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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房产继承律师:私人间签订的房产继承协议,有法律效力吗?

来源:未知   作者:未知   时间:2021-02-15


       一、原告诉称
  王一上诉请求:1.撤销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依法发回重审;2.本案诉讼费、鉴定费由被上诉人承担。事实和理由:一、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针对专家辅助人员一审中提出的质证意见,一审判决不予采纳,没有理由。且被上诉人一审中提供的录音录像没有原件,也不应当采用。二、即使协议是真的,即便高二知晓该协议,但没有高二的签字,不能认定高二的真实意思表示,一审判决认定错误。三、即使认定协议有效,已经履行,也应当是部分有效,不应当是全部有效。关于高二的遗产部分,不能在其死亡前放弃,所以高二的遗产应当法定继承。四、一审判决程序违法。对于被上诉人逾期提交的证据,不应当采用,应当承担逾期举证的法律责任。
  王三上诉请求:撤销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依法对涉案房屋进行分割。事实和理由:一、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关于父母房产继承问题的协议》遗漏了继承人,没有经过所有共同共有人同意,所以应为无效合同,王四和高二的遗产应当按法定继承进行分割。而且关于高二的遗产,不能在其死亡前放弃,所以涉案房产的全部份额应当法定继承。二、一审判决依据高二的台历记录和视听资料,认定高二同意涉案协议中对房产的分配是错误的。三、即便认定协议有效,也仅是对王四的遗产部分有效,高二的遗产部分应当法定继承。
  二、被告辩称
王五辩称,一、一审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当予以维持。一审中不存在证据认定错误,逾期举证有证据未质证的情况,上诉人所述各证据存在的问题,只是片面的从单个证据来讲,但一审中被上诉人所提交的证据之间并非独立存在,而是相互印证共同来证明以及还原事实真相。二、一审判决程序合法,一审中所有证据法庭均已组织质证,证据原件也是经上诉人同意后退还给上诉人,且证据内容并未涉及个人隐私。
三、本院查明
  王四与高二系原配夫妻共生育王一、王三、王五、王四四名子女。王四已于1998年12月22日去世,高二已于2001年8月9日去世,王四与高二的父母均先于其二人去世。王五与严一共育有本案被告严某三、严三两名子女。王五已于2017年3月23日去世。王五与徐六系原配夫妻,生育一子王五,即本案原告。王三已于2017年10月23日去世。王四与高二取得房产,房屋所有权人登记为王四,共有权人为高二。
  四,裁判结果
  涉案协议合法有效,涉案房产应由王三继承。
  五、律师点评
  继承人应当本着互谅互让、和睦团结的精神,协商处理继承问题。遗产分割的时间、办法和份额,由继承人协商确定。本案中,涉案房产系王四、高二的夫妻共同财产。1999年4月1日,两人所有子女王五三、王一、王三、王五共同签订《关于父母房产继承问题的协议》,对涉案房产权属问题进行了约定。现当事人对该协议的真实性和有效性产生争议,结合一审法院及本院对该案的审理分述如下:
  1、《关于父母房产继承问题的协议》的真实性问题。1999年4月1日,王五三、王一、王三、王五共同签订《关于父母房产继承问题的协议》,协议主要内容为:涉案房产由王五三继承,王五三分别付给王三、王一、王五18100元,王三、王一、王五在今后均不得对产权提出要求。该协议落款处均有四人签名并按手印。一审审理中,王三、王一主张手印并非二人所按,并申请指纹鉴定。经委托鉴定,鉴定意见为按压在“王一”签名处右侧的手印印痕与王一右手食指指纹捺印样本是同一人所留;按压在“王三”签名处右侧的手印印痕与王三右手食指指纹捺印样本是同一人所留。
  2、关于《父母房产继承问题的协议》效力问题。审理中,王一、王三认为协议无效,主要提出了三点理由,一是上诉人提交的高二遗留的台历反映不出是否是高二本人所写,即使是高二所写,也反映不出是自主书写还是被人胁迫所写。二是高二作为王四的继承人之一,没有在协议上签名,该协议是遗漏了继承人,不能体现全体继承人的意思表示,三是上诉人提交的视频资料不是原始载体,是复制品,不应作为证据采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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