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腾退房屋时有合法的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等相关证明方可办理停产

来源:未知   作者:未知   时间:2018-07-27


  北京房地产专业律师靳双权(13426037149),专业代理二手房买卖、借名买房、房产继承、确权、腾退房屋、公房纠纷、央产房、军产房等房产纠纷案件。从业十二余年,带领专业房产团队,办理了大量房地产案件,积累了丰富的诉讼经验,现在将这些案件改编为房地产纠纷案例,希望可以帮助到你。

  (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安全及避免不必要纷争,以下当事人姓名均为化名,如果雷同,可以我们联系,我们将予以撤销。)

  一、原告诉称

  商贸公司诉称:我公司自2007年起承租了北辛安大街平房,该平房经我公司修整,一直处在正常经营状态。我公司具有合法有效的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是该房屋的实际使用人。销售公司利用我公司有效合法的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等相关证明,申请了停产停业补偿及搬家费用共计12.3万元,未将该款项支付我公司。诉讼请求:1、请求法院判令被告给付原告北辛安大街平房停产停业损失补偿及搬家费共计12.3万元;2、案件受理费由被告负担。

  二、被告辩称

  销售公司辩称:根据临时租赁合同条款第12条约定,因拆迁终止租赁合同,承租方在出租方通知的时间内腾空房屋并交还出租方,不得要求任何形式的经济补偿。依据合同约定我公司不需要支付补偿款。我公司没有收到商贸公司主张的款项。

  三、审理查明

  2016年1月3日,销售公司(出租方)与商贸公司(承租方)签订《房屋临时租赁合同》,合同约定:本合同为临时租赁合同,合同期满出租方不再出租该房屋时,出租方不给承租方任何形式的经济补偿。双方确认商贸公司所承租房屋面积为66.5平方米,商贸公司交纳房屋租金至2016年6月,销售公司未收商贸公司2016年下半年房租,并要求商贸公司腾房。

  2017年2月25日,投资公司出具情况说明:2016年,北辛安地区整体启动了住宅及非住宅的棚改腾退工作,北辛安大街68号房屋包括在内。该房屋的产权归投资公司所有,现承租人为马建立,在马建立向投资公司提供的营业执照复印件上载明的公司名称为商贸公司,住所为北京市石景山区北辛安大街平房。按照北辛安地区统一的腾退补偿政策标准,停产停业损失按照每建筑平方米1800元补偿,搬家费按照每建筑平方米50元补偿。北辛安大街68号的证载建筑面积为66.5平方米。按照我公司与马建立签署的《腾退补偿协议》的约定,投资公司将在房屋实际腾退并结清水、电等相关费用后20个工作日内全额支付马建立腾退补偿款。

  2017年4月,商贸公司将承租房屋腾退交还销售公司。目前涉案房屋已经拆除。

  商贸公司以涉案房屋为住所地办理了营业执照,有效期自2015年1月27日至2019年1月26日以及税务登记证。销售公司已于2010年12月被吊销营业执照。

  2015年12月30日,投资公司(出租方)与马建立(承租方)签订房屋临时租赁合同,合同约定:“一、出租方将石景山区北辛安大街68号房屋(原理发店),建筑面积66.5平方米出租给承租方。九、1、未经出租方同意不得转租。2、经出租方同意已经有转租事实的,承租方与第三方签订的租赁合同期限不得超过此份合同期限。”

  马建立系销售公司职工。投资公司已将承租房屋的停产停业损失及搬家费给付马建立。马建立口头委托销售公司出租房屋给商贸公司。

  四、法院判决

  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经审理后判决:

  1、销售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给付商贸公司北辛安大街平房停产停业损失补偿及搬家费共计4万元;

  2、驳回商贸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五、房产律师靳双权点评

  销售公司与商贸公司于2016年1月3日签订的《房屋临时租赁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内容并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应为有效。合同虽然约定“因拆迁终止租赁合同时,承租方在出租方通知的时间内将房屋腾空交回出租方时,承租方不得向出租方要求其他任何形式的经济补偿”,但并非针对停产停业损失补偿及搬家费。商贸公司已经以承租房屋为经营场所办理了营业执照,并在此实际经营,现以商贸公司营业执照领取的停产停业损失补偿及搬家费已经由投资公司实际发放给马建立,商贸公司作为实际经营人,应当享有相关权益。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销售公司作为房屋的出租人,应当给付商贸公司停产停业损失及搬家费。关于上述费用的数额,法院根据租赁房屋的用途、租赁合同的剩余期限等因素酌情予以确定,故对商贸公司主张合理的部分予以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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