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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北京律师——老人可以立遗嘱把财产全部继承给一个儿女吗?

来源:未知   作者:未知   时间:2021-04-05


一、原告诉称。
陈小与张大系夫妻关系,二人育有三子,即长子张一、次子张二、三子张三,张小系长子张一之女。
陈小于2012年3月14日病故,张大于2018年1月6日病故,张一于2011年7月20日病故。
陈小与张大先后去世,遗留涉案房屋。张大生前一直由我们夫妇照顾,我们对张大尽了主要赡养义务,张大为我们留了书面遗嘱。张大去世后,我们与张二、张小就遗产分割一事多次进行沟通未果,其中涉案房屋至今由张二实际控制。我们作为合法的继承人,依法对陈小及张大所遗留的财产享有份额,现张二实际控制遗产严重侵害了我们的继承权,我们为了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依法提起本案之诉。
张三、李四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请求依法分割B市1号房屋。
二、被告辩称。
张二辩称,我不同意张三、李四的诉讼请求。李四的先前行为已经违法,严重侵害了他人财产,其诉讼主体资格已经丧失,而且涉嫌财产犯罪。
2014年3月4日,李四将张大从涉案房屋中搬出,转移至出租房,完成了对涉案房屋的占有。现在房屋是空置状态,我为了阻止李四卖房,在房屋外贴了字条。张大立有遗嘱表明其生前没有卖房的意思,李四违反其意思,买卖房屋,转移存款,违背了张大的意志,有非法转移占有财产的目的。
涉案房屋中包含比较有价值的用品电视机、洗衣机等,现张三、李四提供的分割遗产中没有列入上述财产,分割遗产是不全面的。还有存款,原来的诉讼请求中是有40万存款的,后来去掉了,不知道原因,这也属于遗产范围。
李四不属于张家近亲属,不是财产共有人之一,李四亦未与张大共同生活,没有占有过涉案房屋。李四有转移财产的目的和行为,只是没有完成涉案房屋的所有权变更,属犯罪未遂。
张大没有文化,未上过学,所以我对遗嘱有疑义。
此外,张三、李四未作出接受遗赠的意思表示,故其已经失去遗赠继承的权利。
综上,请求法院驳回张三、李四的全部诉讼请求。
张小辩称,我同意张三、李四的诉讼请求。
我爷爷张大去世前,我一个月去看望两次,每次都是看到张三、李四二人非常认真负责的照顾爷爷,对爷爷尽了赡养义务。
三、本院查明。
陈小与张大系夫妻,二人婚内育有三子,即长子张一、次子张二、三子张三。李四系张三之妻,张小系张一之独生女。
张一于2011年7月20日去世,陈小于2012年3月14日去世,张大于2018年1月6日去世。
张大与陈小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购买位于B市1号房屋一套,登记在张大名下。
张三、李四主张张大生前于2014年5月23日留有自书遗嘱,内容为“1、B市1号房屋归我和配偶陈小共有,我将该房屋中属于我的份额,包括我本人所有的份额及陈小死亡后我应该继承的份额,在我去世后留给张三及李四所有,他人无权干涉。2、我将属于我的所有的财产包括陈小死亡后我应该继承的份额在我去世后留给我的三子张三及三儿媳李四所有,他人无权干涉。3、我晚年由张三、李四负责赡养。”张小对遗嘱予以认可。
张二对上述遗嘱真实性不予认可,并申请对遗嘱笔迹是否为张大所写进行鉴定,因一些原因,鉴定无法启动。
为证明张大立遗嘱时具备完全行为能力,张三、李四提交医院于2014年6月4日出具的诊断书,诊断书记载张大神清语利,计算力、判断力、理解力正常。张二对诊断书不予认可,但未提交相反证据。张小对诊断书认可。
关于李四是否作出接受遗赠的意思表示以及做出的时间,李四表示其与张三于遗嘱做出第二日拿到遗嘱,当即作出了接受的意思表示,而且此后直至张大去世均按照遗嘱内容负责张大的生养死葬,张大去世时其已将遗嘱出示给张小以及张小母亲,二人均表示认可。
2018年春节,李四通过张小和其母亲向张二转告遗嘱内容,希望其配合办理继承事宜,大概一周后,张二答复不同意配合。据此,李四认为其已在两个月内做出了接受遗赠的意思表示。张小对此予以认可。张二对李四所述不予认可,主张直到收到法院通知李四均未做出过接受遗赠的表示,证明其已经放弃。
张三、李四主张二人对张大尽到了主要赡养义务,张二认可张三对老人尽了主要的赡养义务,其并未负担老人的生活费、保姆费以及丧葬费用。
四、裁判结果。
1、张大名下位于B市1号房屋由张三、李四、张二、张小按份继承所有,其中张三、李四继承四分之三所有权份额,张二继承八分之一所有权份额,张小继承八分之一所有权份额;
2、张大名下银行内的全部存款及利息归张三、李四继承所有,张三、李四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张二31250元,给付张小31250元。
五、律师点评。
继承从被继承人死亡时开始。遗产是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自书遗嘱由遗嘱人亲笔书写,签名,注明年、月、日。
本案中,张三、李四提交了张大生前所立自书遗嘱,张二虽不予认可,但经法院出具调查令后,仍未提交可供笔迹鉴定的比对样本,对其抗辩不予采信。张大所立自书遗嘱,符合法律规定的形式要件,故确认该遗嘱合法有效。
公民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指定由法定继承人的一人或者数人继承。公民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赠给国家、集体或者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人。受遗赠人应当在知道受遗赠后两个月内,作出接受或者放弃受遗赠的表示,到期没有表示的,视为放弃受遗赠。
庭审中,李四表示其已在张大去世后两个月内作出接受遗赠的意思表示,且张小对其陈述予以认可。张二虽不予认可,但在其提交的录音及短信记录中可以看出,李四多次向其提起遗嘱事宜,应当认定李四接受遗赠有效。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共同所有的财产,除有约定的外,如果分割遗产,应当先将共同所有的财产的一半分出为配偶所有,其余的为被继承人的遗产。
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代位继承。张一先于陈小和张大去世,其有权继承的份额由其女张小代位继承。
本案涉案房屋为张大与陈小的夫妻共同财产,陈小生前未留有遗嘱,其所有的房屋一半份额应按照法定继承办理,由张大、张二、张三、张小继承所有,每人各继承涉案房屋的八分之一份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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