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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书遗嘱继承纠纷案例分析

来源:未知   作者:未知   时间:2018-09-10


  北京房地产专业律师靳双权(13426037149),专业代理二手房买卖、借名买房、房产继承、确权、腾退房屋、公房纠纷、央产房、军产房等房产纠纷案件。从业十二余年,带领专业房产团队,办理了大量房地产案件,积累了丰富的诉讼经验,现在将这些案件改编为房地产纠纷案例,希望可以帮助到你。

  (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安全及避免不必要纷争,以下当事人姓名均为化名,如果雷同,可以我们联系,我们将予以撤销。)

  一、基本案情

  1、原告诉称

  李某贤诉称:坐落于北京市海淀区702号房屋为陈某秦、杨某的夫妻共有财产,该房屋登记在陈某秦名下。陈某秦于2008年2月15日立有遗嘱,并做了公证书,遗嘱内容为将该房屋中属于陈某秦的份额,在其去世后留给李某贤继承,现陈某秦已去世。杨某生前立有遗嘱,遗嘱内容为将该房屋中属于杨某的份额,在其去世后由李某贤继承,杨某于2008年11月7日去世,李某贤于2009年3月27日接受了杨某的遗赠,并做了公证书。

  根据陈某秦和杨某的遗嘱,该房屋在陈某秦和杨某去世后,应由李某贤一人所有。陈某娜为陈某秦和杨某的养女,在陈某秦去世后,就继承事宜,双方发生纠纷。现李某贤诉至法院,要求:1、法院依法判令702号房屋归李某贤所有;2、法院依法判令陈某娜协助李某贤将901号房屋过户至李某贤名下;3、本案诉讼费用由陈某娜负担。

  2、被告辩称

  陈某娜辩称:第一,不同意李某贤的全部诉讼请求,陈某秦生前给陈某娜书写了遗嘱,将房屋留给陈某娜;第二,李某贤在陈某秦生前没有尽到任何赡养义务,是陈某娜及其爱人负责了陈某秦的生养死葬;第三,该案为遗赠纠纷,不是物权纠纷,在陈某秦、杨某去世后,房屋产权不确定,故李某贤无权要求陈某娜协助办理房屋过户;第四,诉讼费不同意负担。

  二、法院查明

  陈某秦与杨某系夫妻关系,陈某娜系二人养女。702号房屋系陈某秦与杨某的夫妻共同财产,该房屋登记在陈某秦名下。陈某秦于2013年10月27日去世,杨某于2008年11月7日去世。

  2008年2月15日,陈某秦在北京市中信公证处作出公证遗嘱,载明,702号房屋系其与老伴杨某的夫妻共有财产,在其去世后将上述房产中属于其的份额留给其学生李某贤一人继承,李某贤继承的上述房产份额属于其个人财产,其配偶不享有所有权。

  在杨某去世后,李某贤在北京市中信公证处作出接受杨某遗赠的申请,2009年3月27日,北京市中信公证处出具公证书,载明遗赠人杨某于2008年11月7日去世,杨某生前在本处立有公证遗嘱;杨某遗嘱中处分的个人合法财产为901号房屋中属于其所有的份额,根据上述房产证的记载和相关证据材料显示,杨某于2001年7月17日通过购买方式取得上述房产,因上述财产系杨某在与其配偶陈某秦的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取得的财产,故上述财产为二人夫妻共有财产,其中一半的份额属于杨某的遗产;受遗赠人李某贤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并表示接受上述遗嘱;遗赠人杨某生前所立遗嘱真实、有效;根据上述事实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的规定,上述901房屋为遗赠人杨某与其配偶陈某秦的夫妻共同财产,其中一半份额为杨某的遗产,根据杨某的遗嘱,遗赠人杨某的上述财产为受遗赠人李某贤个人所有。

  庭审中,陈某娜表示陈某秦生前于2012年9月18日留有遗嘱,将其所有财产留给自己,对此提交遗嘱复印件。经庭审查明,陈某娜表示该遗嘱为其代为书写,陈某秦签名并按手印,此外还有陈素琴及李桂媛签名;陈某娜未向法院出示该遗嘱原件。

  庭审中,双方均主张无其他遗产需要法院处理。

  另查,李某贤于2013年12月17日向法院递交起诉书等诉讼材料,要求按照遗嘱进行继承。

  三、法院判决

  1、一审判决

  1)陈某秦名下位于北京市海淀区901号房屋归李某贤所有;

  2)驳回李某贤其他诉讼请求。

  2、二审判决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四、律师点评

  房产律师靳双权认为:

  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否则将承担举证不能的后果。遗产是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继承从被继承人死亡时开始。继承开始后,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办理,没有遗嘱或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法定继承办理。公民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赠给国家、集体或者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人。

  本案901号房屋,系陈某秦与杨某的夫妻共同财产。陈某秦、杨某生前分别留有公证遗嘱,对于901号房屋中属于各自所有的财产份额作出了处分,上述遗嘱内容真实、有效,且李某贤在杨某、陈某秦去世后,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作出接受遗赠的意思表示,故本案按遗嘱进行继承于法有据,法院予以确认;李某贤要求按照遗嘱继承,请求901号房屋归其所有,理由及证据正当、充分,法院对此予以支持。

  陈某娜主张陈某秦生前留有遗嘱,虽出具陈某秦遗嘱原件,但据其所述陈某秦所立遗嘱及情形,该遗嘱应为代书遗嘱,遗嘱文字由陈某娜代为书写,陈某秦以及见证人签名;因陈某娜诉争其系陈某秦的继承人,故就此形成的遗嘱不符合代书遗嘱的法定形式要件,该份遗嘱应认定为无效遗嘱;法院对于陈某娜的辩称未予采信,法院亦无法支持其主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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