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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继承律师 ——无产权证的房屋能否遗嘱继承

来源:未知   作者:未知   时间:2021-04-05


 一、原告诉称
  李一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我对“第XXXX号”房屋拥有继承权;2.判令李二返还占有“第XXXX号”房屋属于我的继承份额;3.本案的诉讼费用由李二承担。事实和理由:我与李二系兄妹关系,母亲苗三于1988年2月13日病故,父亲李四系大学员工,于2008年2月5日因病去世。位于******楼****房屋,房产证号:第**(以下称涉诉房屋)系我父母生前拥有的房屋。2011年,李二在未与我商量的情况下擅自装修入住了该房屋,并一直霸占至今,期间,我多次找李二商量解决涉诉房屋继承事宜,但其始终态度蛮横不予理睬,为维护我的合法权益,故提起本案诉讼。
  二、被告辩称
  李二辩称,1.涉诉房屋为大学校类住房,我为大学职工,涉诉房屋由我与父亲李四共同出资购买,该房屋不能上市交易,因土地取得时用于教学用地,未缴纳土地使用权费用,如卖出,只能由大学回购;2.我从1980年8月开始与被继承人共同居住于涉诉房屋,与老人居住近30年,为老人养老送终,尽到了赡养义务。李一自1969年7月离家到纺织厂工作,因离家较远并从事三班倒工作,从未照顾老人,并多次表示父亲去世后什么都不要,这也是对我一家照顾老人的认可;3.2001年至2003年,我给付李一30万元,其用于购买西二旗价值55万元的房屋,我们双方对于父亲的房产已经达成一致;4.双方达成一致后,我花费十几万元用于装修,入住房屋已达7年,期间李一未提出任何异议,其已经过了继承纠纷的诉讼时效,我不认可其诉讼请求。
  三、本院查明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李四与苗三系夫妻关系,生育子女二人,儿子李二,女儿李一。苗三于1988年1月31日去世,于1988年2月13日因呼吸衰竭死亡注销户口,李四于2008年2月5日去世,双方生前未留有遗嘱或遗赠扶养协议。
  涉诉房屋,建筑面积75.82平方米,房屋所有权人李四,于2005年6月11日取得房屋所有权证。涉诉房屋现由李二居住使用。
  四、裁判结果
  房屋由李一和李二继承所有,各占50%份额。
  五、律师点评
  遗产是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继承开始后,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没有遗嘱或遗嘱不成立的按法定继承办理。本案中,涉诉房屋系李四在其妻子苗三去世后依法取得的,应为其个人财产。李二所提共同出资购房的抗辩主张,证据不足,不予采信。因李四生前未立遗嘱,故涉诉房屋在其去世后应按照法定继承予以分割。李二、李一作为李四的第一顺序继承人,均有权继承。李二主张对李四尽了主要赡养义务,故要求多分遗产并提交了证据,但经审查,其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尽了主要赡养义务,故对其上述抗辩主张不予采信。李二所提时效抗辩,于法无据,不予采信。鉴于双方未就涉诉房屋的价值达成一致意见且不同意进行评估作价,故依法判决双方就涉诉房屋享有的继承份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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