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安全及避免不必要纷争,以下当事人姓名均为化名,如果雷同,可以我们联系,我们将予以撤销。)
基本案情
1、原告诉称
2014年4月,李嘉诉称:2004年6月17日,李嘉与杨春堂登记结婚,2007年2月1日,协议离婚,2007年3月30日,双方复婚,2014年1月28日,法院判决双方离婚,离婚原因为杨春堂有第三者。离婚时,李嘉主张对位于北京市大兴区7号院内房屋及装修附属物进行分割,但是,法院认定涉及案外人利益,故要求李嘉另案解决。为了维护李嘉合法权益,李嘉诉至法院要求对7号院内房屋进行分割,并由杨春堂、杨富明、丁霞霞承担本案诉讼费。
2、被告辩称
杨富明、丁霞霞共同辩称:不同意李嘉的诉讼请求,李嘉没有权利提出要求分割共有物的请求。本案诉争房屋院落是杨富明在70年代末继承父亲的老宅子后进行翻建的,建造时李嘉不是家庭成员,与院落和家庭没有关系。2011年7月份房屋进行翻建时是由杨富明出资主持翻建的,李嘉没有参与建设,无权提出分割。上述院落,杨富明没有与别人共有过,也没有失去院落的所有权,杨富明有两个儿子,没有进行过分家,与子女多次释明过,子女只能在院落中居住,并没有所有权。李嘉与杨春堂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只是在院落中居住,并没有取得所有权。杨富明对此院落拥有所有权,李嘉无权对此院落提出分割请求。
杨春堂辩称:杨春堂只是在院落中居住,对院落没有所有权,院落是杨富明的。
二、法院查明
杨富明、丁霞霞夫妻共育有二子一女,长子杨春堂、次子杨满堂、女儿杨晓丹。杨春堂与李嘉于2004年6月17日登记结婚,婚后育有一子杨迪(2004年6月26日出生)。
李嘉和杨春堂在2004年6月17日结婚前, 7号院房屋为杨富明继承所得。上述院落于2011年翻建。该院落由杨春堂、李嘉、杨富明、丁霞霞、杨迪居住生活。2009年3月以后,李嘉因工作原因,在北京市通州区租房居住,杨春堂仍住在该院落。2011年9月14日,杨春堂因盖房向李嘉的母亲李芬借款20000元,经法院判决杨春堂返还李芬借款人民币20000元。2013年7月5日,杨春堂将20000元案款交到法院。经法庭询问,案外人杨满堂、杨满堂之妻、杨晓丹均认可本案诉争院落房屋与其无关,该院落中没有上述三人的份额。另查,2014年7月30日,经法院调解婚生子杨迪归杨春堂抚养。
三、法院判决
1、一审判决
1)七号院的北正房三间中自西向东数第一间、西厢房二间中自北向南数第一间归李嘉所有;2)七号院的北正房三间中自西向东数第二、三间,西厢房二间中自北向南数第二间、东厢房二间、南房二间归杨春堂、杨富明、丁霞霞共同所有;
3)七号院的门道一间由李嘉、杨春堂、杨富明、丁霞霞共同所有;
4)驳回李嘉的其他诉讼请求。
2、二审判决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四、律师点评
房产律师靳双权认为:
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2011年,7号院内房屋进行翻建时,尚属李嘉与杨春堂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杨富明、丁霞霞、杨春堂均主张翻建房屋仅有杨富明出资,但未提交充分证据予以证明,且杨春堂曾向李嘉的母亲郭娥借款20000元用于建房,故对于杨富明、丁霞霞、杨春堂的上述主张,法院不予采纳。
考虑到杨春堂、李嘉婚后有自己相应的收入来源,其二人婚后居住在该院落中,未与杨春堂的父母分家单过,虽然李嘉因工作原因在北京市通州区租房居住,但杨春堂仍在该院居住,故家庭财产处于混同状态,因各方均无充分证据证明各个家庭成员各自的出资份额,故法院认定北京市7号院由杨富明、丁霞霞、杨春堂、李嘉共同出资出力翻建。现因李嘉与杨春堂已离婚,李嘉要求析产分割自己对翻建后房屋的共有份额并无不妥。杨春堂、杨富明、丁霞霞并未要求分割其三人之间房产份额,故法院对于杨春堂、杨富明、丁霞霞之间的房产份额不予分割。
关于7号院内房屋的具体分割方案,法院将按照保护各方当事人合法利益、有利于生产、方便生活和照顾离婚后的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在考虑原有房屋情况以及杨春堂对于感情破裂存在过错的基础上酌情予以分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