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保护当时人隐私安全及避免不必要纷争,以下当事人姓名均为化名,如果雷同,可以和我们联系,我们将予以撤销。)
一、基本案情
1、原告诉称
原告张烨诉称:2000年,被告赵力预购买大麦村宅院,因并非该村村民,不具备购房资格,故借用原告张烨名义,被告赵力出资20万元,购买大麦村富通路22号院,院内正房四间,东西厢房各两间,登记在原告张烨名下。后涉案房屋被列为拆迁计划,被告张力欲独占拆迁利益,许诺向原告张烨支付30万元,只要原告同意配合其办理涉案房屋的产权变更手续。被告赵力向原告张烨出具30万元的房款欠条后,原告张烨同意其要求。因现原告张烨了解到国家对于农村房屋买卖的强制性规定,被告张力系城市户口,并非大麦村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故其不具备购房资格,无权所有涉案房屋。涉案房屋拆迁所得利益远超过30万元,并且被告从未实际支付该笔费用,现诉至法院请求1、被告向原告支付涉案房屋转让款30万元及逾期付款违约金4万元;2、被告返还原告拆迁款500万元;3、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2、被告辩称
被告赵力辩称: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原被告之间仅仅是借名买房的关系,被告自涉案房屋交付后便居住在此房屋,被告从未答应给予原告30万元转让款,涉案房屋实际所有权人本来就是被告赵力,被告没有任何义务向原告支付房款,更不必谈违约金。涉案房屋拆迁,拆迁补偿是针对房屋所有权人,故拆迁利益应当由被告享有。
二、法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本是朋友,原告张烨系大麦村村民,被告赵力原系大富村村民,现为城市户口。原告张烨向法院提交涉案房屋的购房发票复印件,称房款系自己出资支付。被告赵力对此不予认可。被告赵力向法院提交了一份原告张烨出具的第一份声明,该声明中原告明确表示同意被告赵力借名自己的名义购买涉案宅院,购房款20万元全部系被告出具,所有权归被告。被告赵力向法院提交一份原告张烨出具的第二份声明,该声明中原告明确表示涉案房屋拆迁所得拆迁利益全部归被告及其家人,自此声明订立之日,涉案房屋有关的拆迁事宜由被告全权负责,如出现任何纠纷与原告无任何关联。
原告向法院提交被告赵力向其出具的凭条,该凭条中被告明确表示欠原告张烨的30万元房款在拆迁款到帐后立即归还。被告赵力认可真实性,不同意支付该笔款项。被告赵力与拆迁方及村委会签订拆迁补偿协议,被告作为被腾退人,共获得500万元拆迁款。
三、法院判决
法院经审理后判决:
1)、赵力向张烨支付房屋拆迁补偿款30万元;
2)、驳回张烨的其他诉讼请求。
四、律师点评
房产律师靳双权认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
本案中,根据原被告陈述及法院查明事实,可以确定原告张烨系大麦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而被告赵力不是。原被告之间确实存在借名买房的事实,但是因被告赵力不具备购房资格,违反强制性规定,故该借名买房协议无效。因涉案房屋已经被拆迁,而原被告就涉案房屋拆迁利益所签署的两份声明及一份欠条应当认定为二人对涉案房屋对重新分配,因拆迁利益不存在资格问题,故该分配有效。原被告应当依照约定履行义务。故,原告主张被告支付30万元房屋折价款的要求应当当地法院的支持。而原告主张被告返还500万元拆迁款的要求无法得到法院的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