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涧西区70岁的老妪宁某一纸诉状将其女婿49岁的董某及其外孙告上法庭。诉状称:其女儿赵某生前买有住房一套,价值14700元,并且去世后其单位发给抚恤金5367元,全部由董某签字领走,此行为侵犯了她的继承权。因此要求分割并继承女儿赵某遗产2450元,抚恤金1789元。女婿董某则称:自己是特困职工,当时买房子的钱是1996年向其母亲陈某20000元买的,不能作为遗产,且借款时有妻子、儿子在场可以作证,并写有。但因妻子已不在人世,只有儿子可以作证,借条也只能提供复印件。70岁的宁某则称,女儿生前既然有如此大额借款,为何从未向娘家任何一位亲人提及此事,有违常理,且据调查,董某的母亲系某厂退休工人,每月仅360元。
最后,双方同意解决。经法庭调解后,认定因借条系复印件不能作为证据使用,且被继承人赵某生前从未向他人提起过此事,不起证明作用。因此,房产14700元中有7350元系赵某个人遗产,应由原、人共同继承,抚恤金也应按遗产处理。法庭最终决定由被告董某将4000元分4次付给丈母娘宁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