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安全及避免不必要纷争,以下当事人姓名均为化名,如果雷同,可以我们联系,我们将予以撤销。)
一、原告诉称
原告刘某诉称:原告父亲刘某林于2010年8月30日去世,母亲张某于2012年11月22日去世,北京市通州区X村北房9间是原告父母的夫妻共同财产,北京市通州区X村房屋是原告父母于1978年11月26日从王念秋处购买,根据法律规定,上述两处房产应全部为原告父母遗产,但被告不予认可。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依法确认位于北京市通州区X村北房五间和北房九间属于刘某林和张某的遗产。
二、被告辩称
被告刘某某辩称:原告主张的房屋不属于原告父母的遗产,北数第一排四间北房认可是父母的遗产,第二排北房是我自己建的。
被告刘某泉、刘某安未答辩。
三、审理查明
刘某林与张某系夫妻关系,两人共生育四个子女即长女刘某泉、次女刘某安、长子刘某,次子刘某某。刘某林于2010年去世,张某于2012年去世。
1978年11月26日,刘某林在本村村民王念秋处购买房屋一处,院内有北房五间,即现位于北京市通州区X村房产,该处院落的宅基地登记在刘某革名下。刘某林与张某在北京市通州区X村有北数第一排北房四间,该处院落的宅基地登记在刘继成名下。1998年,刘某某在X村内新建北房五间。
刘某与刘某某均认可北京市通州区X村北数第一排北房四间属于刘某林与张某的遗产。
四、法院判决
1、确认位于北京市通州区X村内的北房五间属于刘某林与张某的遗产;
2、确认位于北京市通州区X村内的北数第一排北房四间属于刘某林与张某的遗产;
3、驳回原告刘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五、房产专业律师靳双权点评
房产专业律师靳双权点评:
本案争议的焦点有二个,其一是刘某林与张某是否将位于北京市通州区X村落内的房产遗留给刘某某;其二是北京市通州区X村北房北数第二排的五间北房是否属于刘某林与张某的遗产。
根据双方提供的证据以及案件的审理情况,刘某某和刘某均认可10号院内的房产是由他们的父母在王念秋处购买,房产的所有人应是刘某林与张某,刘某某主张刘某林与张某已经将位于北京市通州区X村落内的房产遗留给他,其并没有提供充足的证据予以证明,仅凭一份证人证言是不足以证明其主张,故位于该北房五间应认定为刘某林与张某的遗产。刘某主张位于北京市通州区X村北数第二排北房五间属于刘某林与张某的遗产,刘某某认为此房产是他个人建设,并不属于遗产,其向法庭提供了X村民委员会提供的证明以及两份证人证言,结合建房时的实际情况,并考虑到建房时刘某林与张某年事已高,认定位于北京市通州区X村内北数第二排北房五间非刘某林与张某的遗产,应属于刘某某的个人房产。
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当事人有答辩并对对方当事人提交的证据进行质证的权利,本案被告刘某泉与刘某安经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出庭应诉,视为其放弃了答辩和质证的权利。
公民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刘某主张位于北京市通州区X村内的北房五间以及北数第一排北房四间属于刘某林与张某遗产的诉讼请求,理由正当,证据充分,故,法院予以支持;刘某主张位于北京市通州区X村内北数第二排的北房五间属于刘某林与张某遗产的诉讼请求,依据不足,故,不予支持。刘某某辩称刘某林与张某已将位于北京市通州区X村落内的北房五间遗留给其的辩解意见,依据不足,故,无法得到法院采信。
综上,法院的判决是正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