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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律师 解答被继承人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遗产如何处理?

来源:未知   作者:未知   时间:2017-07-10


北京房地产专业律师靳双权(13426037149),专业代理二手房买卖、借名买房、房产继承、确权、腾退房屋、公房纠纷、央产房、军产房等房产纠纷案件。从业十二余年,带领专业房产团队,办理了大量房地产案件,积累了丰富的诉讼经验,现在将这些案件改编为房地产纠纷案例,希望可以帮助到你。

(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安全及避免不必要纷争,以下当事人姓名均为化名,如果雷同,可以我们联系,我们将予以撤销。)

 

案件介绍:

一、原告诉称

原告何佳诉称,被继承人何建军、张春华系夫妻,二人育有二子二女,分别为长女何佳、次女何萍、长子何立、次子何俊。张春华于2014811日去世,何建军于2015116日去世。何立于1994528日去世,其有一女何结。诉争房屋为被继承人遗产,现原告要求分得诉争房屋四分之一,被告不予配合。现诉至法院,要求判决依法继承位于北京市西城区小红庙房屋四分之一份额,剩余四分之三份额由被告何萍、何俊平分。

 

二、被告辩称

被告何萍辩称,我父母搬到诉争房屋后,一直是何佳、何萍、何俊三人在照顾。何立一家没有照顾父母。我认为原告因为工作忙,无暇照顾父母,但保姆费都是原告出的。小红庙的房子本应该我们三人平分,但原告为了照顾我和何俊,同意让我们多分,我同意原告的意见,小红庙的房屋由原告继承四分之一,剩余四分之三由我和被告何俊平分。

被告何俊辩称,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

被告何结辩称,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第一,本案属于继承纠纷,何结代位继承,其父亲去世时何结年幼,不存在丧失继承权的理由。第二,遗产应该包括动产和不动产两部分,申请法院查询被继承人何建军名下2015115日、3日两天的银行存款数额,如果有,应该依法分割,不清楚具体是哪家银行。

 

三、法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何建军、张春华系夫妻关系,二人生育子女四人,分别是何佳、何萍、何立、何俊。何建军于2015116日死亡,张春华于2014811日死亡。何立于1994年死亡。何立、路倩系夫妻关系,二人生育一女何结。何建军、张春华的父母均先于二人死亡。

北京市西城区小红庙房屋(以下简称诉争房屋)所有权人登记为何建军,系何建军、张春华的夫妻共同财产。

另查,何俊一直与何建军、张春华共同居住生活。何萍长期照顾何建军、张春华。

上述事实,有当事人双方当庭陈述、证明信、房屋所有权证、死亡证明、结婚证、独生子女证、户口簿等证据材料在案佐证。

 

四、判决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判决:

北京市西城区小红庙房屋归原告何佳及被告何萍、何俊、何结所有,其中原告何佳享有该房屋20%的所有权份额,被告何萍享有该房屋30%的所有权份额,被告何俊享有该房屋30%的所有权份额,被告何结享有该房屋20%的份额。

 

五、北京房产律师靳双权解析

继承从被继承人死亡时开始。继承开始后,没有遗嘱或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法定继承办理。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代位继承。代位继承是指:在法定继承中,被继承人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代位继承。 代位继承的人一般只能继承他的父亲或母亲有权继承的遗产份额。

本案中,何立先于被继承人死亡,故其女何结代位继承。被告何俊一直与被继承人共同居住生活,被告何萍长期照顾被继承人,故该二人在分配遗产时可以适当多分,具体份额由法院酌情予以确定。原告称何结不应分得诉争房屋,没有法律依据,法院对其该项意见不予采纳。被告何结称被继承人还有银行存款,其要求一并予以分割,但其未就此提交相应的证据,也未向法院提交相应的财产线索,故对其该项要求,本案不予处理。

综上,我认为法院判决正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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