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安全及避免不必要纷争,以下当事人姓名均为化名,如果雷同,可以我们联系,我们将予以撤销。)
一、原告诉称
原告杨一楠诉称:杨大浪与肖玉系夫妻,育有原被告四子女,共有南街小区999号房产一套,二人曾订立公证遗嘱明确表示由原告继承前述房产,现因被告不配合办理过户,故诉至法院请求:1、判令原告继承涉案房屋,三被告配合办理过户手续;2、判令本案的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二、被告辩称
被告杨二楠辩称:同意原告诉求。
被告杨三楠辩称:老人的遗嘱中明确约定了原告继承涉案房屋的附加条件,原告并未履行赡养义务,该遗嘱的生效条件未成就,故该遗嘱并未生效。如果法院判决原告继承,原告应该向杨三楠支付30万元补偿。
被告杨四楠辩称:同意原告诉求。
三、审理查明
经审理查明:涉案房屋现登记在肖玉名下。
四、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判决
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经审理后判决:
涉案房屋由原告继承,三被告配合办理过户。
五、北京房地产律师靳双权点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三条,遗产是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包括:(二)公民的房屋、储蓄和生活用品。第五条,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第十六条,公民可以依照本法规定立遗嘱处分个人财产,并可以指定遗嘱执行人。公民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指定由法定继承人的一人或者数人继承。第十七条,公证遗嘱由遗嘱人经公证机关办理。本案中,根据原被告陈述及法院查明事实,涉案房屋的所有权人是杨大浪、肖玉二人。涉案房屋作为二人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房产既是二人的遗产。二人依照法律规定订立的公证遗嘱内容形式均符合法律规定,不存在任何违反法律法规的情形。故该遗嘱为有效遗嘱,原告的主张于法有据,理应得到法院的支持。
综上所述,法院的判决是正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