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安全及避免不必要纷争,以下当事人姓名均为化名,如果雷同,可以我们联系,我们将予以撤销。)
一、原告诉称
原告刘佳诉称:刘俐与翁红系夫妻,共育有刘静、刘风、刘光、刘文、刘佳五子女,刘俐、翁红、刘文早逝。现刘静去世,因刘静无第一顺位继承人,故刘静订立遗嘱明确由原告继承其名下景泰小区999号房产,故请求法院判决由刘佳继承涉案房屋,二被告协助办理过户。
二、被告辩称
被告刘风、刘光辩称:同意原告请求。
三、审理查明
经审理查明:涉案房屋现登记在刘静名下。根据刘静的遗嘱显示,由原告继承涉案房屋,刘光继承其银行存款30万元。现刘静的银行卡由原告持有。
四、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判决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经审理后判决:
(1)有原告继承涉案房屋,二被告协助办理过户手续。
(2)原告支付刘光三十万元。
五、北京房地产律师靳双权点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条,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第十六条,公民可以依照本法规定立遗嘱处分个人财产,并可以指定遗嘱执行人。公民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指定由法定继承人的一人或者数人继承。第十七条,自书遗嘱由遗嘱人亲笔书写,签名,注明年、月、日。本案中,根据原被告陈述及法院查明事实,涉案房屋的所有权人是刘静,刘静无第一顺序继承人,其第二顺序继承人只有刘风、刘光、刘佳三人。刘静有权依照法律规定订立遗嘱处分其个人合法财产,刘静订立的遗嘱内容形式均符合法律规定,不存在任何违反法律法规的情形,故该遗嘱合法有效。原告的主张理应得到法院的支持。
综上所述,法院的判决是正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