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遗产继承网 朱军律师 13073781351
[案情]
张某、王某于2003年10月结婚,2004年12底,张某因意外事故死亡,留下遗产三室一厅及10余万元现金。2005年元月10日,王某因悲伤过度早产一男婴,成活十多天后死亡。2006年3月,王某及张某父母对张某遗产进行分割, 在对已死男婴是否应得遗产发生分歧,协商未果。王某遂以张某父母为,要求法院依法对张某财产进行分割,并请求继承已死男婴所得遗产份额。
[分歧]
该案中对于已死婴儿是否有继承权有以下观点:
1、已死男婴儿是在继承开始后,遗产分割前死亡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二十八条 “遗产分割时,应当保留胎儿的继承份额。胎儿出生时是死体的,保留的份额按照办理。”之规定,无需为已死男婴保留遗产,应按法定继承,张某之遗产,由王某、张某父母继承。
2、已死男婴有继承权,其继承的遗产份额在其死亡后,转由其母王某继承(即)。
[评析]
根据《继承法》第二条“继承从被继承人死亡时开始。”之规定,张某死亡时,亦即继承开始时,张某的儿子并没有出生。此时胎儿并非遗产继承人。但《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二十八条“遗产分割时,应当保留胎儿的继承份额。胎儿出生时是死体的,保留的份额按照法定继承办理。”之规定,可以看出,法律规定为胎儿保留继承份额,其目的是考虑到胎儿出生后有利于以后生活等方面的问题。该案中的特殊性在于胎儿出生在继承开始后,死亡在遗产分割之前,那么到底有没有该已死婴儿的遗产份额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条第一款“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 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之规定,张某死亡时,虽然男婴尚未出世,但男婴出生后应为张某的第一继承人。男婴虽只成活十余天,但他是在继承开始后,分割遗产前死亡的,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52条“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没有表示放弃继承,并于遗产分割前死亡的,其继承遗产的权利转移给他的合法继承人。”之规定,其继承的份额应转给他的合法继承人,即其母王某继承,也就是转继承。当然如果男婴出生时是死体,那么,他就不是继承人,不存在遗产继承问题,张某遗产按一般的法定继承办理。
综上,该已死男婴应当继承的份额转由其王甘继承,王某的诉讼请求,依法应当予以支持。
笔者同意第二种观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