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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买卖合同中,出现借名买房的情形该如何处理?

来源:未知   作者:未知   时间:2018-10-11


  北京房地产专业律师靳双权(13426037149),专业代理二手房买卖、借名买房、房产继承、确权、腾退房屋、公房纠纷、央产房、军产房等房产纠纷案件。从业十二余年,带领专业房产团队,办理了大量房地产案件,积累了丰富的诉讼经验,现在将这些案件改编为房地产纠纷案例,希望可以帮助到你。

  (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安全及避免不必要纷争,以下当事人姓名均为化名,如果雷同,可以我们联系,我们将予以撤销。)

  一、基本案情

  1、原告诉称

  原告周某勇、周某梅诉称,二原告原是夫妻关系,被告是原告周某梅所生之女。2016年,原告周某勇以350万的价格购买了涉诉房屋。由于原告周某勇因病住院治疗,且在当时周某勇与案外人另有涉及房屋买卖合同纠纷的案件正在审理期间,购买房屋的指标被占用。经原告与被告周某琦协商,将诉争房屋的所有权暂时登记在被告名下,双方是借名买房的关系。日前,原告想将该房屋进行置换,但被告不同意,认为其是诉争房屋的所有权人。被告的行为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权益。为此,原告诉至人民法院,要求被告周某琦协助原告周某勇办理涉诉房屋的产权人更名手续,将该房屋的所有权人更名到原告周某勇名下。

  2、被告辩称

  被告周某琦辩称:原告所述不实。诉争房屋是由被告购买,该房屋实际是原告周某梅出资,当时只是借用原告周某勇名下的银行卡进行转账,这是原告周某梅赠予被告的购房款,二原告都是知晓的。周某梅与周某勇已经离婚,原告所述的借名买房关系不成立,诉争房屋是被告本人购买的,被告不同意协助周某勇办理诉争房屋的过户手续。综上,被告请求人民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二、法院查明

  原告周某梅与被告周某琦是母女关系。1991年,原告周某梅与周某勇登记结婚,二人均是再婚。2009年3月20日,周某梅与周某勇协议离婚。2015年12月24日,原告周某勇与案外人杨某签订《房屋买卖合同》,购买杨某的房屋。双方后因合同履行问题产生纠纷,原告将杨某诉至法院,要求其履行买房买卖合同。法院经审理,于2016年6月27日依法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

  涉诉房屋(建筑面积52.09平方米)是案外人杨某、孙某所有的房产。2016年6月8日,被告周某琦与杨某、孙某签订了《存量房屋买卖合同》(经纪成交版)。约定:杨某、孙某出售涉诉房屋,成交价为350万元。

  诉讼中,二原告表示诉争房屋的实际购买人为原告周某勇,因当时周某勇与案外人杨某另有房屋买卖合同纠纷的案件尚未审结,担心该案的审理结果影响其购房资格(2016年6月1日原告周某勇通过购房资格核验),加之,其当时患病住院,故借用被告周某琦的名义购买诉争房屋。二原告为证明其主张,称诉争房屋的购房款是原告周某勇所出。原告出具银行转账记录显示,原告周某勇于2016年6月8日向杨某转账50万元;2016年6月17日,周某勇向原告周某梅转账716000元、1977550元;2016年6月20日,周某勇再向周某梅转账5810元;2016年7月7日,周某梅向杨某转账270万元、10万元;2016年8月19日,周某梅再向杨某转账9万元、11万元、3万元,共计353万元。被告周某琦对付款的真实性不持异议,但称购房款是周某梅所出,且其中有部分款项亦为被告所有,周某梅代被告支付购房款是赠与行为。2017年1月10日,被告周某琦补领了诉争房屋的所有权证。

  三、法院判决

  被告周某琦协助原告周某勇办理涉诉房屋的所有权转移登记手续,将该房屋的所有权登记至原告周某勇名下,所有权转移登记所需税费由原告周某勇负担。

  四、律师点评

  房地产律师靳双权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根据已查明的事实,被告与案外人杨某、孙某签订购房合同,购买杨某、孙某名下的诉争房屋。合同履行后,诉争房屋的所有权登记在被告周某琦名下。二原告表示原告周某勇为诉争房屋的实际购买人,诉争房屋的购房款是周某勇所出,周某勇与被告周某琦之间为借名买房的关系。同时,原告提供了付款凭证、购买后实际使用诉争房屋、签订诉争合同期间另有诉讼等相关证据,用以证明其诉讼主张。被告虽对此予以否认,但本院结合上述证据,可以认定原告的诉讼主张成立。故原告起诉要求被告协助办理诉争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手续的诉讼请求,理由正当,本院予以支持。关于被告所持抗辩意见,依据不足,本院不予采纳。诉讼中,原告表示愿意承担诉争房屋过户时产生的相关税费,对此,本院予以准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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