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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起借名买房合同纠纷案件

来源:未知   作者:未知   时间:2018-04-27


  北京房地产专业律师靳双权(13426037149),专业代理二手房买卖、借名买房、房产继承、确权、腾退房屋、公房纠纷、央产房、军产房等房产纠纷案件。从业二十余年,带领专业房产团队,办理了大量房地产案件,积累了丰富的诉讼经验,现在将这些案件改编为房地产纠纷案例,希望可以帮助到你。

  (为保护当时人隐私安全及避免不必要纷争,以下当事人姓名均为化名,如果雷同,可以和我们联系,我们将予以撤销。)

  一、基本案情

  1、原告诉称

  原告张肖诉称:张翔、师力二人系夫妻关系,共育有原告张肖和被告张艳、张景、张琰、张奎5名子女。被告王淑英与张奎二人系夫妻关系,共育有被告张裕一女。嘉年华小区22号房屋是张翔向单位申请的承租公房,专门用于原告张肖结婚后与妻子共同居住,后房改,因为政策限制,该房屋只能使用承租人张翔的名义购买,故原告在征得张翔、师力二人同意后,原告以其名义购买将涉案房屋,并登记在张翔名下。房屋虽然登记在其名下,但是双方均认可涉案房屋的实际所有人为原告原告,故原告与张翔之间存在借名买房的事实。现张翔去世,兄弟姐妹5人均已协商一致为原告办理过户手续,但因张奎突然去世,而其继承人张裕尚未成年,无法办理公证,未果。现张裕已经成年,具备办理公证并协助过户的条件,故1、请求法院判决五被告配合原告办理涉案房屋过户登记手续,将房屋所有权人变更为原告;2、请求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

  2、被告辩称

  被告王淑英、张裕辩称: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原告所述并非案件事实,被告王淑英、张裕二人不认可原告与张翔之间存在借名买房关系,也从不知晓此事。涉案房屋是被继承人张翔与单位签订购房协议购买取得,并登记在其名下,产权归属明确。1998年,师力去世,2007年,张翔去世。1997年,涉案房屋开始进行房改,2001年,涉案房屋颁发权属证书。原告称其购买涉案房屋是经过父母同意,其与二老之间存在借名买房关系,但是无从考证,并无证据。被告认为涉案房屋登记在张翔名下,系其夫妻二人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应当认定为二人的夫妻的共同财产,现二老均已去世,未订立遗嘱或者遗赠抚养协议,故涉案房屋应当作为遗产由其法定继承人共同继承。请求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被告张艳、张景、张琰辩称: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

  二、法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1987年,张翔从单位承租涉案房屋,承租人为张翔,但实际居住人是原告。1998年,师力于去世。2001年,张翔与单位签订购房合同,以2万元价格购买涉案房屋。2002年,涉案房屋登记在张翔名下。2007年,张翔去世,2009年,张奎去世。期间,涉案房屋一直系原告一家居住。

  原告为证明涉案房屋的实际购买人是自己,向法院提交了涉案房屋的购房手续及产权证书,根据购房手续来看,购买涉案房屋的相关费用均系由其交纳,被告张艳、张景、张琰对此均认可,被告王淑英及张裕不予认可。原告向法院提供其与被告王淑英之间的短信记录及录音证据,根据短信记录、录音证据,均可表明被告王淑英一直知晓涉案房屋的实际购房人是原告,且在本次诉讼之前并无异议。被告王淑英认为录音的取得形式违法,不认可证明目的。

  三、法院判决

  法院经审理后判决:

  五被告协助原告张肖办理涉案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手续至张肖名下,税费由原告负担。

  四、律师点评

  房产律师靳双权认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第十条,当事人订立合同,有书面形式、口头形式和其他形式。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采用书面形式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当事人约定采用书面形式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第六十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本案中,根据原被告陈述及法院查明事实,可以确定涉案房屋原系张翔承租的单位公房,因房改,承租人依照政策可以以优惠价格购买涉案房屋。原被告之间的争议焦点是原告是否与张翔存在借名买房关系。对此被告张艳、张景、张琰三人不持异议,被告王淑英及张裕不予认可。根据原告向法院提供的其与被告王淑英之间的短信记录及录音证据,结合本案其他被告的陈述意见,均可以确认原告与张翔之间确实存在借名买房的事实。故原告的主张应当得到法院的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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