即李二、李四、李五、李一1。李零于2013年去世。李一1于1997年去世,生前与梁某某系夫妻,二人共生育一子一女,即李十、李九。李八于1956年迁入x大队,于2008年去世,生前未婚无子女。涉案房屋座落于x院内,未查询到建房批示,当时居住人口为李六、李七夫妇及李八。2006年6月29日,李八与密云区x村委会(以下简称“x村委会”)签订《农村五保供养协议书》,协议中除约定x村委会供养五保户李八外,还约定“五保对象个人财产本人可继续使用,但不得自行处理。寿终后由供养者妥善处理火葬事宜后,其财产归供养者所有。”2006年8月9日,密云区民政局同意李八自2006年9月开始享受农村集中五保待遇。2008年2月李八因病去世。2008年5月7日,李八所在的x村委会生产队召开社员会议,其中包括“公布卖李八的房子,以本社社员优先买”议题。
  2008年6月9日,李一与部分村民代表签订买房协议,以3500元价格购买涉案房屋。同年8月25日,李零以所有权确认纠纷为由,将李一、x村委会、密云区遥桥峪村经济合作社诉至本院,要求继承涉案房屋中李六、李七的部分遗产份额。同年11月5日,李零撤回上述起诉。2018年9月12日,本案六被告及梁某某将李一、x村委会诉至本院,要求确认李一、x村委会对涉案房屋的买卖协议无效,并要求李一赔偿占有使用费一万元。该案于2018年9月27日以原告撤诉方式结案。2018年11月1日,李二以继承纠纷为由将李三、李四、李五、李十、李九诉至本院,要求对涉案房屋继承分割。2018年12月4日,本院作出民事调解书,主持李二与李三、李四、李五、李十、李九达成调解意见:坐落于x院内的北正房三间中,西边一间半归原告李二继承,东边一间半归被告李三所有。2019年7月9日,李二、李三以排除妨害纠纷为由将李一诉至本院,请求判令李一腾退x院内房屋及院落。该案审理期间,李一对涉案房屋的归属提出异议并向本院提起本次诉讼。
  四、裁判结果
  撤销民事调解书。
  五、律师点评
  根据查明的事实,座落于x院内的三间北正房,在建设时,应为李六、李七、李八共同建设并居住,其中应有李八的财产份额。按照2006年6月29日李八与人民政府及x村委会签订的《农村五保供养协议书》中约定的内容,李八作为五保对象,其个人财产在其寿终后由供养者妥善处理火葬事宜后,其财产归供养者所有。经查,x村委会已履行了对李八的供养义务,故按照协议书的约定,亦应取得李八遗留的个人财产,其中包括涉案房屋中应归属于李八的财产份额。后李一以3500元的价格购买了涉案房屋,该买卖行为,对涉案房屋中李八应依法享有的财产份额应为有效,故于2018年12月4日作出的民事调解书,将涉案房屋调解分别归由李二继承、李三所有,侵害了李一的合法权益,李一要求撤销上述调解书之诉讼请求,于法有据,予以支持。
 



添加微信×

扫描添加微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