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我们生活中难免遇到亲人离世的情况,很多时候亲人因忌讳提早订立遗嘱,认为订立遗嘱不吉利,所以没有在身体还可以的时候订立遗嘱,等到真的快不行的话又着急去订立遗嘱,这个时候很多人因为不懂法,订立的遗嘱形式不符合法律规定,导致了很多的遗嘱不能成立,本来想把遗产给最孝顺,最乖巧的那个孩子,就因为遗嘱形式不符合法律规定,而没有生效,因而导致遗产没能依照自己的意愿留给子女。
靳双权律师办理过很多“遗嘱继承”纠纷案件,现在将办案过程之中总结的经验介绍给您,希望能对您有所帮助。现在我把我办理过的一起代书遗嘱纠纷案件为例介绍给您:
案件介绍:
一、原告诉称:
陈宇柔、周士人诉称:北京市顺义区201号房屋(以下称诉争房屋)原产权人为周琦长、张珍申。周琦长在2006年死亡,张珍申在2004年死亡。周琦长、张珍申生有周世佳、周晨、周柳(已亡)、周凡及周雨柔(已亡)五名子女。周柳的法定继承人为周文。周雨柔系陈宇柔的配偶,双方生有一女为周士人。周雨柔在2015年1月20日去世。
周琦长、张珍申两人生前立有遗嘱一份,该遗嘱中表示诉争房屋由周雨柔继承,该遗嘱由两位见证人证明,是真实有效的,是周琦长、张珍申两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因上述房屋唯一继承人周雨柔已故,陈宇柔、周士人作为周雨柔法定继承人,理应依法继承该房屋。现因周世佳、周晨、周文、周凡对陈宇柔、周士人继承有异议,因此起诉到法院。诉求法院判令诉争房屋由陈宇柔、周士人继承。
二、被告辩称
周世佳、周晨、周文、周凡四人共同辩称:陈宇柔、周士人出具的遗嘱是无效的。遗嘱人周琦长、张珍申的签字不是其本人所签。张珍申自1984年便患脑血栓长期卧床,手部萎缩,无法签字,同时因张珍申患脑血栓多年,其意识模糊,自己的老伴和子女都不认识,所以不可能立遗嘱。
周琦长、张珍申生前一直由周世佳、周晨、周文的父亲周柳、周凡四人照顾,四人已经履行了主要赡养义务。诉争房屋是周琦长、张珍申的遗产,周世佳、周晨、周文、周凡是合法继承人,涉诉房屋理应依照法定继承原则进行分配。
三、法院查明:
周琦长与张珍申为夫妻关系。周琦长在2006年2月2日死亡,张珍申在2004年10月5日死亡。周琦长和张珍申共同生育了周世佳、周晨、周柳、周凡及周雨柔。郑桤木与周柳原系夫妻关系,双方育有一女周文,后双方离婚。在与郑桤木离婚后,周柳没有再婚。周柳在2009年6月2日去世。陈宇柔与周雨柔为夫妻关系,双方生有周士人。周雨柔在2015年1月20日去世。
周琦长名下有诉争房屋一套。在周琦长去世后,诉争房屋一直由陈宇柔、周士人一方出租并收取出租房屋的租金。诉争房屋的房产证现由陈宇柔、周士人一方持有。
庭审中,陈宇柔、周士人提交了一份周琦长与张珍申为遗嘱人的遗嘱,以此来证明诉争房屋应当由周雨柔继承。陈宇柔、周士人称,周琦长把诉争房屋的房产证和遗嘱同时交给了周雨柔。
陈宇柔、周士人所主张的遗嘱内容为:二立遗嘱人现有楼房一套,坐落于顺义区201,房屋的房产证号为京房权证顺私字xxx号;二立遗嘱人死后,上述楼房归周雨柔所有,因周世佳、周晨、周柳、周凡不得干涉。另二立遗嘱人所欠外债2.两万元(本金两万元、利息两千元)由周雨柔负担;该遗嘱一式三份,二立遗嘱人各执一份,见证人留一份,遗嘱自二立遗嘱人或摁手印后生效。立遗嘱人:周琦长。立遗嘱人:张珍申。代书人:郑桤木。见证人:郑桤木、黄沈交。落款时间为2004年4月27日。在周琦长的署名处盖有周琦长私章,按有手印。在张珍申的署名处按有手印。
案件审理中,双方当事人均认可周琦长立遗嘱时意识清楚,能写字。张珍申于1984患脑血栓。
庭审中,双方对张珍申是否具有立遗嘱的相应民事行为能力各执一词,没有达成一致意见。周世佳、周晨、周文、周凡持答辩意见予否认,但没有提交有效证明予证明。陈宇柔、周士人对此主张张珍申的意识清楚、意思表示真实。对遗嘱中的手印是否是两位遗嘱人所按,周世佳、周晨、周文、周凡表示说不清楚。
关于对该遗嘱,见证人兼代书人的郑桤木出庭作证,郑桤木认可周琦长及张珍申在落款处的署名由其代签,并称两位遗嘱人意思表示明确,意识清楚,对遗嘱内容确认后,在署名处按了手印。
案件审理中,周晨认可其母去世后其父表示写过遗嘱,但是没有给自己看过遗嘱内容。原被告双方均表示,出了诉争遗嘱不知道是否存在其他遗嘱。
针对遗嘱中所涉及的外债两万元以及利息两千元,郑桤木表示:2003年周琦长住院,出院时,就没有人管了,周琦长就把房本给我让我帮着借钱。我去找亲戚借了两万元,借钱的时间是2003年4月,期限一年,有两千元的利息。到期之后借款人要求还款,周琦长就把钱给我了。钱是按期还的,我就把房本还给了周琦长。陈宇柔表示遗嘱涉及的两万元是在立遗嘱之前还的,钱还给周琦长了。在借款到期之前,周琦长找他要过,就还给他了。
四、审判结果:
一审法院经审理后判决:
诉争房屋由陈宇柔、周士人继承。
一审判决后,周世佳、周晨、周文、周凡不服一审判决结果,上诉至二审法院,经二审法院审理后,法院判决: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五、代书遗嘱纠纷律师靳双权案件点评:
代书遗嘱纠纷律师靳双权认为,依照我国《继承法》第十七条第三款规定,代书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的见证人在场见证,并由其中一人代书,注明年、月、日,并由代书人、其他见证人以及遗嘱人签字。
本案中,诉争代书遗嘱欠缺上述法律规定中遗嘱人签字的形式要件要求,因此认定该遗嘱的效力时应当考察该遗嘱是否系遗嘱人的真实意思表示。靳律师表示,该遗嘱应当认定为有效遗嘱。
首先,代书人证实遗嘱人意思表示明确,意识清晰,对遗嘱内容确认之后在署名处按捺了手印。现周世佳、周晨、周文、周凡不确认手印是否系遗嘱人所按捺,但没有提供反证。因此法院对代书人证言予以采信。手印可以视为遗嘱人对遗嘱内容的确认。
其次,依照《继承法》第二十条之规定:“无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行为能力人所立的遗嘱无效。”张珍申岁患有多年脑血栓,但周世佳、周晨、周文、周凡没有提交有效证据证明张珍申系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行为能力人。
再次,周晨认可遗嘱人周琦长说写过遗嘱,原被告均表示,除涉案的遗嘱,不知道周琦长是否立过其他遗嘱。因此可以认定周琦长写过的遗嘱系涉案遗嘱。
最后,周琦长夫妻去世后,诉争房屋由陈宇柔、周士人持有房产证,且占有收益多年,其他继承人均没有提出异议。结合以上客观事实,可以认定涉案遗嘱系遗嘱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应当认定遗嘱有效。因此周世佳、周晨、周文、周凡所主张遗嘱无效,法院没有采信。
《继承法》第五条规定,继承开始后,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第十六条第二款规定,公民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指定由法定继承人的一人或者数人继承。本案中周雨柔作为遗嘱人周琦长、张珍申之子,为周琦长、张珍申的法定继承人之一,依照上述法律规定,周琦长和张珍申有权将诉争房屋指定由周雨柔一人继承,周雨柔有权依照周琦长和张珍申所立遗嘱继承诉争房屋。再周雨柔死后,诉争房屋应当由周雨柔的法定继承人即陈宇柔、周士人继承。
综上所述,法院的判决是正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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