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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北京律师:同一顺位继承人继承遗产一定均分吗?

来源:未知   作者:未知   时间:2021-04-03


一、原告诉称。
张六和刘二为夫妻关系,长子为张七、次子为张四、三子为张一、女儿为张二。
张六于2008年6月30日去世,刘二于1998年2月17日去世。
张七于2006年7月8日去世,张七的独生女儿为张三。
张五为张四之子。
涉案房屋为张六的个人财产。现在张六已经去世,涉案房屋为张六的遗产,被张四和张五控制,用于出租和自己居住。
张四从张六账户取走的45374.14元属于遗产,我们每人应得四分之一即11343.54元(四舍五入到分)。
关于遗产继承问题,张四和张五拒绝与我们协商,不得已诉至法院,请求依法裁判,判如所请。
张一、张二、张三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张一继承取得被继承人张六位于B市1号房屋(以下简称涉案房屋)所有权,给其他继承人各房屋价值四分之一的房屋补偿款。
二、被告辩称。
张四辩称,我不完全同意对方的诉讼请求。
关于第一项诉请,我认为应该尊重张六的遗嘱意愿,按照其留下的代书遗嘱,将涉案房屋留给张五继承。若法院认定代书遗嘱无效,之前我支付涉案房屋购房款25404.91元,要求从遗产中扣除,因为我尽到了对父亲主要赡养问题,要求继承房屋价值百分之六十补偿款,张六去世后涉案房屋物业费、供暖费、卫生费总计7192.4元应由全部继承人共同负担。
关于第二、三项诉请,我同意分割对方主张的张六存款45374.14元,但该存款包括张六的丧葬费5000元,且应将我实际支付的丧葬费8406.5元扣除,再实际分割。从继承比例上,应由我多继承,因为我尽了主要赡养义务。
关于第四项诉请,我不同意,因为涉案房屋在张六和其爱人进入养老院后,涉案房屋出租两年,租金支付了老人在养老院期间费用,包括管理费、护工费、医疗费等,之后涉案房屋并未出租,未产生所谓的租金;占有使用费不是涉案房屋产生的收益,不是继承范围。
张五述称,张六于2000年7月在司法局立了遗嘱,要把涉案房屋归属给我,多年来父亲顾及亲情,没有把张一、张二、张三告上法庭,张四从爷爷生病后一直在付出,没有时间陪自己的家人,所有时间都用在照顾爷爷、奶奶上。我主张涉案房屋由我继承。
三、本院查明。
张六、刘二夫妇共生育张七、张四、张一、张二四子女。刘二于1998年2月17日去世。
张七于2006年7月8日去世,生有一女张三。
张六于2008年6月30日去世。张五系张四之子。
1999年9月3日,张六与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息产业部签订房屋买卖契约,购买涉案房屋,房价款为23825元。
1999年11月24日,涉案房屋所有权证下发,房屋所有权人登记为张六。涉案房屋现由张五居住使用。
审理中,各方均认可涉案房屋系张六个人财产,购买时未使用刘二工龄优惠。经张一、张二、张三申请,本院委托房地产评估有限责任公司对涉案房屋的现价值及2008年6月31日至2019年2月21日的房屋占有使用费进行鉴定,鉴定意见为房屋价值为541.08万元,上述期间市场租金价值为57.78万元。
关于张六存款情况,张六账户显示余额为0元,2008年9月3日发放工资44996元,2008年9月4日张四支取45374.14元。
张一、张二、张三对明细的真实性认可,要求平均分割张四支取的45374.14元。张四对明细的真实性认可,表示44996元系单位发放的抚恤金及丧葬费。关于张四支取的钱款,张四同意在扣除丧葬费实际支出8406.5元后依法分割剩余部分,其尽到主要赡养义务,要求多分。张四提交丧葬费票据及自行书写的清单,主张张六的丧葬费支出为8406.5元,对方每人仅出资100元,其余都由张四出资。张一、张二、张三对丧葬费票据的真实性认可,对清单不予认可,表示每人均出资了2000多元,张四也就多了几百元,但就此未提交证据。
张四、张五提交老年公寓的入院合同、养老服务协议、入院须知及老年公寓自1997年8月至2008年2月收据及发票、2005年7月至2008年2月的护理费收据、张六日常花销的票据,证明张六入住老年公寓的支出情况。
张一、张二、张三对上述证据的真实性认可,但提出张六的支出系用自己的退休金交纳。
张四、张五提交劳务服务有限公司出具的说明,证明张六由张四赡养、照顾。
张一、张二、张三对说明的真实性不认可,表示经大家协商,父母由张四监护,张六的工资由张四管理,张六的花费是从涉案房屋的租金收入及退休工资中支出。
张二提交书面说明,称父母从1990年就已经患脑血栓瘫痪在床,直到1998年入住养老院之前,期间七年只有自己和张七赡养,而张四基本没有看望过父母;在老人入住养老院至去世期间,其每周带孩子看望一次,给老人买各种生活用品。
张一提交书面说明,称从1990年至1997年6月,因母亲刘二没有工作,一直靠父亲张六的工资雇佣保姆,而其他两位老人所需生活费用均由其与张七、张二承担,在此期间,张四很少回家对两位老人尽孝。
四、裁判结果。
1、张六名下位于B市1号房屋由张一继承所有,张一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向张二、张四、张三分别支付房屋补偿款1352700元;
2、张四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向张一、张二、张三分别支付存款分割款9983.54元;
3、驳回张一、张二、张三的其他诉讼请求。
五、律师点评。
继承从被继承人死亡时开始。
继承开始后,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办理,没有遗嘱或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法定继承办理。
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代位继承。代位继承人一般只能继承他的父亲或者母亲有权继承的遗产份额。
本案中,张四、张五提交的两份遗嘱均不符合法定形式要件,因而没有法律效力,故本案应按法定继承办理。
张五依据《遗嘱》主张取得涉案房屋所有权,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应不予支持。
张七、张四、张一、张二系张六的第一顺序继承人,享有法定继承权。张七先于张六去世,张七之女张三有权代为继承张七有权继承的张六遗产份额。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
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张四主张其对张六尽了主要赡养义务,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三十条规定,对被继承人生活提供了主要经济来源,或在劳务等方面给予了主要扶助的,应当认定其尽了主要赡养义务或主要扶养义务。
根据本案查明事实,张六在去世前长期生活在老年公寓,由该公寓主要负责照顾其日常生活,其有退休工资及涉案房屋的租金收入作为其生活来源,涉案房屋被张四长期无偿使用,综上,张四在本案中提交的相关证据不足以证明其对张六生活提供了主要经济来源,或在劳务等方面给予了主要扶助,因此不足以认定其对张六尽了主要赡养义务。
关于遗产分配一节,遗产是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被继承人去世后子女垫付的丧葬费可先从被继承人丧葬费中扣除,如有不足,再从被继承人遗产中予以扣除。
涉案房屋系张六的个人财产,应由四人均等继承。考虑到张一主张继承取得涉案房屋所有权,其他继承人只主张涉案房屋补偿款,故法院判定由张一继承取得涉案房屋所有权,张一按照涉案房屋价值鉴定意见向张四、张二、张三分别支付补偿款135.27万元。
本案双方在诉辩意见中只主张分割张四在张六去世后自行支取的存款45374.14元,故本案只处理该部分款项。该款项属于遗产,但本案双方为张六支出的丧葬费用应自张六的存款中予以扣除,张一、张三、张二未举证证明其各自主张的垫付丧葬费用,不予采信,张四认可三人各垫付100元,对此不持异议。张四提交的证据只能证明其垫付丧葬费5140元,其他部分无相应票据支持,不予采纳,鉴于争议款项已被张四取走,故张四应向张一、张二、张三分别支付存款补偿款9983.54元(四舍五入到分)。
张一、张三、张二要求分割张六丧葬费5000元,张四主张丧葬费包含在张六存款中,张一、张三、张二未另提出该项丧葬费的线索和证据,对其主张不予支持。
张一、张三、张二主张分割的涉案房屋占有使用费产生于张六去世后,不属于遗产,其请求依据的是共有关系,与本案不属于同一法律关系,不予处理。张四主张扣除的涉案房屋购房款发生于张六生前,其要求扣除该款项的依据是认为该款项属于张六的债务,应在被继承人清偿债务纠纷中解决,与本案并非同一法律关系,本案不予处理。张四主张分担的张六去世后涉案房屋物业费、供暖费、卫生费不属于遗产,其请求依据的是共有关系,与本案不属于同一法律关系,本院不予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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