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保护当时人隐私安全及避免不必要纷争,以下当事人姓名均为化名,如果雷同,可以和我们联系,我们将予以撤销。)
一、基本案情
1、原告诉称
原告王肖诉称:被继承人王燕和李智二人系夫妻关系,二人的夫妻共有房产位于南京小区999号,共育有原告王肖、被告王玉、王静三子。被继承人李智去世时未订立遗嘱,其遗产目前尚未分配。被继承人王燕去世时订立一份遗嘱,明确表示希望由原告王肖一人继承涉案房屋中王燕所有产权份额,现因被告一直霸占涉案房屋,阻碍原告行使继承权,故诉至法院,要求按照遗嘱继承办理,由原告继承涉案房屋四分之三的产权份额,二被告各继承八分之一产权份额。
2、被告辩称
被告王玉辩称,被告王玉不认可原告所称遗嘱的真实性,请法院查实,请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涉案房屋继承纠纷,原被告三人各自继承涉案房屋的三分之一产权份额。
被告王静辩称,被告王静认可原告所称的遗嘱的真实性,但是请求法院依法判决被告王静继承涉案房屋的八分之二产权份额。
二、法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涉案房屋系被继承人王燕和李智二人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共同出资购买,虽然该房产登记在被继承人王燕名下,但应当视为二人的夫妻共同财产。2006年,被继承人李智去世。2014年,被继承人王燕去世。
原告将二被告诉至法院,要求按照被继承人王燕订立的自书遗嘱继承涉案房屋的四分之三产权份额。被告王玉向法院主张依照法定继承处理涉案房屋,原被告三人各自继承涉案房屋的三分之一产权份额。被告王静向法院主张自己有权继承涉案房屋的八分之二产权份额。原被告三人各自的主张,只有原告向法院提交了被继承人王燕的遗嘱。二被告并未向法院提交任何证据证明各自的主张。涉案房屋登记在王燕名下。
三、法院判决
法院经审理后判决:
涉案房屋归王肖、王玉、王静共有,原告占六分之四,二被告各占六分之一。
四、律师点评
房产律师靳双权认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二条,继承从被继承人死亡时开始。第五条,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第十条,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第十五条,继承人应当本着互谅互让、和睦团结的精神,协商处理继承问题。遗产分割的时间、办法和份额,由继承人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可以由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第十七条,自书遗嘱由遗嘱人亲笔书写,签名,注明年、月、日。第二十六条,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共同所有的财产,除有约定的以外,如果分割遗产,应当先将共同所有的财产的一半分出为配偶所有,其余的为被继承人的遗产。遗产在家庭共有财产之中的,遗产分割时,应当先分出他人的财产。继承从被继承人死亡时开始,以被继承人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为限。第二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遗产中的有关部分按照法定继承办理:(一)遗嘱继承人放弃继承或者受遗赠人放弃受遗赠的;(二)遗嘱继承人丧失继承权的;(三)遗嘱继承人、受遗赠人先于遗嘱人死亡的;(四)遗嘱无效部分所涉及的遗产;(五)遗嘱未处分的遗产。
本案中,根据原被告陈述及法院查明事实,涉案房屋是王燕与李智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房产,是二人的夫妻共同财产。因李智未订立遗嘱或者遗赠抚养协议,故其遗产应当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涉案房屋中李智的份额应当由其法定继承人王燕、王肖、王玉与王静四人共同继承。故每人继承涉案房屋八分之一份额。根据王燕的遗嘱,王燕仅对涉案房屋中自己持有的份额全部留给原告,未对继承李智的八分之一份额做出处分,该笔份额应当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法院应当综合上述情况,计算出原被告各自占有的涉案房屋份额。至于被告不认可该遗嘱的真实性,但是因被告未提供任何证据,亦未申请笔迹鉴定,故该主张无法得到法院的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