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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名买房其约定形式既可以为书面约定,也可以为口头约定

来源:未知   作者:未知   时间:2018-08-01


  北京房地产专业律师靳双权(13426037149),专业代理二手房买卖、借名买房、房产继承、确权、腾退房屋、公房纠纷、央产房、军产房等房产纠纷案件。从业十二余年,带领专业房产团队,办理了大量房地产案件,积累了丰富的诉讼经验,现在将这些案件改编为房地产纠纷案例,希望可以帮助到你。

  (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安全及避免不必要纷争,以下当事人姓名均为化名,如果雷同,可以我们联系,我们将予以撤销。)

  一、原告诉称

  王蒙诉称:2007年,赵雪因房屋拆迁而取得经济适用房的购房指标,但因资金困难而无力购买;我正好想购买一套婚房,经双方一致同意,由我使用上述经济适用房指标、以赵雪名义购买经济适用房一套,双方约定所有权归我所有,待具备办理过户条件后,由赵雪将其过户到我名下。2013年赵雪向我明确提出,除非王蒙向其支付该房屋市场价值一半的费用,否则不会将房屋过户给王蒙。诉讼请求:1、赵雪将房屋过户到王蒙名下;2、诉讼费由赵雪承担。

  二、被告辩称

  赵雪辩称:2006年赵雪位于宣武的老房子拆迁,当时政府实行的是以“实物补偿”为主的拆迁方案。因此赵雪获得了一套位于房屋。不是“紧着”王蒙用,就等于给王蒙,日后就得过户王蒙,这只是家庭成员之间的“互助”行为。根据物权法的规定,涉案房产登记在赵雪名下,实属赵雪所有。至于赵雪是否出钱购买,不影响涉案房产的财产权属性质。现在赵雪已明确表示不同意将涉案房产过户给王蒙。原赵雪未就购买涉案房产签订过任何合同、协议。赵雪与第三人原本为同事、朋友关系;后变成了“送养人”与“领养人”之间关系。王蒙之父,本案的第三人了解到此情况后,答应为赵雪垫付,日后由赵雪偿还。现已偿还了第三人10万元借款。

  第三人王敬军辩称:关于涉案房屋,当时2007年赵雪拆迁,她有2个经济适用房指标,给了王蒙一张,另一张给了赵雪之女李红,第一笔首付款10万元是第三人替王蒙交纳的,之后的房款是王蒙自己交纳的。李红的房屋的首付款10万元也是第三人替她交纳的。这个房屋是赵雪主动给王蒙的,不是王蒙要的,当时说要过户给王蒙,过了4年多又要30万元。

  三、审理查明

  王蒙与第三人王敬军系父子关系。赵雪因拆迁取得了购买北京市经济适用房的资格,2007年9月20日,赵雪与房地产开发公司签订《北京市商品房预售合同》,购买了房屋,约定的房屋总价款为322566元,实际结算后经双方认定购房款总额为322141元。房屋交付后,王蒙对房屋进行了装修并入住该房屋,物业费及水电费一直由王蒙交纳。2009年11月3日,涉案房屋办理了房屋所有权证,登记的所有权人为赵雪,其产权性质为经济适用房。现该房屋的《北京市商品房预售合同》、房屋所有权证书、契税票、补交土地价款票、代收代缴产权登记票由赵雪持有,房屋的购房款发票、结算通知单、印花税收据由王蒙持有。

  关于购买该房屋的出资问题,王蒙、赵雪、王敬军均认可购房款由王蒙及第三人王敬军支付。王敬军称其对该房屋的出资是为其子王蒙支付,赵雪认可购房时未出资。王蒙称赵雪于2007年取得经济适用房资格后,约定赵雪将其购房指标给王蒙,待可以过户时将房屋过户至王蒙名下。赵雪对此陈述不予认可,并称房款系其向王敬军的借款,房屋是因王蒙要结婚所以先给王蒙使用。就借款的具体金额、期限、利息、还款时间,赵雪表示“王敬军知道我购房缺钱主动提出借我钱的,本来借了25万元,后来王敬军说让我手里留点钱,实际借给了我共322141元。没有期限,说凑够一点还一点,没有利息约定”。为证明还款情况,赵雪申请法院调取了中国工商银行的两张国债收款凭证。2008年2月27日王敬军作为赵雪的代理人领取赵雪购买的国债及收益78178.10元。2009年9月1日赵雪购买的国债及收益共计21884元被兑取,收款凭证中未记载取款人信息。赵雪主张该两笔款项均由王敬军领取,是其对王敬军的还款。第三人王敬军称其曾代理赵雪取走过一些到期国债,但具体数目及是否包含这两笔已记不清楚,并且款项在取款后都已归还赵雪。

  四、法院判决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经审理后判决:赵雪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协助王蒙将房屋的所有权转移登记至王蒙名下。

  五、房产律师靳双权点评

  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均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本案的争议焦点为原赵雪双方是否达成了关于借名买房的约定。借名买房案件属于合同纠纷,其约定形式既可以为书面约定,也可以为口头约定,认定口头约定应当综合考虑房屋的出资、房屋的占有使用、购房票据的持有等情形。本案中,从开发商处购买诉争房屋时实际出资人系王蒙及王敬军,王敬军称自己系替其子王蒙出资,赵雪亦认可购买房屋时自己未出资。诉争房屋交付后一直由王蒙占有、使用,且购房款发票、装修票据等原始资料由王蒙持有,故法院认定王蒙与赵雪之间存在口头的借名买房约定,双方之间实质上是借名买房关系。赵雪辩称双方之间系出资纠纷,购房款为自己向王敬军的借款,但赵雪只提供王敬军代为领取国债78178.10元的记录,双方之间既没有借款协议,也不能提供证据证明双方对借款金额、期限、还款日期、利息等主要条款如何约定、王敬军代赵雪领取的款项与王敬军及王蒙支付的购房款之间差距过大,法院并未采信赵雪主张双方之间为借款关系的答辩意见。

  本案中,诉争房屋是因拆迁取得的购房指标,现该房屋已经符合上市交易的条件,因此双方之间关于借名买房的约定不违反相关政策、不侵害社会公共利益,亦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法律规定,应为合法有效,双方均应依约履行。现王蒙符合在京购房的条件,故对王蒙要求赵雪协助过户的诉讼请求,法院予以支持。赵雪主张王敬军代为领取国债及收益系双方之间存在债务关系,对该笔款项的争议当事人可另行解决。赵雪主张王蒙未尽养育之恩,侵犯了老年人的合法权益,对于双方之间是否存在事实上的收养关系及赵雪赡养费用、医疗费用的承担与本案不属同一法律关系,双方可另行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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