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房地产专业律师靳双权(13426037149),专业代理二手房买卖、借名买房、房产继承、确权、腾退房屋、公房纠纷、央产房、军产房等房产纠纷案件。从业十二余年,带领专业房产团队,办理了大量房地产案件,积累了丰富的诉讼经验,现在将这些案件改编为房地产纠纷案例,希望可以帮助到你。
(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安全及避免不必要纷争,以下当事人姓名均为化名,如果雷同,可以我们联系,我们将予以撤销。)
案件介绍
一、原告诉称
原告刘云诉称:原告自1987年5月1日经公证处公证由王建、李霞收养。王建于1981年6月6日因死亡注销户口。王建去世后,李霞于1993年5月3日与韩浩登记结婚,双方均系再婚。韩浩与前妻有三名子女,即三被告。双方结婚后,原告出资将王建婚前所承租的位于西城区里仁东街房屋购买成私产,产权登记在李霞名下。因二人长期在北京生活,韩浩的子女常年在外地生活,二老的生活起居全部由原告负责。于是李霞于2004年4月7日在北京市宣武区公证处立下遗嘱,内容为在其百年后将属于李霞的份额全部留给养女刘云个人继承。2002年12月,韩浩立下自书遗嘱一份,载明涉案房屋为原告出资购买,房屋留给原告继承。李霞于2004年4月28日去世。韩浩于2007年5月18日去世。
诉讼请求:1、判决北京市西城区里仁东街房屋全部由原告继承;2、诉讼费由被告负担。
二、被告辩称
被告韩飞、韩先、韩丽辩称,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韩浩与其前妻杨阳生育三个子女,即三被告。杨阳于1989年去世。诉争房屋中韩浩的遗产份额应全部由三被告继承。韩浩和李霞于1993年5月3日结婚,当时刘云已经34岁,刘云和韩浩之间没有形成抚养关系,他们之间不应发生继承。韩浩遗嘱所指向的继承人是刘云,因为他们不是形成抚养关系的继父女,刘云应该是属于继承人以外的人,韩浩的遗嘱性质应该属于遗赠。按照遗赠的法律关系,受遗赠人应该在知道或应当知道受遗赠的两个月内表示接受。本案中,韩浩已经去世多年,刘云在法律规定的时间内没有办理相关手续,明确表示接受,韩浩的遗嘱已经失去了效力,故韩浩的财产份额应该由其法定继承人即本案三被告来继承。对刘云与李霞的收养关系存在异议,刘云在被李霞收养时已经成年,而按照相关规定,被收养人应该在14岁以下。另外,是否还存在收养关系对本案继承也将产生影响。原告称李霞、韩浩的生活起居全由其负责也不是事实。原告没有和李霞、韩浩共同生活过,二人的后事也都是三被告办理的。
三、法院查明
李霞与王建系夫妻关系,二人婚后未生育子女。1987年,李霞之妹李月在天津市和平区公证处做了送养公证,称“自愿将次女刘云一九六三年八月二十六日出生,天津市大直沽粮库会计,送与姐夫王建、姐姐李霞夫妻二人收养为女。”王建于1981年死亡。韩浩、杨阳原系夫妻关系,二人生育子女三名,分别为长女韩丽、二子韩飞、三子韩先。1993年5月3日,李霞与韩浩结婚,婚后未生育子女。三被告和李霞之间未形成抚养关系。李霞于2004年4月28日死亡。韩浩于2007年5月18日死亡。李霞、韩浩的父母均先于二人死亡。
北京市西城区里仁东街房屋(以下简称诉争房屋)所有权人登记为李霞,该房屋系李霞、韩浩的夫妻共同财产。该房屋原系由刘瑞亭承租的单位公房,后由刘云出资购买。
2002年12月,韩浩立下自书遗嘱一份,主要内容有:“我韩浩93年元月与李霞组织了新家庭至今近10年了。我们相处和睦,双方子女照顾我们的一切可以说我们的生活幸福美满。2000年李霞的养女刘云出资23453.90为李霞买下现住房让我们居住安度晚年。刘云和他孩子的户口一直都在此处,为此我表态将来此房刘云是合法的继承人,任何人不得干涉,特此留言(此遗嘱李霞韩浩百年以后生效)。”
2004年4月7日,李霞经北京市宣武区公证处立下公证遗嘱,主要内容有:“坐落在北京市宣武区里仁东街X一居室楼房一套的产权属于我与丈夫韩浩夫妻二人共同所有。现该房产未设定抵押、担保;我个人亦无债务负担。为防止我去世后因上述房产产生纠纷,我自愿立遗嘱如下:将坐落在北京市宣武区里仁东街一居室楼房一套房产中属于我的房产份额,在我去世后,遗留给我的养女刘云个人所有。”
四、法院判决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判决:
被继承人李霞名下位于北京市西城区里仁东街房屋归原告刘云所有。
五、北京房产律师靳双权解析
继承从被继承人死亡时开始。继承开始后,有遗嘱的按照遗嘱办理。本案中,原告刘云被收养时虽已成年,但我国收养法规定收养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的子女,可以不受被收养人不满十四周岁的限制。刘云生母系李霞之妹,李霞收养刘云的行为不违反我国法律规定,故对被告所述被收养人应在14岁以下的意见,法院不予采纳。关于刘云与韩浩之间是否形成抚养关系的问题,原、被告双方就此意见不一,但从韩浩自书遗嘱上看,其称“双方子女照顾我们的一切,可以说我们的生活幸福美满”,故可以认为刘云对韩浩进行了照顾和赡养,其与韩浩之间也存在扶养关系,双方之间是形成了扶养关系的继父女,故对被告所述韩浩的遗嘱是遗赠的意见,法院不予采纳。综上,诉争房屋系李霞、韩浩的夫妻共同财产,二人在生前均立下有效的遗嘱,将诉争房屋留给原告所有,故对原告要求诉争房屋归其所有的诉讼请求,法院予以支持。
综上,我认为法院判决正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