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保护当时人隐私安全及避免不必要纷争,以下当事人姓名均为化名,如果雷同,可以和我们联系,我们将予以撤销。)
一、基本案情
1、原告诉称
原告安阳诉称:被继承人王丽承租的东城小区331号院1间平房拆迁,置换购买的安置房位于南营小区33号。被继承人安景、安岩、王丽三人相继去世。王丽去世前订立遗嘱,明确表示由原告安阳继承该房屋。现诉至法院请求1.依照遗嘱继承涉案房屋;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2、被告辩称
被告安暖、安光辩称,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原告所述的案件事实基本属实,但是,原告所称被继承人王丽所订立的遗嘱是由其律师代书,内容也不是被继承人王丽的真实意思表示,故被告不认可该遗嘱的真实性,要求法院依照法定继承处理涉案房屋。
被告安英辩称,同意按照遗嘱继承,不同意承担诉讼费。
二、法院查明
本院经审理查明:被继承人王丽与安景二人系夫妻关系,共育有原告安阳、被告安暖、安岩、被告安光四子女。安岩与金智二人系夫妻关系,共育有被告安英一女。东城小区331号院1间平房原系被继承人王丽单位分配的公房,王丽作为承租权人承租该房屋共一家人居住生活。1992年,被继承人安景去世;2008年,安岩去世。
2010年,东城小区331号院拆迁,王丽与拆迁方签订安置补偿协议,根据该协议,被继承人王丽获得一套安置房屋,即涉案房屋。2016年,王丽去世,去世前曾订立一份代书遗嘱。原告向法院申请遗嘱代书人及见证人出庭作证,证明遗嘱是被继承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安光、安暖不认可证人证言,安阳、安英认可上述证人证言。据查,现涉案安置房屋可以办理入住手续。
三、法院判决
法院经审理后判决:
涉案房屋由原告继承。
四、律师点评
房产律师靳双权认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二条,继承从被继承人死亡时开始。第三条,遗产是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包括:(一)公民的收入;(二)公民的房屋、储蓄和生活用品。第五条,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第十条,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第十六条,公民可以依照本法规定立遗嘱处分个人财产,并可以指定遗嘱执行人。公民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指定由法定继承人的一人或者数人继承。第十七条,代书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注明年、月、日,并由代书人、其他见证人和遗嘱人签名。
本案中,根据原被告陈述、证人证言及原告提供的被继承人订立的代书遗嘱,可以认定涉案房屋是王丽的个人房产,王丽针对涉案房屋所订立的代书遗嘱内容合法,形式符合代书遗嘱的法定生效要件,不存在任何违反法律法规的情形,是被继承人王丽的真实意思表示,为有效遗嘱。至于安光、安暖二位被告不认可遗嘱的真实性一节,因其未提交任何证据加以证明,故该主张无法得到法院的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