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安全及避免不必要纷争,以下当事人姓名均为化名,如果雷同,可以我们联系,我们将予以撤销。)
案件介绍
一、原告诉称
李梅称301号房屋、503号房屋系李渠、朱楠于2000年5月20日拆迁所得,现二人已去世多年。朱楠留有遗嘱一份,将301号房屋中属于其的份额均归我一人继承。
请求:1、由我继承301号房屋十分之七的份额(朱楠的二分之一加上朱楠继承李渠的十分之一加上我继承李渠的十分之一);2、由我继承503号房屋四分之一的份额。
二、被告辩称
李洋称关于301号房屋,李梅所主张的其继承李渠的十分之一和朱楠继承李渠的十分之一并没有实际发生,应当另案处理,我只认可朱楠去世时只享有二分之一的份额。关于503号房屋,朱楠所留遗嘱中并未提到对503号房屋的处置。503号房屋登记在我爱人张雨名下,系我和张雨共同购买,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李燕、孙江尊重朱楠的遗嘱意见,对遗嘱未处分部分依照继承法平均分割。
三、法院查明
李渠与朱楠系夫妻关系,双方婚后育有三女一子,分别是李岚、李燕、李梅与李洋。李岚于1977年4月8日去世,其去世前与孙程育有一子孙江。李渠于2004年4月15日去世,生前未留有遗嘱;朱楠于2006年1月28日去世。
2000年5月20日,北京城市开发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分别与共同居住在北京市朝阳区南湖渠西村221号院(以下简称221号院)内的李渠、李洋签订《北京市住宅房屋拆迁房屋补偿协议》(以下简称《房屋拆迁补偿协议》),拆迁李渠、李洋各自位于221号院内的房屋。李洋的《房屋拆迁补偿协议》中手写“作价在李渠上”。2004年8月30日,李洋之妻张雨与北京城市开发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房地产经营分公司签订了《房屋买卖协议书》。2004年12月31日,503号房屋登记在张雨名下。庭审中,经询,李梅与三被告均认可202房屋系李渠、朱楠的遗产。
2004年,朱楠立下代书遗嘱一份,内容为:“我叫朱楠,今年78岁患多种疾病多年,近来更觉体弱身虚,深恐一旦长逝,家属发生继承遗产纠纷故特邀张军、肖萧为证,并委托马宏代书遗嘱。将我继承我丈夫李渠遗产,和我本人的财产。我现无存款,我身无债务,与他人亦无财务纠纷现立遗嘱如下:我愿意将我所有财产由李梅独自继承,其他人不得干涉。以上遗嘱共份。”朱楠在立遗嘱人处签名,并摁了手印,房地产律师靳双权解答二手房买卖违约行为有哪些?,张军、肖萧在证明人处签名,马宏在代书人处签名,遗嘱的落款处注明“2004年月日”。对于该份遗嘱,李梅、李燕、孙江均予以认可,李洋则对其真实性不予认可。
为了证明遗嘱的真实性,李梅申请代书人马宏和见证人张军和肖萧出庭作证。经询,李洋表示不申请对遗嘱中朱楠的签字进行笔迹鉴定。庭审中,李梅提交了朱楠葬礼当天的录像,用以证明李洋未尽赡养义务。
四、判决
综上所述,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判决如下:
301号房屋由原告李梅及被告李洋、李燕、孙江共同继承,其中原告李梅占有十分之七的份额,被告李洋、李燕、孙江各占有十分之一的份额;
二、驳回原告李梅其他诉讼请求。
五、北京房产律师靳双权解析
本案争议的焦点之一系李渠、朱楠的遗产范围,即301号、503号房屋是否属于李渠、朱楠的遗产。现李梅与三被告均认可301号房屋系李渠、朱楠的遗产,法院不持异议。关于503号房屋,李洋主张该房屋系其与张雨的夫妻共同财产,并非李渠、朱楠所留遗产。法院认为,根据李渠、李洋各自《房屋拆迁补偿协议》中拆迁房屋面积及补偿房屋面积,结合李洋的《房屋拆迁补偿协议》中手写部分“作价在李渠上”,以及503号房屋登记在张雨名下的事实,能认定503号房屋并非李渠、朱楠的遗产。
本案争议的焦点之二为朱楠所留遗嘱是否真实有效。认定遗嘱是否真实、有效,需要审查遗嘱在形式上是否符合法律规定形式要件,在内容上有无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有无处分他人的合法权益等。本案中,朱楠的遗嘱系代书遗嘱,有张军、肖萧两位见证人在场见证,由马宏代书,且朱楠、马宏、张军和肖萧均在遗嘱上签字,房地产律师靳双权解答代位继承需要哪些法定条件?,符合法律所规定的代书遗嘱的形式要件;且遗嘱的内容没有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也未处分他人的合法权益。至于李洋所述代书人马宏与李梅存在利害关系之抗辩,因其未提交证据予以佐证,故法院不予采信。至于李洋所述马宏、张军和肖萧对立遗嘱过程的记忆非常模糊,故认为遗嘱不具有真实性之抗辩,2004年距今已有9年,马宏、张军和肖萧作为遗嘱的非利益相关人,对于立遗嘱过程中的一些细节问题记忆模糊属人之常情,不能以此否认遗嘱的真实性。至于李洋所述遗嘱中存在多处空白,不符合遗嘱应该连续书写的法律规定之抗辩,法院认为,遗嘱中存在空白,并非法律规定的认定遗嘱无效的要件,且虽然遗嘱中存在空白,但其余内容能反映朱楠立遗嘱时的意愿是将其所有财产由李梅继承;且马宏、张军和肖萧对此的解释具有合理性,法院予以采信;并且,在该份遗嘱之后,朱楠未立其他内容相反的遗嘱,故法院认为该份遗嘱是朱楠的真实意思表示,房地产律师靳双权解答代书遗嘱需要哪些法定条件?,真实、有效。
现李渠、朱楠已去世,李梅与李洋、李燕作为李渠、朱楠的子女,依法享有财产继承权;孙江系李岚的女儿,因李岚先于李渠、朱楠去世,故孙江代位继承李渠、朱楠的遗产。因李渠先于朱楠去世,且去世前未留有遗嘱,故对于301号房屋中李渠所有的份额按照法定继承办理;而朱楠去世前留有遗嘱,故301号房屋中属于朱楠所有的份额及朱楠继承李渠的份额均由其遗嘱中指定的李梅继承。至于301号房屋具体的分割方案,现李梅要求进行份额分割,而不要求进行实体分割。至于具体的继承份额,李梅提交朱楠葬礼当天的录像主张李洋未尽赡养义务,该证据不能证明李洋平时未尽赡养义务,故李梅与三被告作为同一顺序继承人在法定继承时,继承份额应当均等。
综上,我认为法院判决正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