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安全及避免不必要纷争,以下当事人姓名均为化名,如果雷同,可以我们联系,我们将予以撤销。)
一、原告诉称
原告张本诉称:王冲与张本系再婚,王阳、王经系王冲与前妻之子女。王冲去世前,原被告及王冲本人曾就王冲名下南陵小区769号房产协商,二被告同意由王冲向二被告支付3万元补偿款,二被告放弃继承权,该房屋由原告继承。该协议作为王冲的遗嘱并经过公正,合法有效,但是二被告现在毁约,故诉至法院请求:判令原告继承涉案房屋,二被告协助原告办理过户。
二、被告辩称
被告王阳、王经辩称并诉称:二被告从未同意放弃继承权。原告所说的协议或遗嘱,是王冲当时要以3万元的钱来断绝父女关系,二被告当时是赌气同意的,并非真实意思表示。且后来王冲住院治疗期间,二被告也是悉心照顾,赡养王冲,并未断绝关系。反而张本在王冲生病期间并未照顾过王冲,王冲的后事都是由二被告出钱办理的。特反诉请求判令张本给付部分丧葬费、护理费及购买墓地的费用5万元。
三、审理查明
经审理查明:二被告向法院提交王冲的护理费和殡仪服务明细单据。
四、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判决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经审理后判决:
(1)涉案房屋由原告继承,二被告配合办理过户。
(2)原告给付二被告各一万元。
五、北京房地产律师靳双权点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六条,公民可以依照本法规定立遗嘱处分个人财产,并可以指定遗嘱执行人。公民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指定由法定继承人的一人或者数人继承。公民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赠给国家、集体或者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人。本案中,根据原被告陈述及各自提供的证据,二被告曾经签订的自愿放弃涉案房屋继承权的协议四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故二被告的放弃继承承诺有效,王冲的公证遗嘱内容合法有效,形式符合法定的形式要件,故原告的主张于法有据,理应得到法院的支持。而原告作为遗嘱指定继承人,有义务承担被继承人王冲的护理费等个人债务。
综上所述,法院的判决是正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