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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被拆迁后,要求分割拆迁安置房屋纠纷案件

来源:未知   作者:未知   时间:2018-10-26


  北京房地产专业律师靳双权(13426037149),专业代理二手房买卖、借名买房、房产继承、确权、腾退房屋、公房纠纷、央产房、军产房等房产纠纷案件。从业二十余年,带领专业房产团队,办理了大量房地产案件,积累了丰富的诉讼经验,现在将这些案件改编为房地产纠纷案例,希望可以帮助到你。

  (为保护当时人隐私安全及避免不必要纷争,以下当事人姓名均为化名,如果雷同,可以和我们联系,我们将予以撤销。)

  一、基本案情

  1、原告诉称

  原告韩某诉称:原告韩某与被告刘某爽二人系再婚夫妻,婚后与被告刘某爽父母共同居住在大兴村222号院内。该宅院拆迁完成后,二人因感情出现问题,通过诉讼离婚,但因原被告的夫妻共同财产涉及案外人利益,当时并未在离婚诉讼中一并解决。因二人于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共同在涉案宅院内出资建造房屋8间,依法应当对涉案宅院及院内房屋的拆迁利益享有一定比例的产权份额,故诉至法院,要求:1、判令原告享有被拆迁宅院40平米回迁楼面积;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2、被告辩称

  被告刘某爽、刘某景、袁某立、刘某福辩称: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原告所述的部分案件情况并不属实,原告与被告刘某爽在夫妻关系持续期间并未共同出资在涉案宅院内建造房屋。涉案宅院及院内房屋均系被告刘某爽父母出资建造,与原告、刘某爽夫妻二人并无利益关系。因目前安置房屋并未交付使用,亦未办理初始产权登记,不具备析产条件。购买回迁安置房屋时,系由被告刘某景一人独自支付的房款,原告及被告刘某爽均为出资,故安置房屋应当认定为被告刘某景的个人房产,原告无权主张。

  二、法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被告刘某景与被告袁某立二人系夫妻关系,共育有被告刘某爽一子,夫妻共有房产位于大兴村222号院。原告韩某与被告刘某爽二人原系夫妻关系,共育有被告刘某福一名女儿。原被告一家三代五口人共同居住大兴村222号院内。

  该宅院拆迁时,被告刘某景作为家庭代表签订了拆迁协议书、拆迁补偿回迁安置协议书,被告刘某景、被告刘某爽、原告韩某、被告袁某立、被告刘某福五人均被列为本次拆迁的被安置人口,每人可获得18个月的一次性周转金,依照每人每月200元的标准;每人依照拆迁政策享有40平方米回迁建筑面积优惠指标,加上对被拆迁宅院的奖励面积,五人共可享受优惠购房面积为250平米。

  三、法院判决

  法院经审理后判决:

  确认原告韩某在涉案宅院拆迁中享有40平米的回迁建筑面积优惠指标。

  四、律师点评

  房产律师靳双权认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七十八条,财产可以由两个以上的公民、法人共有。共有分为按份共有和共同共有。按份共有人按照各自的份额,对共有财产分享权利,分担义务。共同共有人对共有财产享有权利,承担义务。按份共有财产的每个共有人有权要求将自己的份额分出或者转让。但在出售时,其他共有人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购买的权利。本案中,根据原被告陈述、法院查明事实及原告向法院提交的两份拆迁安置协议书,可以确定原被告五人均被列为拆迁被安置人口,根据拆迁政策,每位被安置人享有40平米的安置面积优惠。该权利系属于原告韩某本人的,不在于其是否仍与被告刘某爽存在夫妻关系等因素。四名被告的抗辩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不能得到法院的支持。故原告的主张于法有据,应当得到法院的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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