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保护当时人隐私安全及避免不必要纷争,以下当事人姓名均为化名,如果雷同,可以和我们联系,我们将予以撤销。)
一、基本案情
1、原告诉称
原告田某某诉称:原被告系亲兄弟姐妹,从小与父母田某力、杨兴共同生活在大麦村222号院内。兄弟姐妹长大成人后,父母二人曾就该宅院内房屋进行析产,约定兄弟三人中,田某雪、田某金二人分别获得木料建材等物资另立宅院分家单过,涉案宅院及院内房屋归原告所有。现因父母去世后,被告田某金窃取前述分家单,并侵犯原告的合法权益,故诉至法院,请求:判令涉案宅院及院内房产归原告田某某所有。
2、被告辩称
被告田某金辩称:被告田某金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当时父母主持分家析产时,约定涉案宅院及院内房屋归原告田某某和被告田某金共有,该分家协议合法有效,原告应当依照约定履行。
被告田某茹、田某庭述称:认可分家单,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
被告田某亮述称:不认可分家单,请求依照法定继承处理涉案宅院及院内房屋。
被告汪某未到庭参加诉讼。
二、法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田某力和杨兴二人系夫妻关系,共育有田某雪、田某金、田某某、田某亮四名子女,夫妻共有房产位于大麦村222号院,院内北房五间、西房二间。被告汪某与田某雪二人系夫妻关系,共育有被告田某茹、田某庭二名子女。2004年,田某雪和杨兴去世,2006年,田某力去世。
原告田某某向法院提交了一份分家单,田某力和杨兴夫妻二人曾就涉案宅院、院内房屋及院内其他财物进行分家析产,约定北房五间、西房两间归田某金、田某某共有。但是田某力和杨兴夫妻二人并未在该分家单上签字。被告田某亮、田某茹、田某庭不认可该分家单的有效性,主张财产应当重新分割。
田某力、杨兴夫妇二人曾因赡养纠纷将田某雪、田某金、田某某三人诉至法院,根据该案中原被告双方的陈述及法院查明事实,可以确定田某力和杨兴夫妇二人与田某雪、田某金已分家单过,且被告田某金在该案中明确承认涉案宅院内房屋归原告田某某的事实。
三、法院判决
法院经审理后判决:
涉案宅院内北房五间、西厢房二间归原告田某某所有。
四、律师点评
房产律师靳双权认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本案中,被告汪某经法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出庭参加诉讼,亦未提交书面答辩状,视为其放弃了答辩和质证的权利,法院有权对其缺席判决。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三十三条,因物权的归属、内容发生争议的,利害关系人可以请求确认权利。本案中,根据原被告陈述及法院查明事实,可以确定涉案宅院及院内房屋系被继承人田某力和杨兴二人的夫妻共同房产。原告田某某向法院提交的分家单中,虽然田某力和杨兴夫妻二人并没有签字,但根据二人在另案中承认的分家事实,可以确定分家单的内容系二人的真实意思表示,该行为合法有效。
根据原告向法院提交的分家单中约定,涉案宅院及院内房屋归原告田某某和被告田某金二人共有。但是根据田某金在另案中的陈述,其承认已经与父母分过家,现已经单过,涉案宅院及院内房屋与自己并无任何关系,并同意由原告田某某一人所有。综前所述,可以确定涉案宅院及院内房屋与被告无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