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线咨询 | 联系我们
咨询电话:13426037149

热点新闻

团队介绍
业务领域
联系我们
说房网

在线咨询

  • (*仅律师可见)
  • (*仅律师可见)
您现在的位置是: 热点新闻 >

在空白的格式文书上签字应当预见要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

来源:未知   作者:未知   时间:2018-08-01


  北京房地产专业律师靳双权(13426037149),专业代理二手房买卖、借名买房、房产继承、确权、腾退房屋、公房纠纷、央产房、军产房等房产纠纷案件。从业十二余年,带领专业房产团队,办理了大量房地产案件,积累了丰富的诉讼经验,现在将这些案件改编为房地产纠纷案例,希望可以帮助到你。

  (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安全及避免不必要纷争,以下当事人姓名均为化名,如果雷同,可以我们联系,我们将予以撤销。)

  一、原告诉称

  吴雨诉称:北京市密云区房屋全部购房款和装修费用都是我自己承担的。取得共有房屋产权之后仅一个月,为了达到离婚分钱的目的,杨光强迫我同意离婚,并与中介公司及赵静恶意串通,于2016年3月15日,编造事实骗取我的信任,让我在《北京市存量房屋买卖合同》等空白文件上签字,将我与杨光共有的房屋卖给被告赵静。杨光收取了赵静的首付款48万元后,未分给我。诉讼请求:1.请求依法判决吴雨、杨光与被告赵静签订的《北京市存量房屋买卖合同》无效。2.诉讼费由杨光、赵静、中介公司承担。

  二、被告辩称

  杨光辩称:吴雨于2017年1月30日正式向我提出要离婚走人,并要求把房子卖了分割房款。

  赵静辩称:吴雨与杨光系夫妻关系,二人通过中介将房屋卖给我,并签订了合同,合同内容和签订过程不存在合同法规定的无效情形。

  中介公司述称:不同意吴雨的诉讼请求,涉诉房屋买卖合同没有无效的情形。

  三、审理查明

  2016年6月1日,吴雨与杨光登记结婚。婚后双方购买位于密云区房屋,并登记为共同共有,房产证的填发日期为2016年12月2日。婚后,双方因琐事发生纠纷,于是协商出卖共有房屋后离婚。2016年1月20日,杨光、吴雨在中介公司的经纪人李山峰的见证下,签订协议书,约定吴雨积极配合杨光办理涉案房屋的出售手续,在房屋出售后30日内到民政局办理离婚手续,离婚当日杨光向吴雨支付37万元,双方再无其它纠纷。协议签订后,吴雨在中介公司提供的《金色时光房产签约文件合订本》(内含《北京市存量房屋买卖合同》……配偶同意出售房产声明、承诺配偶同意声明)的格式文本上出卖人、产权人、声明人等位置签字按手印,完成后离开,由杨光与赵静协商后完成合同具体内容的协商和文本最终的签署。按照双方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的约定,房屋总价款为88万元。合同签订后,吴雨向杨光、赵静、赵静的丈夫电话询问房屋售价,均被告知70万元。吴雨表示其认可的房屋售价是70万元。

  2016年3月15日,吴雨与杨光达成新的协议,约定,吴雨自愿认可拿走“购房所用费用”(购房款)32万元,所卖房屋的余款归杨光所有,办完过户手续后两人办理离婚手续,交房事情由杨光处理。同时商定买受人贷款40万元打到吴雨名下的银行卡上,吴雨于协议签订当日给付杨光6万元,余款2万元于贷款到账后五日内给付杨光。双方在协议中强调,双方之前签订的协议于2016年3月15日失效。协议签订当日,吴雨给付杨光6万元。同日,吴雨、杨光与赵静签订了网签合同,对房屋成交价格约定记载为50万元。网签完毕后,杨光、吴雨配合赵静办理了银行贷款面签手续。赵静表示贷款最终没有通过审批,但其愿意以现金的方式支付尾款,继续履行合同。2017年4月,吴雨得知房屋的实际售价为88万元。

  四、法院判决

  北京市密云县人民法院经审理后判决:驳回原告吴雨的诉讼请求。

  五、房产律师靳双权点评

  吴雨在正式签订房屋买卖合同之前,与其丈夫杨光签订协议,明确表示打算卖房后离婚,说明吴雨卖房的意思表示是真实的。吴雨作为一个成年人,应当预见到在空白的格式文书上签字意味着要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但依然在空白的格式文本上签字,说明其以行为表示后续协商卖房的事宜均授权给其丈夫杨光。杨光与赵静达成以88万元的价格买卖房屋的协议后,均在合同文本上签字,双方的买卖合同成立。该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该合同合法有效。在买卖合同签订当时,吴雨与杨光虽然有离婚的想法,但尚未办理离婚登记手续,在法律上仍为合法的夫妻关系,吴雨虽未参与买卖合同相关细节的协商,但其在空白合同上签字的行为足以使赵静产生对杨光协商具体细节和确定房屋买卖价款的信赖,基于该种信赖签订买卖合同,吴雨应当承受该合同的法律后果。而且,杨光与吴雨作为共同共有物的出卖人,在共有物未分割前,其利益是共同的,在房屋买卖合同关系中,二人共同作为合同的一方当事人即出卖人,其任何一人均不是房屋买卖合同以外的第三人,因此法院并没有支持吴雨以双方签订的买卖合同存在恶意串通损害第三人利益为依据主张合同无效的主张。

  因杨光在签订合同后向吴雨隐瞒合同签订的真实价格,赵静亦向吴雨传递了不真实的房屋价格,以及中介公司未及时告知其真实的房屋价格,导致吴雨在与杨光分配售房利益时做出了不正确的意思表示,该行为影响的是吴雨与杨光所签订的售房款分配协议的效力,而不是房屋买卖合同本身。



添加微信×

扫描添加微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