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其他共有权人对共有权人的转让行为予以追认的,部分共有擅自签订房屋买卖合同有效;
2、其他共有权人对共有权人的转让行为不予以追认的,则应区分买受人是否为善意来判断房屋买卖合同的效力。判断买受人是否为善意第三人的标准,一般是注意二点:第一,买受人签订合同是否尽到充分的注意义务。在签订房地产买卖合同的过程中,买受人负有依据房屋权属证明审查房屋所有权状态的义务,闪婚闪离房产惹纠纷 女方没出钱为啥分一半房产。在房屋所有权证登记在出卖人与他人共有的情况下,买受人仍与其签订房屋买卖合同,不能视为善意。第二,买受人对付的对价是否合理。
对于买受人是善意的,应从保护善意第三人权益、维护交易安全的角度,认定出卖人与买受人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为有效。出卖人或其他共有人不得以未经其他共有人同意为,主张房屋买卖合同无效,其他共有人可以要求出卖人承担相应的损害赔偿责任。
如果买受人是恶意的,房产纠纷法律知识,与出卖人串通损害其他共有人利益,则双方的房屋买卖合同应认定为无效,不论是否办理过登记。
需要注意的是,经济适用房、商品房、集资房等房屋由于转让受限,不能适用上述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