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台湾的合法继承人其应否受到保护问题的批复
1984年7月30日,最高人民法院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一九八四年四月二十四日关于袁x惠等四人诉袁x健继承一案的请示收悉。我们意见:一、袁x濂及袁x毅的五个子女均属合法继承人,他们虽然均在台湾,其合法继承权仍应受到保护。根据党和国家的对台政策,从祖国统一大业的需要出发,在审理上应予以方便。二、袁x濂既与原、均有信件来往,并明确提出继承房产的意见,法院可以通过原、被告代为传递讼诉文书。对袁x毅的五个子女如能通过袁x濂得知他们下落,亦应照此办理。三、袁x毅的五个子女,如经努力查询,仍然联系不上,可以保留他们的应继承份额,请房管部门代管。四、本案按请示所述情况,不宜中止审理,亦不宜动员撤诉。此复。
附: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请示
最高人民法院:
我市东城区人民法院一九八三年四月二十二日受理东民字第36x号袁x惠等四人诉袁x健继承案。
被继承人袁x励准于一九一八年购置东城区北池子大街五十五号房产一处,房屋四十六间半(四间经租、八间出租、八间半由被告袁x健自住,其余住房文革中全部被挤占,尚未落实政策。)现原、被告双方为继承房产发生争执,故原告。
经查:被继承人袁x励准娶妻汪x静、妾路x芬(分别于1960年、1982年死亡)共生有七个子女即袁x宽(男,1942年去世,生有四个子女),袁x惠(女,79岁,家庭妇女住西城区),袁日方(女,1974年去世,生有一女),袁x健(男,72岁,电子工业部第十设计院总设计师),袁薇(女,70岁,上海糖业烟酒公司退休干部),袁行■(男,已故,生有五个子女,均在台湾),袁x濂(男,64岁,在台湾)。据原、被告诉称:袁x濂于一九四八年去台湾现在台北任律师与原、被告均有信件来往。且袁x濂在来信中已明确提出继承房产之意见。原、被告之庶母,即袁x濂生母路x芬于一九七九年去台湾与袁x濂共同生活,一九八二年死于台北。袁x亦于解放前去台湾(已故)其所生五个子女系代位继承人亦在台湾。我院认为:目前由于大陆与台湾之间没有公开对话和通讯往来,法院无法通知在台继承人参加诉讼,但案件又不能长期搁置,我们意见可否按份留出他们应继承的财产由房管局代管,否则只能不定期中止审理,或者动员原告撤诉。对这类问题在审理程序上究竟应如何掌握,请予指示。
一九八四年四月二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