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大与王一于1985年结婚,婚后于1988年生育一子李一。2001年2月13日,李大与王一经法院调解离婚。
2013年2月21日,李大与张一登记结婚,两人婚后无共同子女。
李二与赵一为李大的父母,李二与赵一于1968年经法院判决离婚,离婚后李大归李二抚养。
李二与张某于1975年4月30日结婚,结婚时李大13周岁,后李二与张某于1993年离婚。
李大于2015年1月9日去世,去世前留有遗嘱,遗嘱明确所有遗产均归李一继承所有。李一作为遗嘱继承人,有权继承所有遗产。
李一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登记在被继承人李大名下的B市1号房屋由李一继承所有;2.判令登记在李四(系曾用名,现用名为李大)名下的位于B市2号房屋由李一继承所有。
二、被告辩称。
李二辩称,我不认可遗嘱的真实性,李大从来没有写过遗嘱,也不可能在病情好转时把一张纸的事儿(遗嘱)写在四小便条上,我认为遗嘱是李一编造的,手印一定是在他人操作下盖的。
李大患癌后需要用钱治病,但他的钱存在银行未到期取不出来,就向我借了57万元,是我省吃俭用攒下来的养老金。我今年88岁,带病活着,不容易,我认为这笔钱应当由李一还我,但李一拒绝还给我。
李大是我唯一的儿子,是我和我姐姐抚养长大的,把他培养成为高级工程师。李一是李大的儿子,应该多分财产,但也不能全部给李一一个人,我作为第一顺位继承人也应当分得遗产,我只想要五楼上那两小间,看看北京首都的美景。
赵一辩称,我放弃继承,同意按照李大的遗嘱,遗产全部由李一继承。
王一辩称,同意李一的诉讼请求,同意遗产全部归李一所有。
三、本院查明。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当事人无争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李二与赵一原系夫妻,二人生育一子李大。李二与赵一于1968年5月经法院判决离婚。
1975年,李二与张某结婚。另,各方当事人均陈述李二与张某于1993年离婚,李二此后未再婚。
李大与王一于1985年7月13日登记结婚,婚后生育一子李一。
李大与王一后于2001年2月20日经法院调解离婚。
2013年2月21日,李大与张一登记结婚。经询,李一称无法查明张二生父的身份情况。
李大于2015年1月9日死亡。
李一向本院提交了李大生前所立的两份《遗嘱》(时间均为2014年8月1日)及一份《补充遗嘱》(时间为2014年8月2日)。一份房产遗嘱,另一份车辆遗嘱。《补充遗嘱》中载有:“我身故后的一切财产均由李一壹人继承。我身故后的一切相关事宜,交由李一与王一办理”。李一另提交了司法鉴定所于2018年5月29日出具的三份司法鉴定意见书,分别系对上述房产遗嘱、车辆遗嘱及《补充遗嘱》中全部字迹的笔迹鉴定,比对样本为带有“李大”本人书写字迹的材料若干,鉴定意见为:房产遗嘱、车辆遗嘱及《补充遗嘱》中的全部字迹与样本中的相同字迹是同一人书写。
关于上述三份司法鉴定意见书的由来,李一称李二曾于2015年以继承纠纷为由向本院起诉李一等人,该案中李二申请对上述三份遗嘱进行笔迹鉴定,经法院委托,司法鉴定所作出上述三份鉴定意见书。经查,该案于2018年6月20日以准予撤诉方式结案。
经质证,李二不认可上述三份遗嘱的真实性。经释明,李二亦不申请对上述三份遗嘱的真实性进行重新鉴定。赵一、王一对上述证据均不持异议。
就李一要求继承的遗产,查明如下:1.1号房屋于2007年6月22日登记在李大一人名下。2.2号房屋于1997年11月25日登记在“李四”名下。另查,李大与王一离婚的民事调解书中的协议部分载有“位于2号房屋两居室一套由原告李大继续租住”。
本案审理过程中,张某向本院提交书面《声明》以及记录其书写《声明》过程的视频材料,《声明》中载有张某自愿放弃对李大所有遗产的继承份额,并表示因身体原因不参加诉讼。
四、裁判结果。
1、登记在被继承人李大名下的B市1号房屋由原告李一继承,归原告李一所有;
2、登记在被继承人李大(房屋所有权证中的登记所有权人为“李四”)名下的位于B市2号房屋由原告李一继承,归原告李一所有。
五、律师点评。
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
本案中,李一提交了李大生前所立的房产遗嘱、车辆遗嘱以及《补充遗嘱》,并提交司法鉴定所出具的三份鉴定意见书对上述遗嘱的真实性予以佐证,上述遗嘱亦符合自书遗嘱的法定形式要件。
李二虽不认可上述遗嘱的真实性,但未能提出反证,故本院对房产遗嘱、车辆遗嘱以及《补充遗嘱》的真实性及效力予以确认。依据李大在房产遗嘱、车辆遗嘱以及《补充遗嘱》中的意思表示,李一享有继承李大全部遗产的权利。
就李一主张继承的遗产,1号房屋、中华轿车及奔驰轿车均登记在李大一人名下,且登记取得时间均在李大与王一离婚之后、李大与张一结婚之前,应属于李大的个人财产;2号房屋虽登记取得于李大与王一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但二人离婚时已对该房屋进行分割,王一对该房屋归李大所有亦无异议,故2号房屋亦属于李大的个人财产。
至此,对李一主张继承李大名下1号房屋、2号房屋、中华轿车及奔驰轿车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
另,对李二要求李一偿还李大生前借款的意见,与本案不属于同一法律关系,在本案中不予处理,李二可另行主张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