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保护当时人隐私安全及避免不必要纷争,以下当事人姓名均为化名,如果雷同,可以和我们联系,我们将予以撤销。)
一、基本案情
1、原告诉称
原告孟丽诉称:原告孟丽与刘宁二人系夫妻关系,夫妻共有房产位于大洋村,共有正房五间,被告孟佳系二人之子。2007年,刘宁去世。2011年,夫妻共同房产被拆迁,拆迁所获得的拆迁补偿款220万元全部被被告孟佳擅自领取,孟佳只向原告支付了52万元,剩下的拆迁补偿款拒不归还,现原告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返还属于原告个人的剩余拆迁补偿款,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2、被告辩称
被告孟佳辩称:被告孟佳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原告所述并非案件事实。涉案被拆迁房屋并非原告与刘宁二人的夫妻共同财产,而是原被告一家人的家庭共同财产。涉案房屋是在1986年建造,原被告曾就五间房屋的分家事宜达成口头协议,均同意西房三间归被告所有,故被告依法享有相应份额的拆迁利益。原被告曾共同在涉案宅院内新建房屋12间,根据该部分的拆迁协议,被安置人包括原被告等一家5口。被告实际只代为领取了203万元的拆迁款,用于购买安置房屋、购买家具、周转租金、给原告、给孟廷、给孟岩、一家人日常开销等,基本上已经全部花完。故请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二、法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原告孟丽与刘宁二人系夫妻关系,共育有原告孟佳、孟廷、孟岩三名子女。一家人共同生活居住在大洋村22号宅院内,据查,涉案宅院内原有老房5间,系原告孟丽与其丈夫二人共同出资建造。被告孟佳婚后与妻子共同出资在涉案宅院内新建房屋12间。2007年,刘宁去世。2011年,涉案宅院拆迁,原告孟丽作为代表签订拆迁补偿协议及安置房屋购房协议。根据拆迁补偿协议,孟丽、孟佳、张翰、孟超、安岩五人均被列为被安置人。共获得拆迁补偿款220万元,其中包括宅基地区位补偿价、被拆迁房屋重置成新价、装修、设备及附属物、相关补偿和奖励费、拆迁补偿及补助款等。3套安置房屋的购房款系出自拆迁补偿款。
2012年,孟被告佳向孟丽给付20万元,用于购买安房屋并装修。2013年,被告孟佳向孟廷、孟岩二人各给付拆迁补偿款3万元,向孟丽给付拆迁补偿款5万元。
三、法院判决
法院经审理后判决:
驳回原告孟丽的诉讼请求。
四、律师点评
房产律师靳双权认为: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五条,公民、法人的合法的民事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犯。
本案中,根据原被告陈述及法院查明事实,可以确定原被告一家共同生活居住在涉案宅院内,几人均被列被安置人口,根据拆迁协议及拆迁政策,原被告一家每人都有权享有宅基地区位补偿款。至于拆迁补偿款中的被拆迁房屋重置成新价、装修、设备及附属物、相关补偿和奖励费这几项补偿费用均应当由5位被安置人共有,故原告孟丽向法院主张分割一半拆迁款一节,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无法得到法院的支持。
在庭审中,原被告双方均认可被告孟佳已经向原告支付了部分安置房房款及维修基金、装修款、家具家电款及部分拆迁款,原告孟丽所收取的钱款数额已经达到其作为被安置人应当享有的拆迁利益,故其要求分割拆迁款的主张无法得到法院的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