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保护当时人隐私安全及避免不必要纷争,以下当事人姓名均为化名,如果雷同,可以和我们联系,我们将予以撤销。)
一、基本案情
1、原告诉称
原告王某欢诉称,原被告五人及原告之前夫陈某力一直共同居住在五里小区7号院,该院被拆迁时,陈某力已经病重,原告长期照顾陈某力,无暇顾及拆迁利益的事宜,所以原告所应当享有的拆迁利益均被四被告霸占。早在原告王某欢得知涉案宅院被拆迁前,原告王某欢曾因涉案宅院内房屋继承纠纷将被告杨某赛诉至法院,经法院生效判决确认原告王某欢对涉案宅院内房屋享有该判决书认定原告占有65%产权份额。现因该房屋已被拆迁,故请求法院判决:1、原告享有拆迁安置房屋一半使用权,分割拆迁款40万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2、被告辩称
被告杨某赛、陈某华、梁某佳、陈某斌辩称,四被告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涉案房屋的产权人是被告杨某赛,且该房屋产权从未进行分割析产,原告及被告陈某华、梁某佳、陈某斌四人均无权主张任何权益,请求法院依法驳回原告全部诉讼请求。
二、法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被告杨某赛系陈某力与陈某华二人之母,原告王某欢与陈某力二人系夫妻关系,二人婚后无子女。被告陈某华与被告梁某佳二人系夫妻关系,共育有陈某斌一子。原被告五人及陈某力共同生活居住在五里小区7号院内。根据被告杨某赛签订的三份拆迁安置补偿协议,被拆迁安置人包括杨某赛及陈某力二人。
据查,陈某力于涉案宅院拆迁完成后去世,陈某力去世后,原告王某欢与被告杨某赛之间的继承纠纷案件,经过法院生效判决确认原告与被告杨某赛的继承比例为7:3,即被继承人陈某力与原告王某欢的夫妻共同财产中,原告与被告杨某赛各自继承30%、70%的份额。
三、法院判决
法院经审理后判决:
1)、被告杨某赛向原告王某欢给付拆迁补偿款三万元;
2)、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四、律师点评
房产律师靳双权认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三条,遗产是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包括:(二)公民的房屋、储蓄和生活用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五条,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
本案中,根据原被告陈某述及法院查明事实,可以确定被告杨某赛为涉案宅院的所有权人,虽然在五里小区7号院被拆迁时,被告杨某赛、被继承人杨力被列为了拆迁安置人口,但是由于被继承人陈某力并未在涉案宅院内实际居住,并且原告王某欢并不能提供任何证据证明被继承人陈某力享有涉案宅院产权或使用权或相关附属设施所有权,故涉案宅院中与前述相关的拆迁补偿利益均应当归属于被告杨某赛。
被继承人陈某力所享有的拆迁安置房屋使用权应当随陈某力去世而相应消灭,不存在该使用权的继承问题,故对于原告王某欢主张享有拆迁安置房屋一半使用权一节,无法得到法院的支持。
据查,被告陈某华、梁某佳、陈某斌三人均未被列为本次拆迁的被安置人口,亦未在涉案宅院内居住,户口也并未在被拆迁地址,故其三人无权分割拆迁利益。另,考虑到被继承人陈某力户口在被拆迁地址,法院可以酌情确定陈某力享有的拆迁利益份额。因该笔利益发生在原告与陈某力二人的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故原告有权依照继承纠纷的判决书确定的继承份额继承该笔拆迁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