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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房屋产权归属引发的纠纷案件

来源:未知   作者:未知   时间:2018-04-27


  北京房地产专业律师靳双权(13426037149),专业代理二手房买卖、借名买房、房产继承、确权、腾退房屋、公房纠纷、央产房、军产房等房产纠纷案件。从业二十余年,带领专业房产团队,办理了大量房地产案件,积累了丰富的诉讼经验,现在将这些案件改编为房地产纠纷案例,希望可以帮助到你。

  (为保护当时人隐私安全及避免不必要纷争,以下当事人姓名均为化名,如果雷同,可以和我们联系,我们将予以撤销。)

  一、基本案情

  1、原告诉称

  原告王东、陶丽诉称:贾冰与陶澜二人系夫妻关系,共育有被告陶菲、陶德、被告陶力、被告陶丰四名子女。原告王东与陶德二人系夫妻关系,共育有原告陶丽一女。陶澜去世后,贾冰与王东一家三口共同居住在东召胡同22号房屋内。房改时,原告王东与陶德夫妻二人共同出资借用贾冰名义购买涉案房屋,登记在贾冰名下。陶德、贾冰先后去世。现原被告之间因涉案房屋的产权归属问题及继承问题产生纠纷,故1、请求法院确认涉案房屋归二原告共同所有;2、要求三被告协助二原告办理过户手续;3、本案诉讼费由三被告负担。

  2、被告辩称

  被告陶菲、陶力、陶丰辩称,1985年,被继承人陶澜承租涉案房屋,用于一家人的生活居住。陶澜去世后,承租权人变更为贾冰。房改时,涉案房屋房屋总价款共计3万元,被告陶力、陶丰、贾冰三人各出资1万元,共计3万元,缴纳购房款。二原告所述并非案件事实。故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请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二、法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1988年,陶澜去世。1999年,贾冰与单位签订购房协议,以3万元价款购买涉案房屋,2001年,涉案房屋办理产权登记,登记在贾冰名下,并取得所有权证书。2013年,陶德去世。2015年,贾冰去世。

  二原告向法院提交了一份2004年签订的协议书,协议书中约定,二原告为陶德看病共花费10万元,该笔费用就相当于对涉案房屋的买断,二原告因此对涉案房屋享有居住权。该协议书中落款处系贾冰签名。三被告不认可该协议书中贾冰的签名,向法院申请了笔迹鉴定,但因缺乏样本而无法鉴定。二原告向法院提交了王东和陶德的工资收入证明,三被告向法院提交了贾冰的存折,双方都想要以各自的证据证明享有支付房屋价款的能力。

  三、法院判决

  法院经审理后判决:

  驳回原告王东、陶丽的诉讼请求。

  四、律师点评

  房产律师靳双权认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

  本案中,根据原被告陈述及法院查明事实,可以确定涉案房屋的原承租人即陶澜,房改时,由贾冰签订购房协议,购买涉案房屋,并登记在自己名下。在整个案件中,二原告向法院主张涉案房屋的购房款系二原告支付,但是并不能向法院提供任何证据证明该主张。二原告向法院提交的2005年落款由贾冰签字的协议书亦未明确约定涉案房屋的产权归属问题,仅表明二原告对该房屋享有居住权。故,二原告的主张因证据不足,无法得到法院的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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