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保护当时人隐私安全及避免不必要纷争,以下当事人姓名均为化名,如果雷同,可以和我们联系,我们将予以撤销。)
一、基本案情
1、原告诉称
原告魏淑诉称:被告魏然、苗鸿二人系夫妻关系,共育有被告魏布一子,被告魏布、孙丽二人系夫妻关系。原告魏淑是被告魏然之兄弟,被告魏布之叔伯,魏汾之父。香楠小区979号是原告魏淑名下的房产,登记的在册人口包括原被告两家7口人。香楠小区979号拆迁时,被告魏然、苗鸿、魏布、孙丽四人未经原告魏淑许可,伪造原告签名,使用原告的拆迁安置房优惠指标,擅自购买安置房岭南小区103号,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权益,现请求法院判决四被告腾退涉案房屋并返还给原告。
2、被告辩称
被告魏然、苗鸿、魏布、孙丽共同辩称:不同意原告诉讼请求。香楠小区979号的拆迁安置房购房指标当时是由原告转让给被告魏布的,当时购房款系由被告魏布全额支付。现涉案房屋由被告魏布、孙丽夫妇居住,原告无权向被告主张腾退房屋。
二、法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04年,原告名下的房产香楠小区979号被拆迁,根据原告签订的拆迁安置补偿协议,原告获得了一套位于岭南小区的安置房屋购房资格。被告魏然、苗鸿、魏布、孙丽四人未经原告许可,擅自以原告名义,使用原告的安置房屋购房资格,签署购房协议,购买了涉案房屋,并实际支付购房款,接收、装修、入住安置房屋。
被告魏然、苗鸿、魏布、孙丽四人辩称,其四人与原告之间存在口头转让协议,双方共同约定将安置房屋购房资格转让给被告一方。购买涉案房屋相关的所有手续原件均在被告保管,四被告向法院提供了相关的购房合同、发票、缴费凭证等文件。
原告对被告所述不予认可,并主张原告曾将拆迁事宜全权委托给被告魏然,为了对被告魏然表示感谢,曾答应其一家暂时居住在涉案房屋内。据查,涉案房屋现登记于原告名下。
三、法院判决
法院经审理后判决:
驳回原告全部诉讼请求。
四、律师点评
房产律师靳双权认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十条,当事人订立合同,有书面形式、口头形式和其他形式。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六十四条,审判人员应当依照法定程序,全面、客观地审核证据,依据法律的规定,遵循法官职业道德,运用逻辑推理和日常生活经验,对证据有无证明力和证明力大小独立进行判断,并公开判断的理由和结果。第六十五条,审判人员对单一证据可以从下列方面进行审核认定:(一)证据是否原件、原物,复印件、复制品与原件、原物是否相符;(二)证据与本案事实是否相关;(三)证据的形式、来源是否符合法律规定;(四)证据的内容是否真实;(五)证人或者提供证据的人,与当事人有无利害关系。第六十六条,审判人员对案件的全部证据,应当从各证据与案件事实的关联程度、各证据之间的联系等方面进行综合审查判断。
本案中,根据原被告陈述及被告提供的证据,购买涉案房屋时所有的购房手续全部都是由被告苗鸿办理,包括但不限于签署涉案安置房屋的定向认购书、预售合同、办理入住手续、物业缴费手续等,涉案房屋购房款系被告全额出资,交房后,被告负责装修并入住至今。根据现有证据,法院可以确认原被告之间存在借名买房的事实。故原被告双方应当首先将借名买房关系的行为效力、因此所产生的权利义务纠纷解决完毕,然后才能对本案的纠纷进行判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