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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所有权人在《房屋征收补偿与安置协议书》中将购房人一栏变更

来源:未知   作者:未知   时间:2018-07-27


  北京房地产专业律师靳双权(13426037149),专业代理二手房买卖、借名买房、房产继承、确权、腾退房屋、公房纠纷、央产房、军产房等房产纠纷案件。从业十二余年,带领专业房产团队,办理了大量房地产案件,积累了丰富的诉讼经验,现在将这些案件改编为房地产纠纷案例,希望可以帮助到你。

  (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安全及避免不必要纷争,以下当事人姓名均为化名,如果雷同,可以我们联系,我们将予以撤销。)

  一、原告诉称

  赵建诉称:2014年10月,我所有的通州区201室面临拆迁,于2014年10月6日向房屋征收办公室递交了《定向安置房更名申请书》,申请在签订安置房《商品房买卖合同》时将购房人变更为两吴雪、赵军。现决定撤销赠与。诉讼请求:1.撤销赵建将永顺镇安置房项目1506室对吴雪、赵军的赠与;撤销赵建为房屋征收办公室出具的《定向安置房更名申请书》、撤销赵建与房屋征收办公室签订的《房屋征收补偿与安置协议书》第四条房屋安置方式中的第5条第2款;2.诉讼费由吴雪、赵军承担。

  二、被告辩称

  吴雪辩称:同意赵建的诉讼请求。

  赵军辩称:不同意赵建的诉讼请求,理由为:1.赵建之前已经起诉之后撤诉,这次以同一理由起诉;2.2017年3月30日,赵军已经起诉到法院要求所有权确认,应先审理所有权确认案件;3.赵军系《房屋征收补偿与安置协议书》中约定的权利人,在该协议书未解除或变更的情况下,赵建无权主张;4.赵军系未成年人,应优先保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5.赵建与赵军之间不存在赠与合同关系,即使赵建与赵军存在赠与关系,赵建赠与的是购房资格,在购房资格发生转移的情况下,赵建诉讼请求亦超过法律规定的1年除斥期间,丧失请求权基础;6.赵建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当知道签订定向安置房更名申请书的法律后果。

  第三人房屋征收办公室辩称,赵建是依照相关手续办理了安置房,材料符合更名手续要求,赵建系自愿办理更名并签署了更名协议,但该案系赵建、吴雪、赵军之间的家庭纠纷。

  三、审理查明

  赵建与吴雪系夫妻关系,二人育有一子赵磊,赵磊和周密于2010年3月1日登记结婚,婚后育有赵军,2017年8月10日,赵磊和周密经法院判决离婚,赵军由周密抚养。

  2000年2月5日,赵建取得北京市通州区201号房屋所有权,产别属性为私有房产。因201号房屋被征收,2014年10月6日,赵建向房屋征收办公室出具《定向安置房更名申请书》(以下简称《申请书》),内容为:“本人赵建系原坐落于通州区201室房屋的所有权人;本人申请在签订安置房《商品房买卖合同》时将购房人变更如下:吴雪、赵军;本人同意变更后的安置房所有权人作为安置房购房人办理相关手续,即视为本人基于该房屋征收选择定向安置房屋补偿方式涉及的安置房购买等事宜办理完毕;本人保证上述情况及提交的所有证明材料属实,无任何损害国家、他人利益之目的,本人承诺安置房的处置系本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如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纠纷或诉讼,自行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赵建、吴雪以及赵军法定代理人赵磊在《申请书》上签字确认。

  2014年10月19日,赵建作为乙方被征收人与作为甲方的征收部门即本案房屋征收办公室就201号房屋征收事宜签订《房屋征收补偿与安置协议书》(以下简称《协议书》),约定乙方赵建已选定安置房1506室(以下简称1506室)。《协议书》第四部分房屋安置方式项下第5条第2款约定:“乙方同意在签订安置房《商品房买卖合同》时,将安置房登记在购房人吴雪、赵军名下”。

  2016年12月,赵建、吴雪曾起诉要求撤销其对赵军的赠与合同;2017年3月20日,赵建、吴雪自愿撤回起诉。2017年4月,赵军作为原告将赵建、吴雪诉至法院,要求确认1506室归赵军与赵建、吴雪共有,要求赵建、吴雪协助赵军办理房屋产权登记手续。该案在法院审理中。

  1506室房屋现已建成,但尚未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及办理网签手续,亦未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证书。

  四、法院判决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经审理后判决:

  1、撤销赵建将位于北京市通州区安置房1506室房屋赠与吴雪、赵军的行为;

  2、撤销赵建向房屋征收办公室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政府房屋征收办公室出具的《定向安置房更名申请书》、《房屋征收补偿与安置协议书》第四部分房屋安置方式项下第五条第二款;

  3、驳回赵建的其他诉讼请求。

  五、房产律师靳双权点评

  本案的争议焦点如下:

  1、赵建、吴雪、赵军之间是否存在赠与合同关系

  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根据已查明的事实,赵建与赵军虽未订立书面赠与合同,然因赠与合同具有诺成、单务及不要式的特点,赠与合同的成立主要在赠与人的意思表示,赵建于《房屋征收补偿与安置协议书》购房人一栏变更购房人为赵军、吴雪,应视为赵建对赵军的赠与行为,鉴于更名行为系赵建的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法规的效力性强制规定,且赵军的法定代理人亦表示接受,故法院认为赵建与赵军之间已达成赠与合同。

  2、赵建赠与赵军是否是购房资格

  根据查明的事实,赵建原系201号房屋的被征收人,与该房屋相关的拆迁利益包括回迁安置房屋应由赵建享有。赵建与房屋征收办公室签订《协议书》,选定1506室房屋作为安置房,该安置房现已建成,且《协议书》中约定的安置房购房款已经从赵建应得的征收补偿款中予以扣缴,据此,法院认定赵建赠与赵军的标的系1506室安置房,而非购房资格。

  3、是赵建是否有权利行使撤销权

  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应当依照法律规定登记。本案中,赵建赠与赵军的财产为1506室定向安置房,因该房产尚未办理产权登记手续,故该赠与财产的权利并未转移至受赠人赵军名下,因此,在该赠与财产不具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亦未经过公证程序的前提下,赵建行使撤销权,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吴雪对此亦不持异议,故对于赵建要求撤销将1506室对赵军、吴雪的赠与行为的请求,法院予以支持。基于此,赵建向房屋征收办公室出具的《申请书》、《协议书》第四部分房屋安置方式项下第5条第2款亦应一并撤销。

  4、赵建行使撤销权是否超过诉讼时效

  赠与人的撤销权,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原因之日起一年内行使。该除斥期间适用的前提是赠与行为已经完成。本案中,赵建赠与赵军的房产并未办理过户登记手续,故赵建的赠与行为并未完成,不应适用该除斥期间的规定,故对于赵军提出赵建起诉已超过一年的撤销赠与合同除斥期间的主张,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

  5、本案是否属于重复诉讼

  根据查明的事实,2016年12月,赵建、吴雪曾作为赵建将赵军诉至法院,要求撤销其对赵军的赠与合同;2017年3月20日,赵建、吴雪自愿撤回起诉,法院予以准许。在第一次诉讼期间,法院未就该案作出任何裁判,现赵建再次起诉,且诉讼请求不同,故本案并不属于重复诉讼行为。

  6、是本案是否应以所有权确认案件审理结果为依据

  现赵建要求撤销对赵军的赠与合同,在本案未解决的情况下,无法就涉案房屋所有权进行确认,故本案审理不应以所有权确认案件为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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