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保护当时人隐私安全及避免不必要纷争,以下当事人姓名均为化名,如果雷同,可以和我们联系,我们将予以撤销。)
一、基本案情
1、原告诉称
原告张佳诉称:原告张佳与被告张荣二人系兄弟关系,房山小区910号院系二人父母遗留房产,经法院生效判决确定房山小区910号院内北房一间归原告,北房另外三间及东房归被告。现被告霸占本属于原告的房产,经原告多次协商,被告仍拒不腾退房屋,侵犯原告合法权益,为维护权益,特请求判令被告返还涉案房屋,承担本案诉讼费。
2、被告辩称
被告张荣辩称:涉案宅院中的房屋已经被被告出资重新翻建,原告所称判给他的房屋已经被拆掉重建,原告丧失了所有权。原被告之间曾签订以房换房的协议,被告使用涉案宅院中北房一间,原告使用被告名下景泰小区391号房屋。目前原告尚未归还被告房产。
二、法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被继承人张静与卞芳二人系夫妻关系,共育有原被告二名子女,夫妻共同房产位于房山小区910号院。被继承人张静于1970年去世,被继承人卞芳于1986年去世,二人生前均未订立任何遗嘱或者遗赠抚养协议。原被告二人作为二位被继承人的第一顺序继承人,依法继承涉案宅院。
原被告二人曾因继承纠纷发生诉讼,后经法院依法判决,确认房山小区910号院内北房一间归原告,北房另外三间及东房归被告,该判决现已生效。据了解,原被告二人并未依照前述生效判决执行分割涉案宅院,目前,涉案宅院仍由被告一家独自居住使用。另查,原被告双方均未办理涉案宅院的所有权证书。
三、法院判决
法院经审理后判决:
被告腾退交还涉案房屋给原告。
四、律师点评
房产律师靳双权认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二十八条,因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法律文书或者人民政府的征收决定等,导致物权设立、变更、转让或者消灭的,自法律文书或者人民政府的征收决定等生效时发生效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三十四条,无权占有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权利人可以请求返还原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三十九条,所有权人对自己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本案中,根据法院已生效判决,可以确定涉案宅院中北房一间归原告所有,其余房屋均归被告。故原告是涉案房屋的所有权人,原告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的权利,被告相对于原告是无权占有人,原告有权要求被告腾退涉案房屋。至于被告主张原被告之间存在以房换房协议,因原告予以否认,且被告未能提供任何证据证明其主张,故法院无理由相信被告所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