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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拆迁安置人口之间因分割安置利益所引发的纠纷案件

来源:未知   作者:未知   时间:2018-10-26


  北京房地产专业律师靳双权(13426037149),专业代理二手房买卖、借名买房、房产继承、确权、腾退房屋、公房纠纷、央产房、军产房等房产纠纷案件。从业二十余年,带领专业房产团队,办理了大量房地产案件,积累了丰富的诉讼经验,现在将这些案件改编为房地产纠纷案例,希望可以帮助到你。

  (为保护当时人隐私安全及避免不必要纷争,以下当事人姓名均为化名,如果雷同,可以和我们联系,我们将予以撤销。)

  一、基本案情

  1、原告诉称

  原告李某丽、林某佳、林某贺、陈龙、林某谆、林某非、付某东诉称,原告林某非与被告郝某岩离婚后,被告郝某岩的户口并未及时从原告老宅中迁出,因而在原告家里的老宅拆迁时,被告郝某岩被列为拆迁安置人口获得了40平米的拆迁安置房屋面积优惠,被告郝某岩凭借该40平米指标获得幸福小区安置房屋901室,但是因该房屋实际面积为55平米,超出被告郝某岩的安置指标,故原告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向原告给付房屋折价补偿款20万元,并由被告承担诉讼费。

  2、被告辩称

  被告郝某岩辩称,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涉案房屋系被告郝某岩根据本次拆迁的政策,履行相关手续后合法取得的拆迁安置房屋,并未侵犯原告的合法权益。且被告郝某岩所获得的涉案房屋虽然超出自己所享有的安置面积优惠指标,但是被告已经向拆迁公司给付了相应的款项。原告所获得的拆迁安置房屋面积同样超出其各自所享有的优惠指标,故其无权向原告主张任何权利。

  二、法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原告林某贺与原告陈龙二人系夫妻关系,共育有原告林某非、林某佳二子女。原告林某非与被告郝某岩原系夫妻,共育有原告林某谆一女,原告付某东与林某非二人现系夫妻。原告李某丽系原告林某佳之女。

  原告林某非与被告郝某岩离婚前,其与原告林某贺与原告陈龙共同居住的胡同村老房宅院进行拆迁,二人离婚后,林某贺作为家庭代表签订了拆迁安置协议,根据该协议约定,本次拆迁其一家获得的安置房屋面积共计360平米,定向安置房人口每人40平米,另独生子女家庭的父母额外享受20平米优惠,协议中明确约定定向安置人口包括原被告8人。

  林某贺作为代表签订了定向安置房屋的认购协议,认购了幸福小区四套安置房屋,分别为701号、601号、702号、99号房屋。

  三、法院判决

  法院经审理后判决:

  1)、被告郝某岩向七名原告给付安置房面积补偿款共计四万元。

  2)、驳回七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四、律师点评

  房产律师靳双权认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七条,侵占国家的、集体的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的,应当返还财产,不能返还财产的,应当折价赔偿。损坏国家的、集体的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的,应当恢复原状或者折价赔偿。受害人因此遭受其他重大损失的,侵害人并应当赔偿损失。本案中,根据原被告陈述及法院查明事实,可以确定原告林某贺一户被拆迁时,被告郝某岩被列为了被拆迁安置人口之一,根据本村的拆迁安置政策,每一位被拆迁安置人均享有40平米的安置房屋购房优惠面积,故被告郝某岩也享有此权利。

  根据拆迁政策,被告郝某岩作为独生子女家庭的父母,其与前夫林某非二人应当共同享有额外奖励的20平米,而因而人离婚,在二人并未作出其他约定的前提下,该奖励应当由二人各自享有10平米。现应当认定被告郝某岩所获得的安置房屋超出了其所享有的优惠指标5平米,对于该部分,被告郝某岩应扣除已支付部分给付原告相应折价款。故原告的该部分主张应当得到法院的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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