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安全及避免不必要纷争,以下当事人姓名均为化名,如果雷同,可以我们联系,我们将予以撤销。)
一、原告诉称
钱枫诉称:2015年3月10日,我与赵雷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合同约定赵雷购买我所有的位于北京市密云区房屋一套,房屋总价款为118万元,首付款30万元,2015年2月1日给付28万元,余款60万元于2015年12月31日前付清。赵雷已交纳购房款58万元,余款60万元至今未付,虽经钱枫多次催要,但赵雷拒绝给付已构成违约,诉讼请求:1.判令解除钱枫与赵雷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2.判令赵雷给付钱枫房屋占用损失费20.4万元(自2016年1月1日至2017年6月24日止);3.案件受理费由赵雷负担。
二、被告辩称
赵雷辩称:其与钱枫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属实,且已按约定支付房款58万元。尾款未付是因合同约定,钱枫协助赵雷办理房屋过户手续,余款60万元于2015年12月31日前付给钱枫,即先过户,后付尾款。但时至今日,钱枫仍未将房屋过户给赵雷,故请求驳回钱枫的诉讼请求。
三、审理查明
2015年3月10日钱枫与赵雷签订房屋买卖协议书,协议约定:钱枫将坐落在密云区房屋一套出售给赵雷,建筑面积191.02平方米,双方议定卖价人民币118万元;赵雷于2014年12月1日支付首付款30万元,2015年2月1日支付28万元;钱枫协助赵雷办理过户手续;余款60万元,于2015年12月31日前付给钱枫;如果赵雷未按约定付齐全部房款,钱枫有权收回房产;钱枫负责此套楼房水、电、暖部件齐全,并交齐相应费用,以交钥匙时间为准,交钥匙以后由赵雷负责;在办理产权过户手续时所发生的税费,由赵雷按照有关规定交纳等内容。协议签订后,赵雷已支付购房款58万元,2015年3月10日钱枫将涉案房屋交付给赵雷。2017年3月24日钱枫取得涉案房屋产权证,房屋用途为商业。
四、法院判决
北京市密云县人民法院经审理后判决:
驳回钱枫的诉讼请求。
五、资深房产律师靳双权点评
当事人互负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先履行一方未履行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履行要求;先履行一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要求。
本案中,钱枫与赵雷于2015年3月10日签订的房屋买卖协议书中明确约定,钱枫协助赵雷办理过户手续,余款人民币60万元,赵雷在2015年12月31日前给付钱枫。庭审中,双方对该履行顺序均予认可,即钱枫协助赵雷办理过户手续为先合同义务,赵雷交纳购房尾款60万元为后合同义务。在钱枫未协助赵雷办理房屋过户手续的前提下,赵雷有权拒绝支付购房尾款,故赵雷未付购房尾款不构成违约,亦未达到双方在协议中约定的解除条件。综上,钱枫以赵雷未付购房尾款构成违约为理由,要求解除合同并支付房屋占用损失费的诉求,法院不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