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安全及避免不必要纷争,以下当事人姓名均为化名,如果雷同,可以我们联系,我们将予以撤销。)
一、原告诉称
孙明诉称:2016年7月25日,我委托赵金出售并办理北京市东城区房屋的一切手续。后赵金在我不知情的情况下,将东城区房屋过户至方山名下,且合同约定的房价款远低于市场价,购房款至今未支付。诉讼请求:1、请求撤销赵金代孙明与方山于2016年10月12日签订的《存量房屋买卖合同》;2、要求方山将北京市东城区房屋过户登记至孙明名下。
二、被告辩称
方山辩称:《存量房屋买卖合同》系孙明及其爱人共同委托赵金与我签订,合法有效。孙明、方山之间确实存在民间借贷之债,且孙明对外有诸多债务。为保障方山之债权得以实现,孙明、方山协商决定将东城区房屋过户至方山名下,待方山出售东城区房屋并清偿债务后,剩余房款交给孙明。关于如何出售房屋的问题,双方至今未能协商达成一致,但孙明、方山通过买卖将东城区房屋过户至方山名下,系孙明真实意思表示。故不同意孙明的全部诉讼请求。
第三人赵金述称:孙明与赵金之间委托代为出售东城区房屋系孙明真实意思表示。不发表其他意见。
三、审理查明
2016年7月25日,孙明、王丽某(孙明之妻)向赵金出具《委托书》,委托赵金对北京市东城区房屋办理如下事宜:代收房价款,代为确定上述房产的出售价格,但出售价格不低于上述房产所在地区域的房屋市场均价……其他与上述房产出售有关的一切事宜。同日,北京市中信公证处出具《公证书》,对上述《委托书》进行公证确认。
2016年7月27日,孟令某代孙明与方山签订《抵押合同解除/终止协议》,明确东城区房屋抵押权已经实现,双方向不动产登记机构申请办理抵押权注销登记。
2016年10月12日,赵金代孙明(出卖人)与方山(买受人)签订《存量房屋买卖合同》,合同约定,出卖人将北京市东城区房屋出售给买受人。房屋建筑面积33.1平方米。房屋成交价格为115.8万元。2016年10月13日,方山取得东城区房屋不动产权证书。
孙明、方山均认可双方之间实际借款数额为100万元。孙明出示银行账户交易明细,称其已经于2016年7月30日还清借款。方山对此不予认可,称转账对象并非其本人,其未收到孙明的还款。关于房价款是否支付的问题,孙明、方山均认可并未实际支付。关于房屋市场价格的问题,孙明称东城区房屋市场价格在400万元左右。方山对此不予认可,并称东城区房屋现在市场价格在200万元左右,2016年10月份市场价格为110万元左右,如果孙明认为成交价格低于市场价格,方山可以给予孙明差额补偿。经向双方当事人释明,孙明、方山均不对东城区房屋市场价值进行评估。法院向房屋居间机构工作人员询问东城区房屋市场价格,该工作人员答复称东城区房屋按所在地点均价估算,现在市场价格大概在350万元到400万元左右,2016年10月的市场价格亦在300万元以上。
四、法院判决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经审理后判决:
1、撤销赵金代孙明与方山方山于2016年10月12日签订的《存量房屋买卖合同》;
2、方山方山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协助将北京市东城区房屋过户登记至孙明名下。
五、房产律师靳双权点评
订立合同时显示公平的,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合同被撤销后,因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同时,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无法提供证据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本案中,赵金代孙明与方山签订的《存量房屋买卖合同》中约定东城区房屋成交价格为115.8万元。根据法院询价结果,东城区房屋成交价格明显低于市场价。经释明,方山不申请对东城区房屋市场价格进行评估。故孙明提出的成交价格明显低于市场价的主张,法院予以采信。东城区房屋产权登记至方山名下至今,方山未向孙明支付购房款,双方亦未就借贷之债折抵购房款的问题达成一致,故孙明提出的订立涉诉合同显失公平的主张,法院予以认可。孙明请求撤销赵金代其与方山于2016年10月12日签订的《存量房屋买卖合同》的诉讼请求,法院予以支持。合同撤销后,方山基于该合同所取得的东城区房屋,应当予以返还,故法院支持了孙明要求将东城区房屋过户登记至自己名下的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