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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继承法律咨询——怀疑遗嘱的真实性,如何请求确认遗嘱效力呢

来源:未知   作者:未知   时间:2021-04-05


 一、原告诉称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位于X号楼X门X号的房屋(下称涉案房屋)由原告一人继承,归原告所有;2、本案诉讼费由二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原告父亲张一与母亲李二婚后育有子女四人,即长子张三(已逝世)、二被告及原告。李二于1998年12月12日去世,李二去世后张一于2003年购买涉案房屋,该房屋属张一个人财产。2009年3月9日张一在公证处进行了遗嘱公证,遗嘱中明确表示将涉案房屋留给原告个人继承,与他人无关。张一于2012年4月7日去世,原告与二被告协商,但二被告一直拒绝配合原告办理该房屋继承手续,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特起诉至法院。
  张四辩称:同意原告所有诉讼请求,原告起诉的事实与理由均属实。
  二、被告辩称
  张五辩称:原告诉讼请求均不认可,原告提交的遗嘱是假的,我认为涉案房屋中有我母亲李二的份额,因为该房屋是张一和李二夫妻共同财产,购买时用了李二的工龄优惠。退一步讲即便是没有用李二的工龄优惠,也应当由李二的份额,因为购房款中有李二的份额。
  三、本院查明
  张一与李二系原配夫妻,二人共生育子女四人,分别为张三、二被告及原告。张三于1984年4月24日因死亡户口注销,经询,原告及二被告均称张三生前未婚未育。李二于1998年12月12日去世,张一于2012年4月7日去世。
  2003年张一(买方、乙方)与a建筑构件厂(卖方、甲方)签订房屋买卖契约,约定乙方购买涉案房屋,房屋建筑面积55.82平方米,房款31294元;甲方根据文件规定,同意乙方按照文件规定享受房价款计算公式、付款方式以及成新折扣、工龄折扣的优惠;职工以成本价购买的住房,产权归个人所有。以上协议签订后,张一交纳了全部购房款,涉案房屋在2005年登记至张一名下。原告提交房屋买卖契约、房款发票两张、涉案房屋房产证,用以证明以上事实。张四对原告提交的证据均认可。张五认可涉案房屋房产证的真实性,不认可其他证据的真实性,张五申请本院向a建筑构件厂调查涉案房屋是否使用了李二的工龄优惠。张五称a建筑构件厂已经解体,保留了一个办事部门,并向本院提供该办事部门的联系电话及联系人。经本院与该电话联系,对方称a建筑构件厂现已解散,只保留了该办事处处理一些事宜,张一与李二均系该厂职工,涉案房屋房改房过程中的相关档案材料已经无法向法院提供,无法确定该房屋的购买是否使用了李二的工龄优惠。
  四、裁判结果
  被继承人张一名下位于X号楼X门X号的房屋由原告继承。
  五、律师点评
  本案有两个争议焦点,一是涉案房屋是否为张一一人的遗产;二、原告提交的公证遗嘱是否有效。
  对于争议焦点一:李二去世时间为1998年12月12日,涉案房屋系张一在2003年签订合同购买,相隔四年有余,并无证据表明张一购买该房屋时交纳的购房款包含李二的权益,张一在进行遗嘱公证谈话时亦表示该房屋购房款由其个人出资。虽然房屋购买合同中提到了工龄折扣优惠,但经向a建筑构件厂调查了解后,无证据表明该房屋的房价折扣优惠中包含李二的工龄折扣,故认为涉案房屋当属李二去世后张一用个人财产购买的房屋,属于张一个人所有,张一去世后当属其个人遗产。
  对于争议焦点二:虽然张五质疑原告提交的的公证遗嘱的真实性,但经审查公证处提供的相关公证档案材料,认为该公证遗嘱程序合法,遗嘱内容与张一本人的遗嘱意愿一致,遗嘱当属有效。
  故此,根据张一的遗嘱,对原告要求涉案房屋由其一人继承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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