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保护当时人隐私安全及避免不必要纷争,以下当事人姓名均为化名,如果雷同,可以和我们联系,我们将予以撤销。)
一、基本案情
1、原告诉称
原告李谆诉称:1990年,被告王东与李超登记结婚,2006年,夫妻二人单位发放给职工福利分房,二人折算工龄购买嘉年华小区22号房屋,作为二人的夫妻共同财产,产权登记在被告王东名下。2009年,李超去世,并未订立遗嘱或者遗赠抚养协议。李超去世后,原被告之间就遗产继承问题产生纠纷,原告李谆将二被告诉至法院,向法院请求法定继承李超的遗产,但是因二被告擅自将涉案房屋变更登记,侵害了原告的继承权。并且,据原告所知,二被告虽然签订购房协议,办理过户手续,但是并未实际支付房款,原告认为二被告属于恶意串通,侵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现请求法院::1、确认二被告就涉案房屋签订的买卖合同无效;2、判令二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
2、被告辩称
被告王东、王宇辩称:二被告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首先,涉案房屋的承租人为被告王宇,当时购买涉案房屋的初衷也是为了王宇结婚使用,购房款是王宇出具,被告王东夫妻并未参与出资。此事原告本就知晓,故涉案房屋的所有权人实际就是王宇。所以,二被告的购房协议、变更登记等行为并不是恶意串通,也不存在侵害原告合法权益的情形。其次,原告所称的继承问题,被继承人李超过世前曾订立一份遗嘱,遗嘱中明确表示所有遗产由被告王东自行处理。因现在遗嘱已经被原告擅自毁灭,故二被告无法提供该遗嘱。恳请法院驳回诉讼请求。
二、法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被告王东与李超二人系夫妻关系,二人共有被告王宇、原告李谆两名子女,夫妻共同财产位于嘉年华小区22号房屋,该房屋系被告王东夫妻二人单位向职工发放的福利分房,二人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使用工龄折算优惠购买所得,据查,涉案房屋登记在被告王东名下。经法院确认,被告王东与李超二人的两名子女均非亲生子女,其中被告王宇系亲戚过继给被告王东、李超夫妻二人,原告李超系夫妻二人收养。2009年,李超去世。2012年,被告王东与王宇二人就出售涉案房屋签订一份购房协议,被告王宇以1万元价格购买涉案房屋,据查,被告王宇并未实际支付购房款。二人签订协议后,便办理了产权变更登记。
被告王东、王宇二人向法院提交了视频资料和证人证言,为证明李谆知道王宇借名买房的事实,且房屋交付后一直系由被告王宇居住使用,长达数年,原告一直知晓。原告李谆对视频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均不认可。
三、法院判决
法院经审理后判决:
二被告就购买涉案房屋签订的购房协议无效。
四、律师点评
房产律师靳双权认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本案中,根据原被告陈述及法院查明事实,可以确定涉案房屋原系被告王东与李超单位分配给职工的公房,被告王东与李超夫妻二人使用二人的工龄优惠购买该房屋,并登记在被告王东名下。而购房时,无论出资人是王东夫妇还是被告王宇,因该房屋登记在王东名下,且在王东夫妇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所以该房屋均应属于王东与李超的夫妻共同财产。
至于被告王宇主张自己曾出资,该主张不作为本案的争议焦点予以查证。因被告王宇主张二被告之间存在借名买房法律关系的事实,但是并未能向法院提交任何有力地证据,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故该主张无法得到法院的支持。
二被告在被继承人李超去世后,未经法定继承人之一即原告李谆的同意,擅自签订购房协议,将涉案房屋以不合理低价出售给被告王宇,并办理过户登机,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权益。且根据二被告提供的证据来看,也并不能直接证明二人的行为合理性,故二被告之间的交易应当被认定为恶意串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