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安全及避免不必要纷争,以下当事人姓名均为化名,如果雷同,可以我们联系,我们将予以撤销。)
一、基本案情
1、原告诉称
原告张某明、孙某花诉称,原告与被告为父子、母子关系。原告年事已高,生活等各方面越来越需要儿女照顾,被告因各种原因不履行照顾父母的义务,女儿张德芳便承担起照顾父母的责任。原告于2005年12月用夫妻双方的存款购买了与女儿的住房在同一个小区的某房屋,并进行了装修。买房前商定原告借用被告张某的名义购买此房,张某也同意借用其名义。张某只出名义,不是实际购房人和房屋所有权人,不用出任何款项,该房屋的购房款、税费、装修费等一切费用均由原告支付和负担。自2006年装修完工后,原告二人一直居住在该房屋,被告从未在该房屋居住。入住以来,该房屋的各项费用均由原告交付。2015年11月23日,被告及其妻合伙将原告所居住的某房屋的房门撬开,把自己的物品强行放入该房屋内。自此被告就一直占据该房屋并居住使用。二原告均为85岁以上的老人,生活的窘态可想而知,只好另行租房居住。被告严重损害原告合法权益,经多次规劝而拒不悔改。原告无奈只好依法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决:1.判令解除合同,被告归还购房款630000元;2.判令被告归还房屋升值部分的70%,即3554460元;3.判令被告归还侵占的家具、家电和个人物品。
2、被告辩称
被告张某辩称,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现在的这套房屋是拆迁款购买的。既然是合同纠纷,证据中为什么没有合同原件。证据中提到的被侵占财产的问题,纯属无稽之谈,没有人不让原告来取。
二、法院查明
2005年12月15日,案外人刘某(甲方)与张某(乙方)与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丙方)签订《房屋买卖经纪合同》,约定甲方将涉案房屋以562000元的价格出售给乙方。为购买涉案房屋,还支出了其他各项税费共计65857.74元。上述购房款及各项税费均由张某明、孙某花直接支付。现涉案房屋登记在张某名下。
张某称购买涉案房屋自己没有直接出资,但是购房款使用了其他房子拆迁款。
涉案房屋交付后,由张某明、孙某花进行了装修并居住使用,交纳物业费、供暖费等相关费用。房屋产权证书及购房发票、完税凭证等原始资料均由张某明、孙某花持有。法院对涉案房屋的市场价值进行了评估,房屋市场总价为5707800元。
三、法院判决
1、解除张某明、孙某花与张某的借名买房合同关系;
2、张某返还张某明、孙某花购房款及各项税费627857.74元,并支付张某明、孙某花房屋增值款3554460元;
3、张某明、孙某花将其存放于涉诉房屋的家具、家电及个人物品取走,张某有义务予以配合;
四、律师点评
房产律师靳双权认为,当事人有答辩并对对方当事人提交的证据进行质证的权利,本案被告张某经本院合法传唤,除首次开庭到庭外,此后未出庭应诉,视为其放弃了答辩和质证的权利。
本案中,张某明、孙某花与张某虽未签订过书面合同,但依据庭审查明的事实,能够确认涉案房屋的购房款及相关税费由张某明、孙某花出资,房屋交付后由张某明、孙某花居住使用,相关购房手续由张某明、孙某花持有。张某主张使用了其他房屋的拆迁款,但购买涉案房屋距拆迁相隔11年,拆迁补助金额仅有2660元,并无任何证据表明该拆迁补助款被用于购买涉案房屋,结合证人证言,认定双方借名买房合同关系成立,且涉案房屋的原始购房合同是2008年4月11日前签订,双方借名买房合同关系应为合法有效。
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本案中,张某在私自撬锁,占有了涉案房屋,其已经以行为表明了不履行借名买房合同的意思表示,故张某明、孙某花的合同目的无法实现,双方合同应予解除。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要求恢复原状、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因此对于张某明、孙某花要求张某返还购房款和相关税费的请求,应当支持。关于房屋增值款,已有估价报告对涉案房屋的市场价进行了确认,现合同因张某的违约行为而解除,张某应赔偿相应的房屋增值损失,张某明、孙某花要求张某支付70%的增值款的请求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关于家具、家电和个人物品,因张某表示并没有人不让张某明、孙某花取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