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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遗产继承纠纷案件——遗产律师

来源:未知   作者:未知   时间:2018-05-03


  北京房地产专业律师靳双权(13426037149),专业代理二手房买卖、借名买房、房产继承、确权、腾退房屋、公房纠纷、央产房、军产房等房产纠纷案件。从业二十余年,带领专业房产团队,办理了大量房地产案件,积累了丰富的诉讼经验,现在将这些案件改编为房地产纠纷案例,希望可以帮助到你。

  (为保护当时人隐私安全及避免不必要纷争,以下当事人姓名均为化名,如果雷同,可以和我们联系,我们将予以撤销。)

  一、基本案情

  1、原告诉称

  2015年9月,张香、张芬、张倩诉称:我们与张×5、张悦、张独立、王开、王净系北京市西城区6号房屋的共同继承人。该房屋产权人为我们的母亲李淑娴,李淑娴于1987年8月30日去世,我们的父亲张健于2004年8月16日去世。两位老人未留任何遗嘱,现因双方就继承份额无法达成共识,特诉至法院,要求判令:依法分割母亲李淑娴遗留的位于北京市西城区6号房屋四间,我们三人各继承上述房屋七分之一份额。

  2、被告辩称

  张×5辩称:房屋一直登记在我母亲李淑娴名下,现在我的弟弟张独立要求分得其中的两间北房,但其他姐妹都不同意,我希望法院能够依法判决,我同意张香三人的诉讼请求,要求继承房屋七分之一份额。

  张悦、王开、王净辩称:我们同意张香三人的诉讼请求,要求继承房屋的七分之一份额。

  张独立辩称:房屋是我的父母于1955年3月购置的私房,包括北房、东房各两间。我是家中最小的孩子,一直同父母在此共同生活。房屋在1987年已经分户,我取得了户主资格,父母让我单独立户表明从客观事实上已经处分了房屋,因此我对房屋中的北房两间享有居住权、使用权及所有权。父母生前已将家中的两处房产分别分给了两个儿子。我认为张香三人起诉时应当尊重父母的遗愿,不同意张香三人的诉讼请求,要求北房两间归我所有。

  二、法院查明

  被继承人李淑娴与张健系夫妻关系,二人婚后育有子女八人,分别为长女张丽、次女张倩、三女张芬、长子张查立、次子张京立、四女张香、五女张悦、三子张独立。张京立于1984年8月3日死亡销户,其生前离异无子女,李淑娴于1987年8月30日死亡,张健于2004年8月16日死亡,二人之父母均先于其死亡,张健在其妻李淑娴死亡后未再婚。张丽于2010年7月19日死亡,其与王强系夫妻关系,二人生育子女三人,分别为长女王清、长子王开、次女王净。

  坐落于北京市西城区6号房屋四间(房号2、3)系登记在被继承人李淑娴名下之私产。

  2015年2月19日,张丽之夫王强作出放弃继承权声明书,内容为:“声明人王强的岳母李淑娴于1987年8月30日在中国北京死亡。李淑娴生前是坐落于中国北京市西城区6号的产权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声明人的亡妻张丽是上述房地产的法定继承人之一。张丽于2010年7月19日死亡。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声明人是张丽对李淑娴所遗上述房地产继承权的继承人之一。现声明人经慎重考虑后,郑重声明如下:我不可撤销的,自愿放弃对上述财产的继承权。今后也绝不反悔。”

  同日,张丽长女王清亦作出放弃继承权声明书,内容为:“声明人王清的外祖母李淑娴于1987年8月30日在中国北京死亡。李淑娴生前是坐落于中国北京市西城区六号的产权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声明人的母亲张丽是上述房地产的法定继承人之一。张丽于2010年7月19日死亡。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声明人是张丽对李淑娴所遗上述房地产继承权的继承人之一。现声明人经慎重考虑后,郑重声明如下:我不可撤销的,自愿放弃对上述财产的继承权。今后也绝不反悔。”

  庭审中,张独立提交户口簿复印件一组,证明其户籍地为宣武区6号,1987年1月7日分户为户主,并述称被继承人张健在当时即实际处分了涉案房屋,加之其本人在该院内出生、结婚生子,故据此主张该院内北房两间所有权归其个人所有。张香、张芬、张倩与张查立、张悦、王开、王净虽对分户事实予以认可,但认为分户与房屋权属无关。

  诉讼中,张独立述称,被继承人李淑娴、张健在分户前留有口头遗嘱,承诺在百年后将该院内北房两间归其个人所有,张香、张芬、张倩与张查立、张悦、王开、王净亦对此不予认可。

  三、法院判决

  1、一审判决

  坐落于北京市西城区6号房屋四间由张香、张芬、张倩与张查立、张悦、张独立、王开、王净共同共有,其中张香、张芬、张倩各占有七分之一份额;张查立、张悦、张独立各占有七分之一份额;王开、王净共同占有七分之一份额。

  2、二审判决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四、律师点评

  房产律师靳双权认为:

  根据庭审中查明的事实,位于北京市西城区6号房屋四间(房号2、3)登记在被继承人李淑娴名下,系被继承人李淑娴、张健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房产,故应认定为二人的夫妻共同财产。鉴于张京立先于其父母李淑娴、张健死亡,故其对于父母的遗产不享有继承权。

  本案中,被继承人李淑娴、张健生前均未订立遗嘱,二人死亡后,继承开始,所留遗产应由其子女即张丽、张倩、张芬、张查立、张香、张悦与张独立七人按照法定继承方式进行分割。

  继承开始后,张丽未表示放弃继承权,且在上述遗产分割之前死亡,其应当继承遗产的权利转移给她的合法继承人,即由王强、王清与王开、王净共同继承。鉴于王强、王清此前均以书面形式作出放弃继承的意思表示,法院对此予以确认。故张丽应继承的遗产份额应归王开、王净二人共有。现张香、张倩、张芬主张分别继承涉案房屋七分之一份额,符合法律规定,法院对此予以支持。

  张独立以房屋已分户且由其实际居住为由主张分得该院内北房两间所有权,于法无据,法院对此不予支持。其所述,被继承人李淑娴、张健曾立有口头遗嘱一节,未向法院提供相关证据予以证明,法院亦不予采信。

  综上法院判决:坐落于北京市西城区6号房屋四间(房号2、3)由张香、张芬、张倩与张查立、张悦、张独立、王开、王净共同共有,其中张香、张芬、张倩各占有七分之一份额;张查立、张悦、张独立各占有七分之一份额;王开、王净共同占有七分之一份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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